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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调解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历史演变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719 浏览:156083
论文导读:
摘 要: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调解从近代到现展的历史沿革,让我们了解法院调解在历史的长河中是如何发挥它平息纠纷的作用,也通过这一分析,以便发现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不足。
关键词:法院调解 历史演变 侧重调解 轻调解 科学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在我国,民事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诉讼外调解有许多种,包括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程序中德调解等;诉讼内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也称司法调解。对于"法院调解"这一名词的解释,历来学者们的定义都大同小异。例如,"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① "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③
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调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这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受到法律约束摘自:学年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2)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审判人员的指导和监督。(3)法院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产生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调解, 对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二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 完全基于平等双方的意思表示; 三是当事人具有相当的自由, 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调解被发展成为民事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制度,可谓"东方经验"。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侧重调解阶段,从边区革命根据地时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二阶段为轻调解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第三阶段为科学调解阶段,从进入21世纪至今。

(一)侧重调解阶段

如学者所说"法庭调解几乎完全是现当代时期的发明"④,真正意义上的我国法院调解是从中国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的。在日本入侵中国,中国人民面临及其严峻的形势下,中国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证革命战线的统一和稳固,在陕甘宁边区,主张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对人民进行说服教育以化解矛盾。"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法官深入群众,调查案件事实,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采取调解手段,在田间地头开庭等。马锡五审判方法贴近群众,反映群众的意愿,因此受到人们广泛欢迎;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符合了中国争取民心,巩固其政治地位的目的。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快在根据地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进一步的倡导和推行,并发展成了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模式。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审判方针。1964年时,这"十二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⑤。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进一步肯定了这"十六字方针"。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当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这标志着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的正式制度,即法院调解制度。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但在审判实践中仍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加强,法院调解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占据核心地位,据统计,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法院调解结案率高达80%⑥。
由上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从诞生到成形,国家力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法院调解既承担着社会功能又承担着重要的政治功能。司法调解冲出了纯粹的法律领域,发展到了更广阔的社会治理中,承担起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群众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法院也被当作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率被视为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轻调解阶段

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院调解面临挑战。"一方面是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调解的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⑦面对社会压力,法院调解实行了改革。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即将此前的"着重调解"原则改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90年代以后,以"程序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浪潮袭来,法院调解开始走下坡路。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 有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90年代以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 到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9%⑧。法院不再以调解结案率作为考评法官业绩的主要指标,而是以当庭宣判率和裁判文书的质量来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

(三)科学调解阶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司法调解又再一度被重视起来,有学者称此为法院调解的"复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随后的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 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调解水平, 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讼程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动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使法院调解工作不断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法院调解制度重新回归,许多法院重新提出调解结案率的要求,有的法院再次把调解结案率定位考评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准。
从以上的演变过程来看,法院调解本身也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活动,而不单纯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诉讼体制中法院调解和审判的关系朝着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尽管这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
参考文献:
①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8页.
②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页.
④[美] 黄宗智、尤陈俊: 《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 《中国法律》2009年第3期.
⑤唐德华: 《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 北京: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2年, 第65页.
论文导读: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⑦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⑧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上一页12
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⑦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
⑧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