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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代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769 浏览:80524
论文导读:
摘要:保险代位求偿作为保险界的一项国际惯例,得到了世界各国立法的普遍承认。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以后,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以对保险事故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处获得赔偿,可以壮大保险基金,增强保险人的偿付能力,降低保险费率水平,还有利于提升第三人的责任意识,降低保险事故的发生概率。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经过几百年的不断丰富和改善,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法律制度。如英美这些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相当成熟。我国保险业进展历史短暂,保险法条文形成之初,多承袭日本和德国相关立法,而保险实务处理准则多受英国和美国影响,彼此夹缠的结果使得系统的论述系统很难形成,导致立法和司法实践远没有理解该项制度的精髓,实务中经常困惑丛生不足不断。我国论述界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探讨不够深入,基本停留在对保险代位权概念、作用、行使名义等基本不足的介绍,对立法上的空白和矛盾、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困惑很少涉及,一些保险法教材对这项制度仅作简单的介绍,或对实务中某一方面不足进行剖析,总体上缺乏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全方位探讨。基于上面陈述的不足的考量,本论文试以法论述证、历史溯源、比较探讨和实证浅析的策略对该项制度进行探讨,探讨运用该项制度平衡保险人、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联系,以期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本论文共分为六章,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本章概括地介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历史进展和各国主要立法概况,浅析了该项制度的法律性质和原理,对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类似概念进行比较探讨,力图描绘出一个整体的概貌。代位原则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债权让与制度,经过现代保险业的孕育进展逐渐形成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两大法系在立法上对该项制度给予了一致的承认。保险背景下的代位原则为损害填补原则的下位概念,其相互联系理性地说明了可以适用和不能适用代位原则的保险之间的差别。用比较浅析的策略说明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海上保险的委付、与保险追偿、与保全代位等类似概念之间的区别。第二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本章以实体权利角度重点介绍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三阶段论述,主要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诉讼时效和限制。保险代位求偿权在财产保险合同成立时就已有着,因可归责于第三人事由而致承保损失发生时取得,在给付被保险人赔偿金额后始得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请求权,此为三阶段论述。保险代位求偿权范围基于保险标的物本身损失所为的赔偿,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须根据作为赔偿基础的保险契约而定,但被保险人优先受清偿不因保险契约的不同而受影响。为了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保险人资格、对特定对象不能行使、保险人代位取偿额方面对其加以限制。第三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本章以程序权利角度重点讨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行使名义和行使对象。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可以以自己名义独立对第三人行使,仍需具备其他法律要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对英国、美国和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加以介绍,对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利弊进行综合浅析。公法人不能成为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也就是说,保险人不能依据国家赔偿法向公法人行使代位权。再保险人无权直接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依再保险制度的设计亦无再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必要。第四章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本章主要讨论被保险人抛弃、和解、免责及再保摊赔对代位的影响,自愿理赔、保全契约与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行使的代位求偿权本质上仍为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三人对被保险人所存有的抗辩理由,均可据以对抗保险人。保险人代位权的形成可分为“有着”、“取得”与“行使”三阶段,被保险人就对第三人可能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不同阶段做出不同处理。保险人自愿赔付不应影响代位求偿权的成立,法院不应当对保险合同进行实质性审查,应当允许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保有处理上的弹性。第五章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本章以保险承保的性质角度将保险类型化,损害填补保险、投资型保险、中间型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中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适用不足逐一进行浅析。第六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对的变革。20世纪中叶以来,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合理性遭遇到质疑和挑战,有些国家开始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对代位求偿的范围进行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仔细浅析论文导读: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131-1445.1损害填补保险131-1385.1.1汽车损失保险131-1345.1.2海上货物保险134-1365.1.3内陆运输保险136-1375.1.4工程保证保险137-1385.2投资型保险138-1395.3中间型保险139-1425.4社会保险142-1435.5政策保险143-144第6章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对的变革14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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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全面废止此项制度的观点在论述上有着较大缺陷,在实务上也面对一些难以克服的障碍。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因保险而生,革新只能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革新方向应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和不增加第三人履行义务的负担为主。关键词:保险论文保险契约论文代位求偿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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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7-15
绪论15-19

一、探讨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作用15-16

二、国内外探讨近况16-17

三、探讨策略和革新之处17-19

第1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概述19-49

1.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和历史进展19-34

1.1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概念19-21

1.2 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其他类似概念的联系21-27

1.3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起源27-32

1.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历史进展32-34

1.2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主要立法概况34-38

1.2.1 大陆法系国家34-35

1.2.2 英美法系国家35-36

1.2.3 中国(中国香港/中国澳门)36-38

1.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和原理38-49

1.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性质38-43

1.3.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原理43-49

第2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构成49-85

2.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三阶段论述49-56

2.

1.1 代位求偿权的有着49-51

2.

1.2 代位求偿权的取得51-53

2.

1.3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53-56

2.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限制56-65

2.1 保险人作为代位求偿权人的适格56-58

2.2 对特定对象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58-62

2.3 保险人代位取偿额的限制62-65

2.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范围65-79

2.3.1 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65-69

2.3.2 基于保险标的物本身损失所为的赔偿69-75

2.3.3 所支出的公估费用75-79

2.4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79-85

2.4.1 时效之期间79-80

2.4.2 时效的起算80-82

2.4.3 时效的延展或中断82-83

2.4.4 时效竞合83-85

第3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85-112

3.1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85-88

3.2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名义88-96

3.

2.1 国内外学者的主要观点88-89

3.

2.2 英美两国司法实践中的做法89-92

3.

2.3 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92-93

3.

2.4 保险人以自己名义行使代位权的利弊93-96

3.3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行使对象96-110

3.1 公法人可否成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96-104

3.2 代位求偿权对再保险人的适用104-110

3.4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让110-112

3.4.1 期待110

3.4.2 期待利益110-111

3.4.3 既得利益111-112

第4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维护112-131

4.1 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权之顺位112-116

4.

1.1 国内外学者关于协调冲突的主要观点112-114

4.

1.2 我国现行立法评析114-116

4.2 被保险人抛弃、和解、免责及再保摊赔对代位的影响116-122
4.

2.1 概说116-120

4.

2.2 免责条款120

4.

2.3 再保摊赔120-122

4.3 自愿理赔与代位求偿权122-128
4.

3.1 自愿理赔的含义122-123

4.

3.2 我国代位求偿诉讼中对保险合同的司法审查不足123-127

4.

3.3 立法改善之倡议127-128

4.4 保全契约与代位求偿权128-131

4.1 保全契约概述128-129

4.2 保全契约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29-131

第5章 保险代位求偿权在类型化保险中的适用131-144

5.1 损害填补保险131-138

5.

1.1 汽车损失保险131-134

5.

1.2 海上货物保险134-136

5.

1.3 内陆运输保险136-137

5.

1.4 工程保证保险137-138

5.2 投资型保险138-139

5.3 中间型保险139-142

5.4 社会保险142-143

5.5 政策保险143-144

第6章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对的变革144-150
6.1论文导读:偿制度的观点在法理上有着缺陷146-1476.3.2评论相关国家的司法革新1476.4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革新的深思147-1506.4.1适度革新的必要性147-1486.4.2适度革新应考虑国情并体现当地保险市场的进展程度148-1496.4.3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革新1496.4.4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应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49-150结论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产生的消极作用144-145

6.2 各国对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革新145-146

6.

2.1 澳大利亚的立法革新145

6.

2.2 美国的司法革新145-146

6.

2.3 北欧国家的立法革新146

6.3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面对的挑战和变革的浅析146-147
6.

3.1 废除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观点在法理上有着缺陷146-147

6.

3.2 评论相关国家的司法革新147

6.4 关于保险代位求偿制度革新的深思147-150
6.

4.1 适度革新的必要性147-148

6.

4.2 适度革新应考虑国情并体现当地保险市场的进展程度148-149

6.

4.3 在保险法范畴内进行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革新149

6.

4.4 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应着重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149-150

结论150-152
参考文献152-159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成果159-160
致谢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