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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责任事故“9.8矿难”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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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摘要5-6Abstract6-9第1章绪论9-111.1探讨背景91.2探讨近况9-101.3探讨作用10-11第2章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11-142.1案情介绍112.2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11-122.2.1判决结果11-122.2.2判决理由122.3案件争议焦点12-14第3章法理评析14-303.1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认定14-213.1.1被告人的认识因素14-173.1.2被告人的意志因素
摘要: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四矿发生重大矿难事故,共造成76人死亡、2人重伤、4人轻伤、9人轻微伤。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对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以“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袁应周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定罪处罚。此判定在法学界与社会舆论中引发众多争议,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该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方面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其行为判定为何种犯罪更为恰当。根据相关法理,对被告人的主观方面、客观行为一一浅析,最终认定该案五位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有着不同,被告人李新军、韩二军、侯民、邓树军体现为间接故意,被告人袁应周体现为过失,结合相关客观行为浅析,认为法院判决准确适当,前四位被告人应成立“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袁应周应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此次事故再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启发作用。在浅析历程中也揭示出我国刑法在责任事故类犯罪方面有着有诸多的立法缺陷,对相关罪名的处罚上有着罪与罚不相适应的现象。针对以上不足,进而总结出相关刑法方面的改善措施,包括改善责任事故类犯罪的主观方面,改善相关罪名的刑罚,使刑法发挥其应有效用,实现其最终目的,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财产与生命。关键词:9-8矿难论文危害公共安全罪论文责任事故类犯罪论文主观方面论文刑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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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6-9
第1章 绪论9-11

1.1 探讨背景9

1.2 探讨近况9-10

1.3 探讨作用10-11

第2章 案例介绍及争议焦点11-14

2.1 案情介绍11

2.2 判决结果及判决理由11-12

2.1 判决结果11-12

2.2 判决理由12

2.3 案件争议焦点12-14

第3章 法理评析14-30

3.1 被告人主观方面的认定14-21

3.

1.1 被告人的认识因素14-17

3.

1.2 被告人的意志因素17-21

3.

1.3 本论文对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总结21

3.2 被告人客观行为的认定21-23
3.

2.1 停工整改期间强令作业行为的认定22

3.

2.2 明知矿井有着重大安全隐患而破坏预警设施行为的认定22-23

3.3 被告人罪名的认定23-30

3.1 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23-25

3.2 被告人是否构成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25-26

3.3 被告人是否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26-27

3.4 被告人是否构成以危险策略危害公共安全罪27-30

第4章 案件结论及启迪30-37

4.1 自我观点小结30-31

4.2 “矿难”案件暴露出的相关刑法不足31-34

4.

2.1 现行相关刑罚规定的不足31-33

4.

2.2 相关危险犯规定的缺失33

4.

2.3 相关犯罪主观故意规定的缺失33-34

4.3 矿难犯罪的相关刑法规定的改善倡议34-37
4.

3.1 矿难犯罪相关刑罚规定的改善倡议34-35

4.

3.2 矿难犯罪相关罪名主观方面的立法改善倡议35-36

4.

3.3 责任事故类犯罪成立前提的立法改善倡议36-37

结论37-39
参考文献39-41
致谢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