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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对策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退出法律障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904 浏览:15550
论文导读:三、严格的授信制度20四、投资人退出机制灵活20-21第二章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退出的障碍21-36第一节上市退出概述21-24一、上市退出的优势21-23二、上市退出的困境23-24第二节信托型PE上市退出障碍产生理由24-33一、投资顾问的法律地位与现实需求不符24-26二、缺乏有效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26-28三、
摘要:银监会2008年6月25日印发的《信托公司私人股权业务操作指引》第15条规定,“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1然而目前现实中境内信托制私募投资股权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方式实现退出的道路却并不畅通。浅析其上市退出产生障碍的理由,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信托型PE中投资顾问法律地位与现实需求不符。实践中由于信托公司股权投资经验往往不足,所以要引入独立第三方作为投资顾问。某些情况下投资顾问实际上担任了信托基金投资管理人的角色,然而由于法律对投资顾问的角色定位与现实情况不符,造成了某些情况下对投资顾问的监管不足;但同时《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对投资顾问成立门槛的过高规定又可能将一些专业能力强而资金实力一般的管理公司拒之门外。二、信托型PE缺乏有效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根据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信托财产登记并不是在信托型PE设立时的强制义务,但是如果不对信托资金进行登记,信托公司的信托财产的范围就难以确定,以而导致关联交易认定上的困难,进而影响了信托型PE作为上市公司合格发起人的主体适格性。三、对信托型PE的被投资企业的实际制约人的披露可能有着障碍。一种观点认为《信托法》与《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受托人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与《证券法》等上市规则中对拟上市企业实际制约人进行披露的要求相冲突。由此信托型PE被排除在上市公司合格发起人门外。四、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难以制约。相比于一般公司,信托公司有着两类特的关联方——信托公司自有财产和信托公司信托财产,而信托登记制度的不改善又使得在信托公司内部对这两类关联方以及有着于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的界定变得更加困难。五、投资人变化失控。一种观点认为,赋予信托型PE投资主体地位会可能导致对上市公司投资人变化的监管失控,进而形成一个在上市公司股东层面之上的交易市场,投资人会以此规避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实际制约人持股锁闭期的规定。2上市公司发起人、高管、控股股东以及实际制约人还会借此以规避法律对于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的规定。面对上市退出的重重障碍,现实中产生了许多变通的应对措施,然而却也是各有弊端。本论文对信托制PE上市退出障碍产生的理由进行了逐个浅析,并提出了应对的倡议。最后,笔者提出,不足的最终解决仍有赖于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系统。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分业监管的既定格局下,笔者提出以建立不同监管机构间协调机制和不同监管机构间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两方面入手。各金融监管机构应主动联手,尽快达成共识,将监管的目标聚焦于利用信托外壳规避法律的行为上来。3同时,可以根据国内学者的提议,由央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以而利用信息技术加速金融业进展,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关键词:信托型PE论文上市退出论文法律障碍论文对策论文协调监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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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6-11
导言11-13
第一章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实践13-21
第一节 信托制 PE 的运作机制13-15
第二节 信托制 PE 的法律架构与内部联系15-19

一、 以受托人为核心的合同架构16-18

二、 私募股权基金的权力机构18-19

第三节 信托型 PE 在国内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优势19-21

一、 资金安全性高19-20

二、 运作成本低20

三、 严格的授信制度20

四、 投资人退出机制灵活20-21

第二章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上市退出的障碍21-36
第一节 上市退出概述21-24

一、 上市退出的优势21-23

二、 上市退出的困境23-24

第二节 信托型 PE 上市退出障碍产生理由24-33

一、 投资顾问的法律地位与现实需求不符24-26

二、 缺乏有效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26-28

三、 上市历程中对实际制约人的披露可能有着障碍28-29

四、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难以制约29-31

五、 投资人变化失控31-33

第三节 实践中的变通措施及其弊端33-36

一、 弃股转贷33

二、 结构转换33-35

三、 转让退出35

四、 契约分利35-36

第三章 对上市退出障碍的浅论文导读:息共享平台53-55一、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的必要性53二、统一监管信息平台的具体方式53-55结语55-57参考文献57-60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探讨成果60-61后记61-62上一页12
析与对策36-51
第一节 投资顾问地位不足36-38

一、 对于投资顾问设立资金门槛和持有信托份额的比例规定37-38

二、 增设“基金管理人”,还“投资顾问”以本色38

第二节 建立健全信托登记制度38-42

一、 扩大信托财产登记范围38-40

二、 明确信托登记部门40-42

第三节 对于实际制约人信息披露的浅析42-46

一、 投资者的实际制约人身份之辩42-44

二、 投资顾问身份之辩44-46

第四节 强化信托公司关联交易披露机制46-50

一、 信息披露应是关联交易规制的主要手段46-48

二、 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现有立法评析48-49

三、 信托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改善49-50

第五节 受益人变化失控之辩50-51
第四章 建立多部门协调监管系统51-55
第一节 建立不同监管部门间的统一协调机制51-53
第二节 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53-55

一、 建立统一监管信息平台的必要性53

二、 统一监管信息平台的具体方式53-55

结语55-57
参考文献57-60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探讨成果60-61
后记6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