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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立法彭真“党领导立法”思想及其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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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关键词:彭真;法制;党的领导;立法;启示1004-1605(2012)12-0072-07彭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和理论,并付诸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田侠(1978- ),女,山东临沂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在读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立法学。
摘要:彭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在长期领导我国立法实践工作中形成了符合中国发展实际的立法思想。彭真从历史和现实出发,深刻认识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关键性和迫切性,明确指出立法要坚持集中制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搞好调查研究;要树立宪法法律权威,理顺党的领导与国家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在新的历史时期,彭真在实践基础上形成的重要立法思想仍然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
关键词:彭真;法制;党的领导;立法;启示
1004-1605(2012)12-0072-07
彭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他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从中国国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观点和理论,并付诸实践,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彭真在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期间,不仅亲自领导了包括1982年宪法在内的许多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而且在长期领导我国立法实践工作中形成了切合中国发展实际需要的立法思想。彭真立法思想非常丰富,本文仅就他关于党领导立法的思想及其重要启示进行探讨。

一、党的领导是加强社会主义立法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心开始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一方面,针对“”的巨大破坏后果,痛定思痛,“人心思法”,加强立法工作成为党和人民的迫切需要;但另一方面,当时“社会上有那么一些人,掀起了怀疑或否定社会主义、无产阶级,否定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思想的自由化思潮和无政府主义思潮”367。恢复工作后的彭真面对我国立法发展的这种复杂形势,高度重视并特别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的关键性和迫切性。
党领导立法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新中国成立后,中国从领导人民夺取国家政权的革命党转变为领导人民进行经济、政治、文化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执政党,党的性质和在国家政权中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执政党是在执掌国家政权后进而治理国家的政治组织。作为执政党,如果不能介入或影响立法,那么作为一个政党角逐、获取和掌握国家政权的能力是有限的,也是与政党这一政治组织的性质和职能不相符的。中国作为执政党,发挥着领导核心作用,“在我们这个国家,要把事情办好,没有党的领导不行。这是历史证明了的。宪法写了四项基本原则,其中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327。彭真之所以在主持制定宪法的时候,将坚持党的领导写进宪法,是从我国政治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远角度考虑的,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客观要求。在现代政治时代,“立法是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因而为政党所特别关注。各国政党要对政权活动发生作用,必须也必然涉足立法活动,这是由政党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3]386。彭真作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在领导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立法实践中,深刻认识到党领导立法的重大意义,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奠定了法理基础。
党领导立法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需要。在新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时期,党主要直接依靠发布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意志和主张。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果断结束了“”时期“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混乱社会状态,提出发展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政治要求。在政治稳步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党执政方式必须转变,不能再仅仅依靠政策命令,而是要将党的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1982年宪法制定后,彭真总结性地指出:“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做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493党领导立法的过程就是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过程。“党的政策是立法的根本指导政策,立法以党的政策为依据和基础,遵循党的政策,不与党的政策相抵触。党还通过立法把自己的政策贯彻、体现到具体的法律、法规中去,使党的政策成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可以说,在中国,各项立法都是在党的政策指导下制定的”[5]75。也就是说,党的政策指导是中国立法的根本,基于这样一种属性关系,党领导立法成为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必然途径。
党领导立法是将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过程。在领导我国立法实践工作中,彭真反复强调的一个重要观点就是:“立法要考虑到农民、工人……立法时脑子里要有农民、工人,要有十亿人民,要面向他们,为了他们。”[4]2681也就是说,党领导立法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要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党领导立法的过程就是将党的主张与人民利益、意志取得一致的过程。“坚持的领导,最根本的、最主要的是靠党的思想政治领导的正确,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是靠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党的主张经过反复和群众商量,集中群众的意见,反映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是靠广大党员的带头和模范作用。同时,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和活动,都是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的。宪法修改草案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党和人民的意见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通过和决定,才能成为法律,成为国家意志。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103-104。所以,彭真坚信,在领导立法过程中,“为最大多数人民谋求最大利益的中国,一定能够在实践检验中,同人民一起,总结经验,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断改善党的领导,加强党的战斗力,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103。

二、党领导立法要坚持的几个原则

(一)坚持集中制

中国的根本组织原则是集中制,是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在行动上,任何党员都必须执行党的决定。这是党的集中制的纪律。彭真指出源于:本科www.7ctime.com
,集中制就是“必须在集论文导读:夕的事情。在法制建设中,重要问题在于真正把法律交给老百姓,让群众掌握。“法律为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强大力量”385-386。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执政党、政府和人民都必须树立法治意识,真正以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只有法律法规切实得到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治国
中指导下充分发扬,在基础上集中正确的意见”32。党领导立法必须坚持集中制原则,要在高度的基础上达到高度的集中。彭真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在领导下,按照人民、集中制这个根本制度,在广泛发扬的基础上,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制定,它既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也集中反映了党的政策和主张。党员干部遵守和执行法律,就是服从全国人民的意志,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15。源于:论文格式范例www.7ctim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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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要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职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党领导立法的直接载体。在社会结构、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当代中国,为了将党依法治国的政策落到实处,党领导立法必须运用好人大及其常委会这一立法机构。加强法治建设,必须加强人大的主导作用,树立人大作为立法主体的权威性。同时,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借助于法律的强制性和严肃的程序,成为社会利益诉求的主渠道,并不断适应这种利益诉求的变化。“随着形势的发展,情况的变化,经验的丰富,法律的有些规定不适用或者需要补充了,那就必须加以修改。但是,第一,在没改以前,谁都得遵守。第二,要改也得经过法定程序。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只有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才能修改,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无权修改。即使认为需要修改,也是要提交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改才能源于:论文写作www.7ctime.com
成为法律”23。

(三)党领导立法应当加强调查研究,关注我国法制实践

中国法治发展到今天,立法实践经验很丰富,立法理论成果和法律成果比较显著。但是,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相脱节的问题长期以来并未得到根本解决,相反,与彭真等老一辈立法实践经验及理论研究状况相比,法学研究与立法实践背道而驰的矛盾却愈演愈烈。“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们发现这种研究方式和思维方式已经远远过时了,中国的法学总体来说,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上不沾天,下不着地的情况。上不沾天,就是说你跟国外的最先进、最发达、最前沿的理论大家和法学的阵营相比,我们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下不着地,根据我们的中国实践社会土壤来看,又接不了地气,处在中间飘移的状态。这样的发展既没有根源,又没有引导的力量,这样下去肯定有很大的局限”[8]。
重温彭真关于立法要加强调查研究、注重实际的思想,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要加强运用实证方法分析当前中国立法建设实际情况。现在,主流法学作为新法治的话语产物,特别强调言说者的意识形态立场,而不愿关心事实的真相和细节;其法条主义论述便有“很强的教义倾向”[9]125,立法中的问题往往被归因于立法不足或体制滞后,却没有下力气开展调查研究。针对存在问题,法学研究者应加大自有调研数据的分量,用科学的方法获取第一手的直接的数据,通过亲身的调研挖掘法治发展的实证数据,从纯粹学术思维逐步转向比较关注现实,从关注理论论证更多地转向实证研究,从而使立法研究更好地为立法实践服务。

(四)党领导立法应当将立法、党的领导、人民利益统一起来

党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泛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10]。党领导立法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根本利益,党领导立法所有的工作最终也都要落实到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上。“在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同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事情是一个,都在中国的领导下,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据,以宪法为准绳,目标、方针、政策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508。
在新的历史时期,要深刻领会彭真关于坚持党对社会主义立法工作的领导,以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为根据的立法要求,就要深刻理解“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者的内涵和相互关系,在立法过程中贯彻执行“以人为本”的根本政策,通过立法过程使党的政策的执行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同时,适应党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建设的调查研究,在党的坚强领导下,通过立法逐步实现政府还权于社会,并指导、培育人民在理性维权下的自主、自理及自治,发挥人民对公权力的监督作用,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彭真指出,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在法制建设中,重要问题在于真正把法律交给老百姓,让群众掌握。“法律为人民所掌握就会变成维护社会主义和法制的强大力量”[11]385-386。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执政党、政府和人民都必须树立法治意识,真正以法律法规约束自身行为。只有法律法规切实得到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治国理政中的根本性作用,才能将中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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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李林.法治蓝皮书这十年—法学研究也能创造社会影响力.法制网,2012-3.
[9]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10]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11]缅怀彭真编写组.缅怀彭真[M].北京:文献出版社,1998.
责任编辑:钱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