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对于刍议完善我国刑事诉讼交叉询问制度刍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7350 浏览:122540
论文导读:
摘 要:交叉询问制度是源于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一项重要的询问证人方式,被喻为查明案件事实的“引擎”。我国在1996年第一次修改刑事诉讼法之时,庭审的模式发生了改变,逐渐改变了以前的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转化。交叉询问制度的雏形初步建立起来。然而,与英美国家交叉询问制度运行相比,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使得我国交叉询问制度在运行中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交叉询问;主询问:反询问;诱导询问
1002-2589(2012)28-0108-02
交叉询问(Cross-Examinationl)是刑事诉讼庭审活动中对人证进行调查时所适用的一种方式和机制,它是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的一大突出特点,由控辩双方对出庭证人进行针锋相对的反复询问,来引导他们提供证言,一切有可能对判决产生影响的人证均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交叉询问以进行检验,且法官的采证与裁判行为必须受双方询问结果的制约,不得随意突破而妄自下判。交叉询问基于程序正义,依靠控辩双方的充摘自:学术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分对抗和周密的技术性规则来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美国著名的证据法学家约翰·威格摩尔就曾宣称交叉询问无疑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引擎”。
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引进了英美法系的对抗制因素,集中体现在交叉询问规则的确立方面。交叉询问规则总体上得到我国立法的肯定。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

我国的交叉询问规则在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和第156条的规定中。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2条至146条还分别就询问的主体、对象、顺序和规则作了补充性规定。从以上的法条中可以将我国的交叉询问制度的主要内容大致上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首先由当事人就案情进行自我陈述,然后由控辩双方对其进行询问。在必要的时候审判人员也可以发问。第二,在对当事人进行完法庭调查之后,首先由控诉方进行举证,然后由辩护方进行举证。第三,对证人和鉴定人的取证时,应当首先由审判人员核实其身份及与案件的关系,告知法律责任并让其在保证书上签字,从而保证其证言的真实性。然后,先由提供证人一方对其进行询问,然后经审判长许可再由对方询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第四,询问证人、鉴定人应当遵循一些特定的规则要求。如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得威胁证人、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等。第五,确立了异议制度。如审判长可以依职权制止控辩双方的发问内容与案件无关或发问方式不当的发问;控辩双方如果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方式不当,可以向审判长提出异议要求制止;审判长对控辩双方的异议请求应当作出支持或者驳回的裁决。
综上所述,我国在立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基本确立了交叉询问制度的总体框架。但是交叉询问制度这种舶来品在我国的适应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并需要与我国国情慢慢结合,眼下自然还有一定的缺陷。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交叉询问制度的规定的缺陷

(一)原有的审判模式限制了交叉询问的适用效力

近几十年的庭审制度改革,已经由原来的法官职权主义庭审方式转变为当事人主义的庭审方式。但是受我国原有审判模式的影响,交叉询问制度的引进,并未完全改变法官的地位,而是仍然强调了法官查明案情的责任,法官在庭审中仍然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可以询问证人,可以任意打断控辩双方的询问。加之我国不存在英美式陪审团制度,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并未很好地体现,因此交叉询问制度并未很好地在实践中得以运行。

(二)证人出庭率比较低

交叉询问的主要任务是对证人反复地询问,从而揭示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此证人出庭做证是交叉询问制度得以运行的基础。设想一下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那交叉询问制度就失去了其设立的意义。因此在英美等国家都确立了保证证人出庭做证的相关制度。例如,在英美证据法中规定对传闻证据原则上进行排除,因此当证人有能力出庭不出庭时,那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将要转化为传闻证据被排除,不具有证明力。因此,英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强制证人出庭做证的制度及相关的补偿制度,从而促使证人出庭。而控辩双方为使自己的证据更为有力往往都会采取积极的方式保证证人的出庭。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证人应当出庭,但是,由于其没有配套的制度保障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证人不出庭已经常态化了。

(三)询问中的相关技术性规则不完善

我国的现有法律中在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对交叉询问所要遵循的规则规定得比较笼统。例如:由于缺乏周密的证据规则,使诉讼双方的竞赛以及法官对出现程序争议的裁断缺乏规则和依据,容易损害程序公正甚至实体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图确立证人证言在法庭调查方式中所要求的证据规则,其第146条规定,询问(讯问)证人、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鉴定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事实相关;(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3)不得威胁证人;(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我国的法律的相关规定虽然表面上看十分公正,但是它与交叉询问制度有着一定的矛盾。因为在英美交叉询问中只要符合一定的规则是可以进行诱导询问的。我国这种一刀切的绝对禁止的做法太过于简单化,不具有完全的科学性,因此,法条中虽然对交叉询问有所体现,但不能完全满足交叉询问运行的需要。
(四)与交叉询问制度相关的配套制度的不完善,使得交叉询问制度在实际运行中遇到了很多障碍
在英美法系等国家除规定了交叉询问制度之外,还有一些配套制度保障交叉询问制度的运行。比如说,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是在庭审前如需控辩双方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控辩双方可以对彼此提出问题,交换各自的证据,集中争论焦点,从而控辩双方在庭审之前作好充分的准备,提高庭审的效率。但是因为我国对证据开示制度没有完善的规定,双方在庭审前不能作好充分准备,庭审时常常出现“突然袭击”,拖延了审判进行,降低了审判效率,间接论文导读:地延长了羁押时间。除此之外,与交叉询问配套的制度在我国往往都规定得比较笼统,甚至是根本没有,以至于降低了交叉询问的可操作性,使交叉询问制度有如空中楼阁,流于形式。源于:论文结论www.7ctime.com上一页12
地延长了羁押时间。除此之外,与交叉询问配套的制度在我国往往都规定得比较笼统,甚至是根本没有,以至于降低了交叉询问的可操作性,使交叉询问制度有如空中楼阁,流于形式。源于:论文结论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