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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谈殖民地殖民地法制统治功能与殖民地统治秩序构建学年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123 浏览:14823
论文导读:基础组织结社者”以及武装反抗当局的“盗匪”。在这里,日伪当局把参与反对日伪统治的爱国群众团体诬成为“叛徒”和“盗匪”,对他们严加惩治。伪《暂行惩治叛徒法》规定“首魁处死刑,参与谋议或加入结社者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为惩处所谓“叛徒”、“盗匪”即反满抗日的爱国志士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
[摘 要]伪满洲国是日本帝国主义在东北建立的傀儡政府,在其他统治东北的十四年里,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政府制定一套殖民法制,通过彰显殖民法制的社会统治功能,构建其在东北的殖民统治秩序。
[关键词]伪满洲国;殖民地法制;殖民地统治秩序
殖民地法制主要是指宗主国在其殖民地确立和推行的法律体制,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其殖民功能主要体现在对殖民统治秩序的构建与调节上,即通过殖民法律的实施,从宗主国的视角衡量是非曲直、利害得失,形成有利于宗主国的社会价值评判尺度,调节宗主国与殖民地关系,以构建有利于宗主国的统治秩序,维护宗主国在殖民地的统治。伪满洲国成立后,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满洲国政府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殖民法制体系,而伪满洲国作为日本帝国主义傀儡国家的这种尴尬地位,决定了这套法制必然是一套彻头彻尾的殖民法制。

一、伪满初期的殖民立法与社会统治秩序构建

九·一八事变以来,东北人民反满抗日情绪不断,爱国的东北民众以结社、集会等形式,传播反满抗日言论。为此,1932年9月11日,伪满政府公布了《治安法》,这是一个取缔东北人民结社、集会与的法令,对东北人民的结社、集会、言论做出了种种限制。该法第五条规定:“秘密结社严加禁止”;第九条规定:“在室内外举行公众集会或者组织多数人参加活动时,发起人必须在3小时前向相应的提出申请,说明活动的目的、场所、经路和时间”;第十一条:“官认为集会或屋外集合之讲演论议有紊乱安宁秩序或妨碍善良风俗之处者得命其中止”。
伪满洲国成立后,东北的广大爱国官兵、工人,农民、绿林武装等各界爱国人组成“抗日义勇军”烽烟遍起,严重威胁日本在东北的统治。
为此,1932年11月9日,伪满政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7ctime.com
府紧急颁布了《暂行惩治叛徒法》与伪《暂行惩治匪盗法》。其宗旨都是为了残酷镇压那些“意图紊乱国家及危害或衰弱国家存立之基础组织结社者”以及武装反抗当局的“盗匪”。在这里,日伪当局把参与反对日伪统治的爱国群众团体诬成为“叛徒”和“盗匪”,对他们严加惩治。伪《暂行惩治叛徒法》规定“首魁处死刑,参与谋议或加入结社者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就是为惩处所谓“叛徒”、“盗匪”即反满抗日的爱国志士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了彻底消除抗日武装力量,使其彻底失去存在的地域依托,日本帝国主义操纵伪政权于1933年,颁布实施了《暂行保甲法》,推行保甲制度,它是日本在东北广大农村基层推行的统治政策,是封建宗法关系与日本法西斯专制制度结合的产物。从其实施情况来说看,“1934年12月末,共组建保1267个、甲22403个,牌314306个”,1935年,“日伪当局制定伪新京、哈尔滨厅下辖的10个省50各县为特别工作重点县,各县配置保甲业务指导官,这一年南满地区均实现了保甲制度,计设有保1458个,甲19900个,牌440197个”;“1936年,日伪当局侧重在间岛地区实施保甲制度,以对付日渐兴起的东北人民革命军。这一年,特别制定工作县为52个,其中伪吉林省5个,间岛省2个,安东省3个,奉天省6个,滨江省8个,其他为热河、锦州、龙江等伪省。这一年,东北区域内实施保甲制度的县达到三分之二,”;“1937年,日伪当局继续对伪吉林省的乾安,热河的兴隆等59个县(区)实施保甲制,至此,东北全境基本上普遍实行了保甲制度”[3]。1937年以后,日伪政府逐步取消保甲制度,取而代之的是“村街制度”,它实质就是保甲制度的变异。在保甲制度的监管之下,东北人民在双层法网的笼罩下不得越雷池一步,终日处在互相监视,自我戒备的氛围之中,抗日思想和民族意识被严重的抑制。这样通过保甲制度、村街制度,日伪政权确立了在农村的统治秩序,牢牢的实现了对农村的统治。
此外,《暂行武器取缔法》、《暂行炮取缔法》、《类取缔法》、《禁止在铁路两侧栽种高粱之件》,这些法令无非是日伪当局为防止东北人民的反抗,收缴和取缔民众使用武器的惯用伎俩。
上述法令以“裁量斟酌”、“临阵格杀”为重点,杀一儆百,逼其就范,把东北人民整治成所谓“顺民”,老老实实听命于日伪当局的统治,从而东北地区迅速建立其殖民统治秩序。可以说,上述殖民法制实施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东北人民在伪满成立初期掀起的反满抗热,在遭到了日本帝国主义军事打击和殖民法令镇压后,走向低潮,日伪政权在1935年前后,逐步在东北城市和农村构建起了稳定的社会治安统治秩序。

二、构建以伪满《刑法》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体系,巩固日伪政权在东北的社会统治秩序

1936年3月,关东军炮制了《治安肃正三年计划》,计划三年时间里通过军事镇压“迅速肃正国内的治安,三年后实现以满洲国军民之力维持治安。”为了配合推进关东军上述计划,伪满政府也紧锣密鼓的进行着新一轮治安法规的制定。这一时期的殖民法制的“集大成者”就是形成了以《刑法》为核心的刑事法律体制。在承认《暂行惩治盗匪法》、《暂行惩治叛徒法》继续生效的基础上,1937年1月4日,在日本帝国主义的操纵下,伪满政府颁布了伪满《刑法》,为了确保该法实施,相继颁布了《刑法施行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法律。这样以伪满《刑法》为核心,从证据收集、犯罪逮捕、刑事审判一直到监狱刑罚羁押,形成一套完整的司法体制。这套殖民法制对统治秩序的巩固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伪满《刑法》规定“对帝室罪”、“内乱罪”、“背叛罪”等为重罪。突出反映了伪满《刑法》维护帝制、镇压内乱的殖民统治功能。
(二)重新解释“背叛罪”,把“通牒外国”、“将兵器或军用品交付敌国”、“为敌国从事间谍或帮助敌国之间谍者”等行为列为“背叛罪”之中。这种罪名的划分把策反起义的日伪军警、秘密援助抗日武装的爱国人士、从事反满抗日的情报工作人员,以及当时同国民政府有联系的人一律视为“背叛罪”。扩大了背叛罪惩治的对象。
(三)除了上述罪名重新确定和量刑以外,《刑法》还规定了“危害国交罪”、“妨害公务罪”、“危险物罪”、“妨害公务罪”、“妨害交通罪”等条款,这些条款直指东北民众反满抗日活动。研究生论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