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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连锁企业商业连锁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检测及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92 浏览:14819
论文导读: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是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2转让定价问题对于转让定价问题,即某商业连锁企业移送给各分店的商品按照购进确认收入。这一处理不合常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转让定价原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定价明显偏低,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
[摘要] 本文主要是研究商业连锁企业纳税筹划风险检测与分析,设计纳税筹划风险管理的具体方案。并且对企业如何更好地开展纳税筹划以及政府、社会对纳税筹划应采取的措施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风险; 风险化解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2

2. 036

[]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22- 0064- 0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学位论文www.7ctime.com
经济的逐步发展,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逐步确立,对于追求自身经济实体财富最大化的企业来说,无论税收是多么地合法化,都将作为一种既得利益的损失进入企业的成本。同时,税收作为国家的职能之一,具有刚性的特点,企业只有寻求合法的途径来降低税收成本,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人们虽然已经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但是只看到纳税筹划的积极一面,对纳税筹划风险估计不够,造成了纳税人经济、时间等的浪费,得不偿失。文章通过转让定价、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等问题的筹划风险的分析让人们在认识到税务筹划的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时全面地考虑问题,做出理性的决策,并且从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帮助企业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高效低耗的目的。
1总部与子公司、分公司之间移库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外区店商品调拨采用统一调拨方式,每日销售大件商品均由顾务中心统一配送。外区店都有自己的维修、配送系统。为外区店统一配送的商品有时达到180天还未实现销售。关于此问题,我们认为存在极大的税务风险。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统一县(市)的除外),则在移送实施同销售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对上述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建议送货物的纳税问题明确如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是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售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① 向购货方开具; ② 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售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售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卖方开具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但对于某商业连锁企业来说,不能采用此项政策。因多数统一配送到各分支机构的商品在移送时并未实现销售,须带到分支机构真正实现对外销售才能实现。所以,这种情形可视为委托代销处理,合理推迟纳税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对委托代销作出如下规定:
(1) 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收到区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2) 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是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未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转让定价问题
对于转让定价问题,即某商业连锁企业移送给各分店的商品按照购进确认收入。这一处理不合常规,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转让定价原则,极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转让定价明显偏低,存在一定程度的税务风险。我们认为可以有以下处理思路:
方案一:完善合同,进行合理性解释或说明
为了说明转让定价问题,某商业连锁企业与其子公司、分公司各签订一份合同——代销商品合同。合同中约定:具体结算按照供应商实际供货,若供应商有折扣或反利的,则也按供应商折扣后的结算。
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代销的一揽子协议条款,包括其子公司、分公司帮助某商业连锁企业服务客户、开展促销活动等。并强调某商业连锁企业采取统一采购模式,一定区域范围内执行统一物流配送。
方案二:税务一定要调整
若税务机关一定调整某商业连锁企业转让,则某商业连锁企业计算实际平均毛利率进行解释说明,避免被按照10%的利润率调整。而争取按照尽可能低的平均毛利率调整补税。但这需要某商业连锁企业有相应证据——毛利率相关的财务数据资料。
3维修服务及相关收入的处理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负责商品的安装和维修,是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我们调查取证的具体情况如下:安装收入分为材料收入和劳务收入,其中:收取顾客的材料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收取顾客的人工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由地税服务费;收取经销商的安装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供应商的维修费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如洗衣机、电脑等产品均按此处理。
综合分析,目前维修业务的70%~80%收入实现在某商业连锁企业,安装业务收入主要在惠民维修公司确认,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还存在一定差别。由于收入确认的主体划分不清,维修服务业务和收入的确认存在主体方面的矛盾,在客观上造成收入与成本、费用不相配比,影响着某商业连锁企业及客户服务中心的损益计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财务风险与纳税风险。
4维修业务所涉及的零星采购问题
维修业务需要到市场上采购配件,大多没有,月采购量为40万元左右。目前的处理是:直接将付款额或收据金额作为进货,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存在凭证不合法且凭证与账簿记录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一定的财税操作风险。
5促销赠品问题
某商业连锁企业在对外销售过程中有促销活动,其所涉及的赠品应该如何处理?
例如,销售笔记本电脑配送电脑包是厂家的赠送行为,而厂家将赠品的费用以形式付给某商业连锁企业,某商业连锁企业则购买自己的电脑包作为赠品。目前某商业连锁企业的做法是:电脑包由自己的零售店提供,在赠送时由零售店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由于是赠品,不需给客户提供该电脑包,由某商业连锁企业自己入账。此举不妥,合理但不合法,存在一定的税务风险。源于:毕业论文致谢怎么写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