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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法律保护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制度倡议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286 浏览:18805
论文导读:
摘要:网络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场巨大的革命。它在给人类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原有的法律制度带来了冲击。域名作为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的出现亦不例外,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提出了一系列挑战。在认识域名的同时,若能有效地协调域名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冲突,妥善解决域名的相关争议,完善对域名纠纷的解决机制,则不仅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是对域名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的积极保护。
关键词:域名;知识产权保护;注册管理;争议解决
1009—0118(2012)11—01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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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是域名所有人用于计算机定位和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它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而产生和发展的,其作为互联网技术的一部分,具有越来越高的商业价值。目前随着网络技术在社会生活中的不断渗入,有关域名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我国有关域名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这些是在吸收和借鉴WIPO最终报告和ICANN规则中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促进我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和有效地保护域名及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规定过于零碎和杂乱,不论是在域名的注册管理方面,还是在域名的争议解决方面等都存在诸多不足,因而其共同构成的域名法律保护体系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了维护我国互联网的稳定秩序和良好发展,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提出了从理论和实务等方面完善我国域名法律保护的建议。

一、域名注册管理方面的建议

(一)明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正式的民间地位。

我国的域名管理机构即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其性质的确定对正确解决域名纠纷,明确域名持有人、域名异议人与域名注册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善我国域名管理系统具有重大意义,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界定,在实践中CNNIC业务上受国家行政机关指导,行政上又受科研机构领导,这种模式给申请人维权带来了尴尬。而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信息中心都将域名的管理机构定位为一个非政府的民间性质的商业组织。这样做的优点就在于:法院可以将域名管理机构认定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样域名注册人就和域名注册机构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进而平等进行诉讼。舍弃行政保护的CNNIC通过调整地位,显然会更重视市场的竞争作用,自觉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从而利于维护正常的域名市场之需要,进而促进我国网络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二)允许自然人申请域名。

根据1997年《暂行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的申请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是不能申请域名注册的。在2002年以及2004年的《管理办法》中,虽然不再将域名申请人限定为“组织”,但却并没有规定个人可以直接申请注册域名。在实践中,个人也是不能注册域名的,一旦发现就会按照规定删除该域名。然而这一制度的确立却并不适应网络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纵然将申请人限定为“组织”有助于管理,也有利于防止个人抢注企业域名,但是不允许个人申请域名,就不能创设真正有意义的个人网页,自然人也无法从事“个体”网上服务和贸易,这样对许多人来说也就丧失了很多较好的商业机会。鉴于禁止个人申请域名诸多不便,我国应取消此限制,允许个人申请域名。不论域名的持有人是个人,还是组织,它们在域名争议解决中的权利义务都是相同的,都享有平等的抗辩权利,它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三)建立合理的域名转让制度。

在1997年《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就明确规定:注册不许转让或者买卖。之所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以规定该内容是为了防止域名遭受抢注并高价售出作为牟利手段。但是在实践中,这一规定不仅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还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当事人不能遵循自己的真实意愿自由买卖,当他们无法通过合法手段来实现自己目的时,往往会用规避甚至非法的方法,这无疑不符经济原则。我们既然承认域名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那就应该像对其他知识产权客体那样承认它的可流通性。
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之下,建立起合理的域名转让的制度。域名的转让和出售,并不必然导致域名的抢注。而且即使出现域名的抢注,也可以通过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来解决,一味地限制只会是因噎废食,损害大多数正当权利人的权利。

二、域名纠纷解决方面的建议

(一)建立专门的域名争议机构。

目前,我国的域名纠纷主要通过诉讼程序,并没有专门的机构来解决纷争。虽然目前关于网络的纠纷还可以通过协调、诉讼等方式解决,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深入发展,设立专门的域名纷争解决机构是及其必要的,也是顺应网络时展的。笔者认为,可以在适当时候建立一个专门的域名争议处理机构,以此解决纠纷,提高效率。该机构的建立不但可以节省司法资源,避免繁琐的诉讼程序,还能够保证互联网的有效运行。该机构可以实行专家组制度。具体可以由法律、信息产业、工商部门和电信及域名注册和管理机构等各方专业人士组成。这些专业人士的参与,更能够保证裁决的公平、公正和权威。当有人认为已经存在的域名侵犯其合法利益时,可以向该机构提出投诉。在受理该投诉后,根据当事人选择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在独立、自主的前提下及时处理有关域名的争议,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公正裁决。专家组可以作出维持已注册域名、撤销域名、转移域名归属等裁决。当然若当事人对此裁决不服,仍可以寻求司法领域的保护。

(二)完善域名纠纷的司法程序。

众所周知,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裁决已经是社会成员寻求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域名纠纷也不例外。域名是一种知识产权,其纠纷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特征。当域名同其他权利产生纠纷时,亦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它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纠纷的公正审理。事实上,诉讼手段也是我国域名纠纷的最重要解决途径。尽管我国已经有司法解释对域名纠纷案件审理做出了具论文导读:,不利于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有效解决。因而我国应当提高域名保护立法的层次,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国务院及其部位来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在制定的域名保护专门立法中,首先应该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这是域名保护的基本前提。否则没有权利也就不存在保护的意义、在域名的专门保护法中,应当规定域名权利的取得、内容、行使和救济
体规定,但仍需完善。在解决诉讼纠纷案件中,应当平等保护域名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应当偏颇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互联网发展日新月异,但法律本身就有滞后性的特点,因而作为司法审判机关的发言不应仅囿于法律条文解决案件,还应当在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前提下,运用自由裁量权来解决具体案件纠纷,作出公正裁判。域名的权利人和其他知识产权权利人一样,他们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只有明确这些,才能更好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目标,贯彻司法最终保护原则。

三、对域名的立法保护建议

(一)修订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

考虑到我国目前并无专门的域名方面法律,所以现阶段可以将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作一定调整。可以考虑扩大《商标法》中“商标使用”的范围。将该范围扩大到网络域名领域,并将商标同域名的冲突适当的纳入该法体系。在商标法中,可以引用商标淡化理论。既可以对注册驰名商标,也可对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商标淡化保护,以此来保护商标使其少受侵害。采用商标淡化的概念,不仅能避免他人攀附、商标权人已经建立的商业信誉,淡化其商标的显著性,而且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维护财产权利,以实现公平之法律目的。但是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修改的同时,也应遵循一个前提:即在保护商标权人权益时,也要顾虑域名申请人的利益,不阻碍网络经济发展。

(二)条件成熟时制定域名保护的单独立法。

司法裁判是法治国家处理纠纷的最终选择,域名领域亦是如此。公正的司法裁决需要有完善的立法作为前提。域名属于知识产权范畴,但它独特的特征又使其区别与其他传统知识产权,因而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已经无力对域名进行妥善保护。法律是社会生活的调节器,新兴的知识产权也需要相应的法律为其提供服务。互联网网络技术快速发展,但是法律制度却不可能频繁修改或仅通过扩大解释的方法完成。我们有必要认清互联网发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从对域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角度出发,以确认、保护域名持有人利益,对域名和其他权利进行冲突协调,促进网络经济发展为核心,制定域名方面的保护性法律。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域名方面立法效力低下,无法同商标、商号和企业名称等其他的知识产权种类平等地受到保护,不利于这些知识产权之间冲突的有效解决。因而我国应当提高域名保护立法的层次,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国务院及其部位来制定域名的专门保护法。在制定的域名保护专门立法中,首先应该明确域名的法律属性,这是域名保护的基本前提。否则没有权利也就不存在保护的意义、在域名的专门保护法中,应当规定域名权利的取得、内容、行使和救济方式,以及域名权利同其他传统知识产权的关系,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域名纠纷的法律责任和具体赔偿问题等。相信有了这些全面的立法内容,与域名相关的利益才能有效地得到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促进电子商务和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的摘自: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
飞速发展为我们带来了生活的便利,也在法律领域产生了波澜,尤其对知识产权领域的冲击更是明显。域名这一新生事物在传统司法领域中无法找到适当的保护方式,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无法解决不断涌现的域名纠纷,也无法保障域名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放任对域名的管理,忽略对域名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和调整,则不仅不利于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会对域名权利人的既得利益和网民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因而我们有必要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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