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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浅谈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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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国家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实施的一项住房保障制度,它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制度;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保障性住房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也将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作为健全住房供应体系和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保障力度,极大地改善了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不完善,一些保障性住房成为部分人终身享受的福利,不仅加重了政府负担,而且影响到社会公平和公共资源配置效率。
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存在的问题
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机制不健全。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是建立在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严格跟踪管理基础上的。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2008年下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规定,各地应当有效利用有关部门和机构的数据,逐步建立城市家庭收入审核信息系统,同时也规定相关部门需经低收入家庭的授权方可对其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但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个人信用制度及个人收入和财产申报机制,再加上政府缺乏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和机构的有效协调,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往往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电话询问和评议等方式,并经过街道、县区、市审查和公示来核实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家庭收入和房产信息的真实性。在收入来源多样化、社会诚信度较低和邻里关系日渐生疏的情况下,这种审核方式工作效率低下,既不能较为准确地获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和房产信息,也存在对其拥有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审核的空白,审核效果自然也大打折扣。而有的地方政府为逃避责任,在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时只对家庭的人均月收入情况作了规定,而对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拥有的财产达到什么程度才能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既没有相应的规定,更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此外,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假设,经济决策的主体都是充满理性的,他们往往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由于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的非对称性,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隐瞒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来取得或维持其既得利益。因此我们不可能希望在没有法律的约束下低收入家庭会主动授权政府相关部门来查询其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
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退出后续制度缺失。制度是对现实生活的规范,尽管制度能够通过控制人们行为的不确定性来避免行为的风险,但由于社会环境处在不断变化之中,以及人类认识的局限性,使得制度一经产生就具有滞后性,影响到其运行和作用的发挥。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收入的提高并不意味着能买得起或租住得起住房,而制度规定又必须要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这使得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面临两难境地,即处在我们通常所说的“夹心层”状态。如果政府在这方面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不仅不能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而且容易激化矛盾。我国现有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2003 年)、《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2005 年)、《保障性住房保障办法》(2007 年)等法规只列举了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在什么情况下需要退出,至于退出后往何处去则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没有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如何退出以及退出后怎么办的问题,没有解决其后顾之忧,因而不能调动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主动退出的积极性。
制度约束软化难以抑制投机行为。如前所述,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在不符合保障条件的情况下,可能存在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缺乏刚性约束。我国保障性住房相关制度规定,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恶意欠租、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违规转租、出借、调换和转让保障性住房等行为,采取的措施主要是责令限期退回、调整租金、收回保障性住房、取消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资格等。从中不难看出我国对骗取保障性住房保障的违法违规行为惩处措施非常有限,力度十分软弱,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违法违规收益远远大于其机会成本,这实际上对不具备享受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起到了负激励的作用,使得更多的人利用制度缺陷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完善我国保障性住房退出制度的建议
健全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体系,强化基础工作。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个人收入的监管需要一个比较成熟的环境,如发达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个人收入档案等。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基础相当薄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当前,可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首先,应明确要求低收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保障时签署授权书,授予政府相关部门查询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权利;其次,可以先以县、市为单位将、社保、住房、金融、工商、税务、证券等部门和机构的现有信息整合在一起,建立由政府专门机构管理的家庭收入和财产审核信息平台,并在此基础之上加以完善,逐步建立起跨区域、多部门合作共享的全省乃至全国的查询信息系统,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凭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和保障性住房保障家庭的授权书进行查询;最后,要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制度,对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动态跟踪管理。
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完善退出制度。健全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既可以解决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在家庭收入提高后退出的后顾之忧,提高其住房保障水平,也是以人为本的具体体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专门提出要实现广大群众住有所居,要健全保障性房、公共租赁房、商品房供应体系,满足居民多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当前国家要加紧制定保障性房保障对象退出后向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和商品房过渡的办法,细化保障对象退出后可能会出现的各种情况,完善各类住房的准入和退出条件、退出时间、退出程序、配套政策等,保证制度间的无缝衔接,满足保障对象的梯度消费需求,使其在退出保障性住房保障后住房条件有所改善。
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增加违法成本。政府一方面要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如购房贷款、税费减免、政策性购房补贴、其他保障性住房的优先申请权等,帮助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实现平稳过渡,引导和鼓励其主动退出,这样既可以保证保障性住房房源,也可以减少保障性住房的腾退阻力,节约行政成本。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对虚报瞒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恶意套取保障性住房保源于:标准论文格式范例www.7ctime.com
障的行为,可以借鉴香港和新加坡的做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仅要处以高额罚金,还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对其享受的其他社会保障(如低保)也应重新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也应一并处理;对出具虚明的个人和单位,也应依法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法律及行政责任;对除上述主观恶意行为外因各种原因仍占有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提高租金标准至市场水平,减少其谋利空间。此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扩大公示范围,对者进行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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