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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探究危险驾驶罪有着必要性及立法改善新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022 浏览:22464
论文导读:
摘要:近年来,危险驾驶行为对我国公路交通安全的威胁日益严重。针对这一行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与时俱进地设立了相应的罪名。本文旨在从历史与现实等多个方面论述其存在必要性,并从崭新的视角探讨其立法改进措施。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必要性立法改进追逐竞驶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133条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是为危险驾驶罪。其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追逐竞驶”是指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目标,追逐竞驶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的存在必要性探究

1.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生活日新月异的变化、居民汽车保有率的不断上升,是设立危险驾驶罪的社会环境基础。近五年来,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一直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年增长量愈1500万。据交管局统计,截至2011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其中汽车1.06亿,全国机动车驾驶人数达2.36亿。在机动车产业蓬勃发展、欣欣向荣的同时,随之衍生了严峻的交通安全问题。2009年杭州富家子胡斌飙车案、2010年北京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等惨剧,在社会掀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在悲痛之余不得不反思如何有效地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势如破竹,而国人交通素质与发达国家相比却难以望其项背,因此,采用更为有效的法律措施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2.交警执法不严、行政处罚对危险驾驶的规制效果不佳、原有刑法在定罪处罚上存在漏洞,是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法治基础。交通执法数量庞大、执法现场的案卷制作条件较差、执法监督存在漏洞等难以在短期内解决的现实问题,一方面造成了交警执法不严,另一方面更凸显了用特定法律规制危险驾驶行为的紧迫性;行政处罚仅以判处罚金、限期禁驾、行政拘留等手段作为惩罚,难以达到公众所期望的预防、规制效果;而在原有刑法中,危险驾驶行为只能被处以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以“发生重大事故”为构成要件,定罪起点过高;后者作为一种囊括多类犯罪情形的“口袋罪名”,最高竟可处以死刑。司法适用上的混乱,使得“不同城市,不同罪名,不同处罚”,一部专门针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呼之欲出。
3.传统中国社会的文化习俗、海外国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各具特色的规制措施,是设立危险驾驶罪的文化基础。刑事社会学派的李斯特曾说:“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犯罪的根源要从社会环境中探讨。[3]酒文化这一特殊的文化形式,在我国文化史上具有重要地位。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无酒不成礼”的传统,各民族都有饮酒习俗。而将目光面向世界,我们发现:新西兰的交通法重点打击20岁以下司机、有醉驾前科的司机,规定这两类司机的非醉驾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为零;在美国,各州不约而同地对醉酒驾驶以重罪起诉,对累犯、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形更是严惩不贷;韩国修改后的《道路交通法》对“酒后驾驶及拒绝酒精检测”的法定刑及罚金标准均大幅提高。这些与本国的文化习俗、公民交通素质相适应的法规,足以引发我们对制定专门的危险驾驶法规的深入思考。

三、危险驾驶罪立法改进的新探究

1.从“追逐竞驶”情形的构成要件来看,该规定过于模糊,应当指明单独一车时亦可构成该情形。从字面意思上看,“追逐竞驶”指的是两车或以上,在道路上互相竞速、竞技的行为。在我看来,单独一车的驾驶员未与其他车主进行意思联络,以不知情者为其竞驶目标,或者为展示“车技”、“胆识”在公路上以远超限定的速度行驶的,亦可构成该罪。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考虑,将单独一车归入该情形是非常必要的。
2.从本罪规定的两类情形来看,将规定仅限于此二者具有局限性,应当囊括其他危险驾驶的情形。随着将毒驾归入该罪的呼声日高,在2012年的“4.22”江苏常合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后,全国机关进一步加快了对“毒驾入刑”的调研步伐。根据交通安全的严峻现实,我们应该把严重超载行驶、吸食毒品、疲劳驾驶等情形一并归入该罪,并设置相应的成罪条件,以唤起公众对于交通安全的责任意识。今后随着交通安全配套摘自:毕业论文结论怎么写www.7ctime.com
措施的完善、国人交通素质的提高,我们可再根据情况对触发该罪的情形做改动和删减。
3.从完善刑罚体系、准确量刑的角度出发,应相应增加过失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等罪名。目前的情形下,因危险驾驶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在一般情形下为危险犯,相应增加这些罪名,一方面有利于体现对此类犯罪的严惩不贷,另一方面更有利于对公民的法益保护。
四、总结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知,危险驾驶罪既有入罪的必要性,又有立法改进的紧迫性。韩非子曾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我们希望危险驾驶罪能够与我国的法治进程一起前行,焕发出最为灿烂的时代光芒。
参考文献: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周云华,张森怀.提高交警执法质量的若干思考.浙江学院学报,2010,(4).
[3] 陈兴良.刑法格言的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简介:
宋行健(1993——),男,湖南衡阳人,西南交通大学政治学院1本科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