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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复出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目前状况、有着理由及对策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7742 浏览:23247
论文导读:、承担的是什么责任、被问责后的工作实绩等这些作为应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必备条件,但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3)复出的时间与职位规定不严格。《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表面上看,这一制度有
摘要:当前我国被问责官员在短时间内相继复出的事件不仅备受公众关注,同时也成为了一大重要的政治问题。被问责官员复出事件暴露出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中存在被问责官员复出已成为一定的惯例,复出职务变动不大,复出过程暗箱操作、复出原因语焉不详等明显的失范现象,造成被问责官员复出失范现象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在完善问责制度、建立复出制度,构建问责文化等方面加以解决。
关键词:问责制;被问责官员;复出机制

一、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中存在的失范现象

我国问责制正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在高调的问责制取得一定效果的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是存在着低调复出的现象。复出是问责制的重要一环,由于目前在这一环节上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导致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失范现象。这表现在:

1、接连复出,复出已成一定惯例

总体上看,被问责官员复出事件发生频率很高,被问责官员复出形成了一定惯例,成为“潜规则”。甚至在一些地方的领导观念里,问责制就是对问题官员的暂时冷藏,经过一段时间“冷处理”,等社会焦点转移了,也就可以再悄悄复出了。

2、曲线复出,复出职务变动不大

在被问责官员复出上,有的表现为平级调动、有的表现为复出升迁、有的表现为“协助”相关工作。由此可见,复出形式多种多样,多数被问责官员复出时的职务、级别变动较小,有的“官复原职”,有的“异地任职”,有的甚至是“异地升迁”,很少有降职者。

3、悄然复出,复出过程暗箱操作

复出的被问责官员大多都是在公众不知情的情况下“静悄悄”、“神秘秘”复出的。群众看到的复出结果,都是在经过细心的公众和媒体发现后,事后才予以的,可见这种具有隐蔽性的“悄悄复出”,使得任前公示制度事实上被虚化,群众根本没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4、不明复出,复出原因语焉不详

被问责官员重回官场的理由、过程、条件等关键性的问题,群众需要知情,但有关部门并没有公布被问责官员是因何复出,基于何种法律根据,存在何种事实理由,对公众的质疑也是含糊其词。

二、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存在失范现象的原因

1、问责制度有先天缺陷

(1)缺乏专门成文法。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专门的问责法律,只有一些行政制度和散见于相关法律中的规定碎片。正因为问责制法理依据不完善,问责处理在法律上缺乏可操作的程序,加上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以至于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
(2)缺乏内在驱动力。我国问责制的运转主要依赖于外在驱动,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多数是在舆论关注的压力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的问责。
(3)主体和范围狭窄。我国现在的问责还仅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级对下级同体问责,缺乏人大、群众、司法机关等异体问责,更缺乏对上级的问责。在问责的范围上,主要是对具体的、已经产生不良后果的事件进行处理,特别是由于官员失职或渎职所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4)操作程序不规范。制度设计粗疏导致对官员问责过于随意,是否问责、如何问责大都由地方、部门各自确定。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被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

2、复出法律制度不健全

(1)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相关规定还是十分模糊,弹性很大,而且随意性很强,没有规律性。涉及官员复出的内容笼统,弹性空间大,容易被任意发挥和推导。如“适当安排”、“酌情安排”等就可以被发挥和推导得很远,完全可以成为官员被问责后复出的“正当理由”。
(2)对被问责官员复出的条件、复出的事由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被问责官员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问责的、是否积极地承担责任、承担的是什么责任、被问责后的工作实绩等这些作为应是被问责官员复出的必备条件,但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详细的规定。
(3)复出的时间与职位规定不严格。《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表面上看,这一制度有严格的“一年”硬性规定,但实际上,这一关于复出时间的规定实质上是空的,因为只要不是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可以随时复出。
(4)相关的复出程序不透明、不公开,缺乏可操作性。涉及被问责官员复出的程序少,大部分规定和条文中没有规定复出的程序,也没有说明复出是否要遵守正常的党政干部任免程序,个别涉及官员复出的规定内容漏洞较多,可操作性不强,易于被钻空子。

3、问责文化建设还相对滞后

(1)官员责任意识淡漠。我国作为责任主体的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意识依然十分淡漠。在权与责的问题上,官员注重权而忽视责,只知道有多大的权,却没有想到要负多大的责,更没想到没尽到责任还要被追究。
(2)公众参与意识淡漠。公民的政治参与意识依然薄弱,、法治、监督意识依然有限,参与问责政府、问责宫员的能力也相对较低。
(3)“官本位”吏治文化。干部身份是终身的,即使是被开除公职和受到党内处分也是干部,这就使官员复出有了身份依赖。我国一直是职级双轨的官员管理模式,免了行政职务,行政级别还在那里,各项待遇丝毫不变,难怪有论者感叹中国的免职问责像是“带薪休假”。

三、规范我国被问责官员复出体制的对策建议

1、完善问责制度

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力、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问责标准、问责程序,做到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1)合理划分权责,明确问责对象和范围。必须进一步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明确机构的职能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并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何种官员所负何责。在权责对应的原则下,树立责任意识,对决策失误的官员也要追究责任,使官员树立一种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意识,促进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源于:论文提纲格式范文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