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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存款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一些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9350 浏览:35146
论文导读:
存款保险制度一种金融保障制度,由具备资格条件的机构存款性金融服务机构联合起来建立一个保险机构,存款机构再按照一定比例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此来建立存款保险准备金,如果成员金融机构一旦发生破产或其它不可挽回的损失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稳定市场,完善金融秩序。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

目前,世界上已有不少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这些国家发展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整个国家经济的持续有效发展,同时促进国家金融市场的全面进步。
第一,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由于不少存款人缺乏足够的资金、知识和能力,无法对所选择的金融机构进行全面了解,例如金融机构的信誉、资产管理、经营状况等。为此,国家通过制定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约束金融机构,为存款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
第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存款保险制度能有效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结构,减少了挤兑的可能性,避免了一家金融机构的倒闭给整个金融业带来的恐慌,减少了金融机构的破产率,从而起到了稳定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作用。
第三,监管功能。存款保险公司为了预防投保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会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控制,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了存款保险公司的金融监管权力,还有的涉及到国家金融体系中。

二、中国实施存款保险制度可能面临的难点

第一,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保障。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障制度法律体系,在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与管理上也就无从谈起了。由于实行了长期的计划经济,虽然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但还是没有计划经济的制约,“先发展,后规范”还是市场发展的普遍观点,常常使立法滞后于发展,导致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即使再去制定各种规范,其损失已经发生,无法挽回,这种“先发展,后规范”观点必须得到改正,我们必须先建立健全法制体系,制定一部详细的法律,对参保机构、保险费率、保险限额、问题银行处置及存款保险机构职责等给以明确的规定,再来推动存款保险的发展,在一个有约束的环境下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管理,使之协调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二,存款保险基金运行方式及融资渠道的选择。为了满足对存款人进行保险赔付以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需求,存款保险机构都应该具备对保险基金运用和获得融资的权利。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规范存款保险基金的运作与管理,同时考虑到对存款保险基金实施可靠的利用。其次,再利用国家存款保险基金时,保险机构要确保其基金运用到可靠、完善的项目中去,保证资金的安全性,融资渠道的快捷、畅通。最后,如果当银行遭遇到巨大的危机,那它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肯定遇到困难,如果此时存款保险机构无法及时进行理赔,时间拖延得越久,社会成本就越高,从而影响到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秩序的有效运转。所以,我国绝对有必要建立一项机制,以便有效预防大银行倒闭或遇到困难时面临的融资难问题,同时合理利用融资渠道来增强存款保险机构承受损失的能力,提高金融经营的稳定性。
第三,赔付标准的确定。当需要进行赔付时,赔付标准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较高的赔付标准能有效保证存款人获得最大的利益,稳定银行系统,但也相应的降低投保银行的风险经营管理意识,降低了存款保证基金的稳定性;而较低的赔付标准虽然会减少存款保险基金的支出和银行承担倒闭风险的负担,但又不利于存款的稳定,以及存款人的权益保护。我国一些小型金融机构自身抵御风险能力较弱,如果存款保障无法起到保障作用,就会引起挤兑的连锁反应,最后危及整个金融系统。因此,当我们在建立和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时,一定要及时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避免银行道德风险的产生。
第四,道德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本身就会引发道德问题,首先从银行的角度看,当银行出现经营危机和风险时,存款保险制度会提供保险赔付,银行作为投保人会获得一笔相当丰厚的收益,从而降低了对高风险业务的警觉性。而从存款人的角度出发,存款人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存款保险机构,放松了对银行的经营业绩实际情况和经营现状的关注、考察。监管机构为了减少成本的支出,更希望通过资金补助的方式处理存款机构或容忍这些机构继续经营,从而逃避市场竞争,而且可能使银行倒闭的数目低于社会来说最为有利的水平。由此看来,我国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关注道德风险,防止道德危机也是重点。

三、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架构设想

第一,必须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对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源于: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都实行存款保险管理,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中外合作制银行。外资银行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入我国的存款保障制度中,总体来说都应该实施尽保,不能留下安全隐患。
第二,存款保险基金的来源。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费就是保险基金的来源,以及人民银行或财政可投入一定数量的初始资金,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也归于存款保险基金等。
第三,关于差别费率。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主要有简单的差异保费制度和风险保费制度两种。前者是根据投保的存款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体现出一定的差异化,保费差异基础或标准比较简单,与中国金融机构面广,涉及地区多的实际相符,这种方法也被各金融机构广泛接受。而它的优势是可以尽快的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这种能促进投保机构更好的接受保险制度,减少风险评级争议,提高现有银行的监管水平,为风险基础差异保费制度的建立打下基础。后者的风险保费制度就是考虑到城乡信用社风险特点和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保费水平。风险管理水平和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首先实行风险评级体系,取得经验以后逐步推开。
有了风险制度的管理,银行信息的披露就规范了很多,存款保险机构可以根据投保的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及时调整保费。其实我们可以先实行简单差异保费制度,在总结出经验教训后再来实行与风险挂钩的差别费率,高风论文导读:
险高费率,低风险低费率。在实施过程中要一视同仁,考虑到各银行的实际情况,以及考虑资产规模的不同实行的差别费率。

四、政策建议

第一,制定健全的法律法规。每一个制度的执行都应有相关法律规范的约束和引导,目前我国关于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要开展存款保险制度,必须要有配套的法律法规。
第二,构建合理的存款保险模型。各国的实际情况都不同,中国要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在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时候,不要对西方发达国家的存款保险制度照单全收,简单的抄袭,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具体的经济发展和金融发展情况去分析,制定适合我国发展的存款保险制度,而这对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也是非常重要的。
第三,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于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还不规范,从一定程度上会产生负面作用,如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一些金融机构因为有政府的隐性保护便会像高风险的项目投资,这无疑加大了整个金融机构的风险。所以要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力度,必须更好的促进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于实施,同时还应该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这是市场机制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也是存款保险制度得以发挥作用的前提。
(作者单位:山东行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