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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获取土地使用权收益博弈分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1506 浏览:144278
论文导读:建工程,对于购买方也并非不需要收益筹划,作价较低时购买方获得较低的契税支出,作价较高时购买方能够获得将来转让时更多的纳税扣除,所以收益筹划不追求一时的利益得失。同样,买卖双方利益的博弈也包含各自的税收支出,所以,只有在一定阶段双方的净流量能够达到平衡时才有助于双发交易的达成。【案例】甲公司是法人股东
摘要: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资源,在整个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取得土地使用权方式的不同对房地产开源于:本科论文www.7ctime.com
发的收益有很大的影响,尤其是购买在建工程和购买全部股权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对于买卖双方来说收益存在巨大差距,本文站在买卖双方角度分析了取得的收益,测算出双方收益的平衡点从而有利于促进双方交易的达成。
关键词:房地产土地使用权收益博弈
土地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重要资源之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同时也是企业实力的体现。土地资产的稀缺性、增值性、可持续性使其成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竞争的主要对象。土地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持续发展的主导因素。土地的取得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处于经营需要,常采取不同拿地方式,拿地方式的不同,不仅会影响土地购置成本,而且会影响到企业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的缴纳,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最终受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的方式可以归纳为招拍挂(包括净地和非净地出让)、划拨、购买在建工程、合作开发、股权收购、特殊开发项目等方式。由于招拍挂(包括净地和非净地出让)、划拨等取得土地使用权付出的是刚性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固定的,这两种方式在最终收益上没有比较意义,因而本文主要比较购买在建工程和股权收购两种方式下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收益。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转让土地使用权,卖方的收益的高低要看在于是出售公司股权还是转让在建工程,对于购买方也并非不需要收益筹划,作价较低时购买方获得较低的契税支出,作价较高时购买方能够获得将来转让时更多的纳税扣除,所以收益筹划不追求一时的利益得失。同样,买卖双方利益的博弈也包含各自的税收支出,所以,只有在一定阶段双方的净流量能够达到平衡时才有助于双发交易的达成。
【案例】甲公司是法人股东投资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该公司由于资金链发生困难,拟将在建的一栋住宅楼转让给乙公司继续开发,已知甲公司已投入成本5000万元,评估转让价值8000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按

5.6%计算。假设该公司无其他事项。

一、站在甲公司的角度进行的收益分析

(一)通过转让在建工程的收益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证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转让在建项目行为,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甲方转让在建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8000×

5.6%=448(万元)

土地增值额=8000-5000-448-5000×20%-5000×10%=1052(万元)
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
土地增值税=(8000-5000-448-5000×20%-5000×10%)×30%=31

5.6(万元)

企业所得税=(8000-5000-448-31

5.6)×25%=559.1(万元)

甲公司应纳各项税金合计=448+315.6+559.1=132

2.7(万元)

甲公司直接转让该项目的收益=8000-5000-132

2.7=1677.3(万元)

二、通过转让全部股权的收益分析

甲公司法人股东应纳企业所得税=(8000-5000)×25%=750(万元)
甲公司通过转让全部股权的收益=8000-5000-750=2250(万元)
通过上述分析,甲方在出售土地使用权时,通过转让全部股权比通过转让在建工程可以多获得收益=2250-167

7.3=572.7

单从甲方角度分析来看,肯定会选择通过出售全部股权的方式更加有利,但是市场的交易行为并不是单方的行为,而是双方买卖都认可的行为,甲方通过转让全部股权的方式,对于乙方来说是否可以接受,我们同样站在乙方的角度进行分析,乙方是否会最终接受这项交易。

三、站在购买方乙方的角度进行的收益分析

如前例,假设乙房地产公司完成开发需追加投资1000万元,项目可售金额12000万元(假设不考虑印花税、契税等)

(一)通过受让在建工程的收益分析

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营业额问题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8000)×

5.6%=224(万元)

土地增值额=12000-9000-224-9000×20%-9000×10%=80(万元)
因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所以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12000-9000-224-9000×20%-9000×10%)×30%=2

2.8(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0-9000-224-2

2.8)×25%=688.3(万元)

乙公司应纳各项税金合计=224+2

2.8+688.3=935.1(万元)

乙房地产公司受让在建工程项目开发完成销售后的收益=12000-9000-935.1=2064.9万元

(二)通过受让甲房地产公司全部股权的收益分析:

乙公司营业税金及附加=12000×

5.6%=672(万元)

土地增值税=(12000-6000-672-6000×20%-6000×10%)×30%=1058.4(万元)
企业所得税=(12000-6000-672-1058.4)×25%=1067.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