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论政府承认性质与效力-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170 浏览:18104
论文导读:,既存政府也没有承认新政府的义务。一个新政府掌握政权后,尽管它已经在法律上符合了作为政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其它国家如果不准备与它发生政治联系的话,就没有义务对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作出宣告。如前文所述,这样的宣告是把政治因素应用于法律行为的过程,宣告或不宣告新政府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承认或不承认新政府,是既存
【摘要】承认作为国际法上的一个古老的概念,历史上虽然论著颇丰,然而却常论常新,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实践中,政府承认长久以来是各国外交中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在理论上,甚至连一些基本理论都远未达成一致。
【关键词】政府承认;事实主义;宣告说;有效统治原则
1006-0278(2012)05-070-01

一、承认的基本内涵

承认是国际法领域中很难定义的概念之一,因为它往往被各国政府用作外交政策的工具,而且缺乏明确清晰的习惯法规则来对其详加阐述,因此在法律观点上的分歧非常之大,多数学者的著作中均将其仅作现象描述甚至略过不提。
通常来说,政府承认是指现存国家对于别国的新政府产生的事实给予的确认,确认该新政府具有代表其本国的正式资格,并愿意与新政府所代表的国家进行正常交往的行为。其一般发生在在同一国家继续存在的情况下,由于革命或者政变导致政权更迭,代表该国的旧政府为新政府所取代,从而引起的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产生的政府承认问题。

(一)性质之界定

承认究竟是政治行为还是法律行为,国际法学上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有些学者认为承认纯粹是一种政治行为,更多的则肯定承认是一种包含政治因素的法律行为。
在认为承认是一种法律行为的观点中又包含了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仅指承认的效果是法律性的,另一种则认为承认的给予及效果都是法律性的。但是无论怎样,承认行为都是不可能摆脱政治上的考虑的。
承认一般不是义务,但也不是完全不接受国际法约束的政治行为。并非只有将承认作为义务才能体现其法律性质,承认的法律性质在于既存政府可以出于政治考量而不承认新政府,但仍然负有尊重其基本权利的国际法上的义务。

(二)适用原则

因为政治因素在承认决策中显而易见的作用,不同国家甚至同一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承认政策可能完全不同。历史上承认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
托巴主义:即不承认凡依宪法外手段掌握政权的政府的一种原则。托巴主义源于厄瓜多尔外长基于对革命与政变的厌恶而提出的一种类似于神圣联盟时期法统主义的主张。
艾斯特拉达主义:鉴于承认的给予意味着对外国内政的判断,因而只限于继续保持或不保持与外国政府的外交关系,而不采用承认的方式。
有效统治原则:只要新政府已在本国实行有效统治,便可承认之。
在上述各个原则之中,托巴主义有着明显的针对性,即对现存国际秩序的片面维护和对革命、政变的片面否定;艾斯特拉达主义与托巴主义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更多的是一种孤立主义的鸵鸟式的主张。相对的,有效统治原则是在实践中各国所一般接受的原则,但究竟什么样的统治才称得上是有效统治,不同情况下的政治考虑使结果大相径庭。

二、承认效力之争议

正统主义和事实主义是政府承认理论上相互对立的两种主要观点,表现在政府承认的效果方面,就是构成说和宣告说。
正统主义认为,一个新政府只有通过他国的承认才能在国际上代表其国家,因此该政府的权利和义务有赖于承认,而承认与否的决定性因素是该政府相对于原法律制度来说是否合法。事实主义主张承认仅仅是宣告一个新政府在事实上的存在,而不为其创设任何权利和义务,决定承认的唯一标准就是该政府的有效统治。
上述两种理论对承认效果的观点是截然不同的。正统主义将判断新政府的必要条件是否已经满足的权力交给承认国,承认对新政府而言是其主体资格的一个必要性的构件而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新政府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在国际法上存在。事实主义则是预先假定新政府的必要条件已经满足,承认国所要做的仅仅是对其合法性加以宣告,但承认与否并不对新政府的资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新政府也并非只有经过承认才能在国际法上存在。
现代国际法所广泛接受的是事实主义理论,这与现代国际法中的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一致的。一国政府的变更,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是该国的内部事务,外国无权对这种变更的合法性作出判断,否则便是对别国内政的干涉和对主权平等原则的破坏。
当然,既存政府也没有承认新政府的义务。一个新政府掌握政权后,尽管它已经在法律上符合了作为政府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但其它国家如果不准备与它发生政治联系的话,就没有义务对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作出宣告。如前文所述,这样的宣告是把政治因素应用于法律行为的过程,宣告或不宣告新政府存在的事实,也就是说承认或不承认新政府,是既存政府外交政策的自由。但当然,这种自由是有必要前提的,不能以在国际法上丧失依据的理由来对抗新政府存在源于:毕业论文理工www.7ctime.com
的客观事实。
三、结论
综上,承认是一种深受政治动机影响的法律性的单方面行为。当然,既存政府在承认新政府的时候,应当遵循一定的客观法律标准,即有效统治原则。一个新政府只要在其国内有效地行使权力,在国际上有能力履行国际义务,就有资格获得其他国家的承认。
同时,既存政府没有义务承认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而承认也并不创造法律人格,仅仅具有宣告性效果而已。对于事实上存在的新政府来说,其他国家承认与否都不影响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而对于事实上不存在的“政府”来说,给予承认则是违反国际法的。
在肯定政府承认行为的单方面性质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现实中政治因素的影响,但这是在国际法中目前所不能避免的问题,并非简单取消或根本改变承认制度就可以解决。人们有理由相信,只要能够受到国际法的有效约束,政府承认就仍然会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赵金凤.试论政府承认[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6).
范宏云.关于国家承认理论的发展[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