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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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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 要:近年来,随着产业的迅速发展,使用领域的日益扩大,已经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最为常用的一种非使用工具。但是在快速发展并给我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持卡人资金权益的保护并不健全,持卡人权益特别是持卡人资金安全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关于的投诉和纠纷成倍增长,这在很大程度上侵害了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持卡人的消费信心受挫,影响了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些,应完善挂失制度;修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制度新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等级。
关键词:持卡人;资金安全权;权益保护
1002-2589(2013)29-0134-02

一、持卡人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的分析

在法律关系中,主要有三方主体: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法律保护。”该法条说明消费方式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购买商品,二是使用商品,三是接受服务。而判断持卡人是否为消费者,应当依据其行为来断定。作为一种金融产品,是由商业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相应服务,因此,应该认定持卡人具有消费者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具有安全保障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利,持卡人作为消费者,其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资金安全权。

二、持卡人资金安全权应受法律全面保护

所谓资金安全是指持卡人的账户资金不被不适当地减少。资金安全权性质上表现为持卡人的财产权益[2]。资金安全作为持卡人最为重要的权益,在持卡人进行消费、接受服务、存取款等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果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不仅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引起一系列的财产纠纷,而且也不利于银行金融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同时,随着数量的增加,由其引起财产纠纷侵害持卡人资金安全的纠纷时有发生。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法律理由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应当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够具体明确,因此,持卡人的资金权益应该受到法律更加全面的保护。

三、持卡人资金安全权的保护目前状况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持卡人资金安全纠纷不断发生,持卡人的财产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地保护,在消费交易中产生诸多理由。持卡人资金安全受侵害的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商业银行不合理的挂失制度

所谓挂失是指丢失后,将丢失的情况通知发卡银行暂停一切交易活动的一种策略[3]。我国现行的挂失法律制度主要规定在《业务管理办法》中第52条第5款:“发卡银行应当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应当设立24小时挂失,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方式。并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由此看出,我国《业务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挂失后的风险责任的具体承担。实践中,国内大多数银行在挂失理由上通常规定,自挂失起至挂失后24小时(有的36小时)内风险由持卡人来承担。我们认为对挂失的这种约定对持卡人是不合理的。通过问卷调查,我们得出数据,在“对的哪些理由不满意”的回答中,有34.7%的被调查者对挂失时间长这一理由不满意。由此可见,现存的挂失制度还有一些不合理之处,还需要不断改善完善。

2.被冒用,发卡银行、特约商户未尽审查义务

盗刷他人是指未经持卡人同意或授权,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他人进行购物、消费提取等骗取财物或服务的行为。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审查义务主要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第144条的规定,这些义务主要有:该卡是否在本商户签约银行所的信用卡;刷卡人所持有的信用卡在有效期内未列入“止付名单”;审查的物理状态;审查刷卡人照片或卡上照片是否与本人一致。在我们的调查问卷中,针对被盗刷理由也做出相关的提问,对于这一理由,有1

4.1%的被调查者遇到过被盗刷的情况。

3.银行ATM机和POS机系统存在安全隐患

ATM机是银行设立的一种为持卡人全天候提供存款、取款转账、账户查询和修改服务的银行自动服务系统。而POS机通常作为收费设备放置在特约商户收银台等地方并通过专门技术与银行系统联系在一起,综合成为POS系统。如果ATM、POS机等联网系统、运转程序、服务系统不能正常运转、正确回应持卡人的指令,不能在持卡人账户上正确地记录,则程序或系统出现技术故障就可能使整个资金划拨网络运转处于不确定状态,继而对持卡人资金安全造成侵害。在我们的调查中,有28.2%的被调查者遇到过POS机交易不成功的理由。由此可见,现实中还存在着对持卡人资金安全产生威胁的理由,而这些安全隐患大多是和银行提供的系统存在隐患有关。

四、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的目前状况

1.缺乏专门性的立法

我国关于持卡权益保护的规定没有专门的立法,目前,我国对持卡人权益保护的立法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这些法律在持卡人权益保护方面都过于笼统和粗略。而《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虽然都原则性地提及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但在规范设计上,并未对持卡人的权益理由做出明确规定,不能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持卡人提供适当保护。

2.立法层级较低

在现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中,大多数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或中国银监会做出的一些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持卡人权益的作用,但是这些文件效力并不高。例如,最主要的规范性文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业务管理办论文导读:3).宋小桃,王宏芹.关于持卡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深思.经济论坛,2005,(18).任静.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研究.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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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唯一专门规范业务的法规,但该办法属于行政规章,效力层次不及法律行政法规,现行方面的立法效力层级低,这对保护持卡人的权益是十分有限。

五、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的具体倡议

1.完善挂失制度

要转变这种不合理的挂失制度,倡议可以对《业务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时删除“在章程或有关协议中明确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这一规定,对挂失后责任的承担在该办法中做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建立合理的责任分配机制,由发卡银行承担主要责任,持卡人在一定情况下承担一定限额内的责任。比如挂失后的风险责任承担除因持卡人的过错外,转归于发卡银行。这样就能更好的促使商业银行行使资金安全保障义务。
对商业银行提供的章程或协议中的格式条款进行限制,比如对涉及持卡人资金安全、信息安全等重大利益的条款在法律法规中做出规定,限制商业银行滥用格式条款,同时,通过立法,赋予金融消费者对商业银行合同条款的选择权。允许商业银行在挂失后承责声明中加入免责条款,比如可以借鉴外国商业银行的经验,在以下情况发生时免责:持卡人挂失停用后,拒绝协助银行调查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行为的;持卡人故意将使用告知第三人;持卡人与第三人或特约商户串通进行欺诈;持卡人违反约定,未在上签名而导致被冒用。除这些免责条款所列情形外,挂失后的损失全部要由银行承担。

2.修改完善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为了全面保护持卡人权益,要加强法律法规对持卡人资金安全权的保护。除了可以修改《商业银行法》或《业务管理办法》明确发卡银行的具体义务和责任承担外,还可以对现行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可以专设章节或增加新条款对金融消费者与其具体权益做出规定。同时,修改《人民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律法规,除需明确保护持卡人权益的目标外,还要注意细化商业银行的审查、告知、提示、保密等义务,防止金融机构利用垄断地位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4]。

3.制定、出台新的法律规范,提高立法等级

鉴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持卡人的保护存在很多不足,包括立法层级低,存在法律漏洞,缺乏整体性等缺陷,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特别法,来转变持卡人的弱势地位,平衡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防止金融机构滥用其强势地位。在立法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等立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出一部位阶较高的法律法规[5]。倡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专门立法明确持卡人和金融机构的责任,特别是挂失和持卡人资金受损的责任,并且在利益上倾向保护持卡人的权益。确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规范消费领域的普通法地位,由此给持卡人权益保护极为有利的法律环境。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在将要出台的《条例》中,对的发行,消费交易,资金安全,挂失,银行的责任承担等理由及商业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对合同文本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限制,转变金融消费者被动接受格式条款的目前状况,以便更好地保护持卡人的权益。
参考文献:
[1]冉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理由研究[J].中国信用卡,2010,(22).
[2]张红莲.信用卡持卡人交易安全权保护—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视角[J].消费导刊,2012,(7).
[3]王靖琳.金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法律理由相关范文由写论文的好帮手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融消费者保护职能及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J].福建金融,2006,(3).
[4]宋小桃,王宏芹.关于持卡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深思[J].经济论坛,2005,(18).
[5]任静.持卡人资金安全权保护研究[D].天津:天津师范大学,2011.
(责任编辑:许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