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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美国封闭式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法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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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img src="www.7ctime.com/UploadFiles/2014-02/2/20142149665483842.jpg" alt="美国封闭式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法律问题探究" />摘 要 封闭性公司少数股东免受制约股东压迫,获得权益保护的理由一直以来在公司法研究领域颇受关注。关注的理由不仅仅基于少数股东在公司处于较为弱势的权利地位,更因为封闭性公司普遍具有的股份难以流通基本特征。本文从美国公司法立法与实践出发,集中探讨了美国三大保护途径,以期为中国该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相应借鉴参考。
关键词 封闭性公司 少数股东 压迫
作者简介:郑雅方,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公司法学。
1009-0592(2013)11-097-02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近几十年发展中最为活跃且极富成果的领域之一。在公司治理领域中,不仅需要关注大型公众公司中不同层次利益群体的利益平衡;小型封闭式公司的治理,尤其是其中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也成为研究重点之一。这一研究热点的形成不仅仅是因为少数股东在利益群体中常因为对公司事务无制约权而处于的弱势地位,更是因为各国类似公司普遍具有的股份不易公开流通,从而导致少数股东利益侵犯后难以退出和自我救济。本文以美国小型封闭式公司的少数股东,在制约股东滥用制约权使其难以参加公司管理交易且无法获得投资利益极端情况为研究出发点,以美国公司法为借鉴,探讨封闭式公司中少数股东权益保护途径,以期为我国公司法实践中的闭锁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法律保护提供借鉴。

一、制约股东滥用制约权现象提出

公司制约股东滥用制约权限制甚至剥夺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交易和获取投资利益的行为在实践中表现纷繁,在美国法中会将其直接概括为对少数股东的压迫(Oppress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如果将其行为进行典型化并予以分类,则常见三种:压迫(Oppression)、排挤(Freeze-Outs)、排斥(Squeeze-Outs)。细分之下的三种典型行为各有差别。压迫一般指少数股东本来具有参加公司日常事务的权力,但是这种权力被制约股东剥夺。也指公司交易当中有些交易并未实现所有股东均享受利润,实践中常见情形如:制约股东与自己公司进行关联交易从中获取利润,但是少数股东没有机会参与其中,甚至无从知晓。
排挤行为对于少数股东利益的侵害更为严重。排挤行为一般是指制约股东滥用制约权完全剥夺少数股东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和交易的权力,使少数股东通过股份投资获取利益的机会落空。 这种行为手段有:拒绝发放股利、组织少数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基于控股股东高额薪金等。
在实践中另一长期存在的情形是,制约股东曾经作为公司的债权人为公司解决资金周转困难,制约股东通过公司制约权要求公司发行新股份并将其看似平等的售于全体股东。少数股东须要以负担股份对价,而制约股东则以债权冲抵对价。当少数股东不愿意通过购买股份时,就出现了少数股东股份及利益被实质稀释的局面。 这就属于排斥行为。在挤出行为中,制约股东通过发行新股份的方式冲淡少数股东的既得利益。

二、股份买卖协议

面对制约股东滥用制约权的三类典型行为,极具实际作用的理由是如何减少制约股东通过制约权滥用造成少数股东侵害。防止侵害最好的方式并非权利救济,而是风险预防。股份买卖协议(Buy/Sell Agreement)在形成滥用或侵害之前的签订对风险预防颇为有效。协议中一般皆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应购买出售股东手中的股份。此类协议的签订优势十分明显:通过公司的股份回购,剩余股东可保持在公司中的既得利益;出售股东易于获得对价,因为公司资金较个人更为雄厚。
此类协议一个难题是如何拟定收购,在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回购股份仅规定须通过合理购回。就没有市场参考定价、难以在市场上流通股份的封闭性公司而言,如果仅仅在协议上写“合理”会使协议变为一纸空文,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而在美国,这个理由在实践中有更为深入探讨。
在美国实践中常用的定价机制包括,每股定价:以股份表面、以公司账本显示价值、以公司收入资本化、以公司外第三者最高出价、以中立第三方(如中立专家或仲裁员)定价、以特定年段内净收入的百分比。 这些定价机制各有特色,各有优劣,需要依据公司经营范围及具体经营状况,确定最佳的定价方案。
在这些机制中,通过公司账本显示价值定价运用最为广泛,即通过公司账本中账目进出及余额的计算,得出回购股的每股定价。为了使这种普遍适用机制更为合理,在使用过程中需注意,对公司资产按当时市场进行重估,否则会导致:在公司资产升值情况下对于回购股份的低估;在公司资产贬值情况下对回购股份的高估。除了公司资产的价值变化外,这种定价机制难以考虑的因素很多,例如无法考量和扣除在建立公司良好声誉过程中的成本等。在前述机制中,较为简便易行的机制是直接在协议中确定固定。这个固定可以是每股原始,也可以使各股东谈判后协商所得。这个机制虽然简单易行,却有天然缺陷。因为随着时间推移,商务风险和机会可能使得回购股份的价值远高于或远低于该定价。面对这种情况,法庭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协议为欺诈或胁迫做出的情况下,一般不予干涉。但是在两个过于悬殊之下,不排除法庭会基于封闭式公司的股东之间具有信任关系的理论来调整。另外,关于中立第三方的评估,在封闭式公司运用也颇具难度。中立第三方的评估策略不尽一致,因此评估即使是同一公司同一时期也可能不尽相同。较为经典的评估策略是以公司财务账目为立足点,根据公司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走向进行评估。而现今更多采用的是通过预测公司回流的方式对回购股份进行评估。
综上,在进行股份买卖协议签订时,对于机制的选择适用须慎重,须在考量各种方式利弊的情况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确立。

三、强制解散与强制回购

美国各州公司法中都给予了少数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请求法院强制解散的权利。特定情况之一为公司董事或制约股东压迫少美国封闭式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法律理由由优秀论文网站{#GetFullDom论文导读:周延的保护。而对于“压迫”又采取直接定义的模式,法院解读定义,案例行为一旦符合标准即将该公司作为“可以解散的对象”。美国封闭式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法律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上一页12
ain}提供,助您写好论文.数股东的情况。美国法的此类规定,在前述股份买卖协议基础上,赋予了少数股东更为周延的保护。而对于“压迫”又采取直接定义的模式,法院解读定义,案例行为一旦符合标准即将该公司作为“可以解散的对象”。美国封闭式公司少数股东保护法律理由相关论文由www.7ctime.com收集,如需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