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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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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地区寿险业2003—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可见,近年来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很快,特别是2011年增长明显。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契约件数增至70980件,同比增长67.1%;保费收入933.8亿新台币,同比增长30.6%;保险给付5821件,同比增长9

6.3%。中国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产品,不提供实物服务,按给付类型可

摘 要: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医疗和护理费用不断攀升,长期护理保险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建立公共护理保险和商业护理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已成为共识。中国台湾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地区之一,本文考察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情况,以期为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保险提供借鉴。
关键词: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护理服务体系
1674-2265(2013)09-0069-04
长期护理保险(Long Term Care Insurance),是指为因年老体衰、疾病或伤残而需要长期照顾的被保险人提供护理服务费用补偿的一种保险。当被保险人身体衰弱不能自理或不能完全自理、甚至不能利用辅助设备生活时,由保险机构给付保险金以补偿其护理费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长期护理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渐凸显。台湾地区是我国最早进入人口老龄趋势的地区之一,其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实践积累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可为同样面对老年人口护理理由的中国大陆提供一些借鉴。

一、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发展情况

(一)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概况

1995年,新光人寿率先在台湾地区推出商业长期看护保险。目前,台湾地区销售同类产品的人寿保险公司共计7家,分别是国泰人寿、台湾人寿、新光人寿、中国人寿、保诚人寿、国华人寿和三商美邦人寿。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11年台湾地区该险种保费收入合计约93亿新台币,占个人健康保险新单保费收入的3.9%;保险理赔给付总金额为3.7亿新台币,件均理赔给付约6.4万新台币。表1具体列明了台湾地区寿险业2003—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情况。可见,近年来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很快,特别是2011年增长明显。2011年长期护理保险契约件数增至70980件,同比增长67.1%;保费收入933.8亿新台币,同比增长30.6%;保险给付5821件,同比增长96.3%。
中国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为定额给付型产品,不提供实物服务,按给付类型可分为账户型产品与非账户型产品。账户型产品是指保单设有给付上限。当申请的保险金总额达到给付上限时,保单效力即行终止,且被保险人身故时所申请的身故保险金须扣除先前已给付的各项长期护理保险金;非账户型产品则是被保险人的身故给付无须扣除已领取的保险金。此外,台湾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大多包含符合长期看护状态者可豁免保险费的特别约定。处于长期看护状态的保户,即便其丧失了交费能力,保单仍保持效力。

(二)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法规政策

1. 法律法规。中国台湾地区参考了日本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及英国以税收作为长期护理资金来源的经验,于2007年公布了《长期照顾十年计划》,针对老人照护给予政策性补助。主要协助老人日常生活,并明确界定老人三种居住方式(居家、小区及养老机构)的协助项目、协助模式、补助内容及金额。政府按照失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深思由提供海量免费论文范文的www.7ctime.com,希望对您的论文写作有帮助.能时的家庭总所得作为给付标准,并以偿付。因此,《长期照顾十年计划》也被称为补助型计划。
2. 财政支持。根据中国台湾内政部制定的《补助或委托老人服务及照顾办法》,政府针对企业法人、公益社团法人经营的长期护理业务给予一定的财务补助,各级政府委托民间经营长期护理业务也以此为限。
3. 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中国台湾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分为4个层次:一是由相关的社会救助或慈善公益团体等提供照护服务;二是由政府建立完善的长期照护制度,以满足民众基本照护服务需求;三是在政府的基本保障之外,民众还可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四是依靠个人退休金、储蓄及家庭成员来满足长期护理需求。台湾预计于2016年推出《长期照护保险法》,拟采取全民投保的方式,建立长期护理社会保险制度。其中个人只需负担保费的10%,其余由政府、雇主等共同承担。按照长期照护保险制度的规划草案,台湾将长期照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做适度连结,构建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在长期照护保险开办后,《长期照顾十年计划》将由补助型计划转为服务网计划,主要用于配置长期照护服务资源、建立服务分级制度,以满足民众需求。

(三)护理服务体系对中国台湾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的影响

1. 护理服务费用较高,购买商业护理保险需求较大。与护理服务体系较为完备的日本相比,中国台湾社会护理资源紧张、人手供不应求,护理人员的人均护理人数为日本的两倍以上(见表2)。台湾地区护理机构的资源供给主要来自于民间,据台湾内政部统计,2012年台湾地区护理机构共999所,其中90%为私立小型机构,政府主导的公立或公设民营的护理机构仅14所,以营利为目的的民营护理机构扮演了重要角色。因此,从总体来看,护理机构的定价较高,每月的入住费用从2.5万至4万新台币不等。按照台湾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补贴标准,即便是低收入且中、重度失能者,每月领取的政府长期护理服务补贴至多为1.86万新台币,仅靠政府补助根本不足以支付长期护理费用。因此,在台湾接受专业护理服务、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作为补充是非常必要的。
2. 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价和理赔直接受到护理服务体系的影响。由于中国台湾不允许保险公司经营专业护理机构及护理业务,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很大程度上受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的制约,护理服务机构运转是否规范、费用收取是否合理,均对其长期护理保险的定价、理赔以及财务稳定性带来较大影响。保险公司不能掌握对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定价的自主权,保险公司的核保理赔也多需借助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完成,程序上较为繁杂。

二、我国大陆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发展目前状况

总体来说,长期护理保险目前在我国仍然是个较为新颖的名词,还不为大多数人知晓。大陆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市场整体尚处于萌芽状态,不能满足人口老龄化趋势下老年人群对长期护理保险的需求,而且发展速度相对缓慢,长期护理保险发展潜力十分巨大。

(一)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特点

1. 市场主体较为积极。据统计,目前国内有人保健康论文导读:

、泰康、太平、友邦(上海分公司)、国泰、国寿、中意、昆仑等13家保险公司开办长期护理保险业务,在售产品多达十几款,如人保健康的“金生无忧”健康保障计划、友邦人寿的全佑一生“七合一”保障计划以及泰康人寿的养老社区等。部分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受到市场欢迎,销售情况很好。
2. 专业性要求高。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以个险为主,团险多集中在专营团体业务或健康保险业务的公司,如太平人寿、和谐健康、昆仑健康等。由于长期护理保险相对复杂,业务人员必须向客户清楚说明产品特征,包括护理状态的定义、领取护理保险金的条件以及除外责任等,且团险因成员众多难以逐一解释,因此目前团险业务量相对较小。
3. 综合保障性明显。目前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以长期护理保障为主,兼有身故、豁免保费、重疾保障等责任。保险期限多设计为80岁以后甚至终身,前期交费储蓄,给予保险公司足够的时间保值增值;后期为年老体弱者提供保险金,实现保障功能。表3筛选部分长期护理产品的情况进行介绍,具体涉及承保对象、承保年龄、设计类型、保险责任及保险期间等内容。此外,市场也出现了将长期护理保障和万能账户结合起来的创新型产品,以账户形式提供长期护理保障的保值增值,并保证最低收益率,产品逐渐多元化。

(二)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发展面对的理由

1. 缺乏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支撑。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已相当严峻。有关数据表明,目前失能老人已达3300万,而养老服务机构只有4.2万个、床位381万张、养老护理专业人员仅2万余名。目前我国仍以政府主办型养老服务体系为主,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缺少第三方护理服务体系有力支撑和有关国家政策支持,尚未在我国长期护理体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2. 潜在的市场需求难以转化为实际需求。随着传统家庭规模不断缩小,独居空巢老人日益增加,“421”模式(即夫妻两人供养4位老人、抚养1个后代)将成为今后的主流家庭模式。家庭模式的变化促使居家养老模式发生转变,加上老年医疗费用上升,这些因素共同激发了长期护理保险需求。然而,一方面由于缺乏健康保险方面的精算数据、风险制约技术落后,目前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相对单一、保险费率高昂;另一方面受制于民众的保险意识淡薄,加上“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根深蒂固,市场和消费者对长期护理类保障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不高,巨大的潜在需求难以转化成实际有效需求。
3. 缺乏必要的制度安排。目前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主要有民政部门主导的养老服务补贴和保险公司开展的长期护理保险业务两种类型。其中,政府主导的养老服务补贴形式所提供的长期护理保障,局限于养老服务补贴的额度、补贴对象的小范围性及政府的财政压力,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社会对保险市场机制解决老年人口长期护理理由的功能还缺乏足够认识。自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开办以来,一直都是商业保险公司在探索如何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等健康险险种,政府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以推动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政府对长期护理保险在我国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中的地位、在长期护理体系建设中扮演何种角色缺乏足够的深思。

三、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对我国的启迪

(一)提供必要法律支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

一方面,长期护理保险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长期护理体系的建立,还涉及护理保险的销售及后续核保核赔;另一方面,其专业性很强。所以,需要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对长期护理保险进行整合规范。这样可以避开现行法律法规分属不同管理机构,在管理上错综复杂、相互掣肘的情况。我国要考虑尽快颁布专门的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特别是《长期护理服务法》和《长期护理保险法》,形成包括护理机构服务资格、护理服务需求评估以及护理服务提供、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标准、护理保险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等多方面内容的长期护理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厘清政府、护理服务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普通民众的权利和责任归属,从而规范发展我国长期护理产业,为建立和完善我国长期护理制度提供法律基础。

(二)考虑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为了应对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倡议将长期护理保险纳入我国社保体系。在制度层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发展提供便利,建立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长期护理保障制度。一是研究制定长期护理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障范围、赔付标准以及支付办法等作出明确规定,在目前社保已有各账户的基础上增设长期护理保险账户。二是逐步建立和完善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体系,形成以企业、个人缴费为基础,包含慈善基金、社会救助、福利彩票等多渠道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模式。三是鼓励企业将长期护理保险作为员工福利计划和补充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部分,由企业、个人共同缴费,形成基金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产品。

(三)健全护理服务体系,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一是由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制定长期护理领域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评价和培训体系以及护理服务指引,规范专业护理机构运营。二是鼓励社会主体参与长期护理保障服务的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科学的护理服务平台。三是考虑将商业护理保险纳入免税险种,或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也可以参照我国的养老保险试点模式,尝试对长期护理保险实行税延,鼓励企业和个人购买商中国台湾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发展经验及借鉴深思论文资料由论文网www.7ctime.com提供,转载请保留地址.业长期护理保险。四是大力培养护理服务体系的专业人才。考虑到长期护理保险业务性质与一般寿险和医疗保险的差别,要形成囊括从养老机构、养老护理市场到保险公司长期护理保险产业一整套流程的人才培养体系。

(四)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从保险产品供应商向长期护理产业链的整合者转型

国家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加大长期护理保险领域产品创新,通过与现有护理机构开展合作、保险资金参与护理产业及医疗设施建设等形式,延长长期护理产业链,探索以服务形式提供长期护理保障,提升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吸引力,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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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孙 军;校对 XQ,S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