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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学教育历史、现状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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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267.)中从34所减少到6所,新合并成立的政法学院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1954年后逐步开始招收本科生,教学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以全新的“政法教育”
摘 要:我国法学教育偏重知识的传授,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难以养成法律职业所必备的基本职业素养。法学教育应当包含法律职业教育,注重法律人思维的培养以及法律职业的教育。我国应当选择有别于其他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完善法学教育知识体系,改革法学教育方法,实现院校法学教育与专门机构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
关键词:法学教育;职业教育;培养模式
: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

2.04.16

一、我国法学教育的历史沿革

在我国历史上,法律教育一直是授徒式的私塾教育。至清末,才出现了专门的法学教育机构——法政学堂,其性质是政府衙门的一个分支机构。据考证,清政府兴办法律教育机构并非因法治之需要,而是迫于外国的压力所采取的法律移植措施,其教授的课程也大多是外国法律,学生也仅限于招收已进入仕途之人员,对其进行补课式的法律培训。我国数千年来司法与行政合一的体制,也注定了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难以成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教育。民国时期的法学教育融入了职业化的因素,司法官、律师职前的资格考试制度,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形成了良好的结合。
新中国建立伊始,百废待举,各行各业均仿效“苏联模式”,法学教育也概莫能外。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材都以苏联的大学为参照,教育部1953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也主要以苏联法律为主。
教育部1953年制定的法学专业课程主要包括:苏联国家法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民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政法等。新中国成立以后,全面废除了国民党政府的一切法律,法学教育也在新的意识形态下形成了全新的格局,并从此决定了我国法学教育的基调:政治化和非职业化;全国设有法律系的大学也在1952年的“院系调整”
在1952年,政府对大学法学教育进行调整、重新布局,将各大学原有的法律系或是撤销、或是合并,这一改革被称为“院系调整”。经过调整,全国设立法律系的大学从原来的34所减少到了6所(中国人民大学、东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中南政法学院)。(参见:《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267.)中从34所减少到6所,新合并成立的政法学院初期的主要职能是培训在职“政法干部”,1954年后逐步开始招收本科生,教学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以全新的“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1]。从1950年至1953年,我国建立了一种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相适应的法学教育体系。设计这一体系的基本价值判断是:原有的大学法学教育已经随着旧法废止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必须以全新的形式和内容取而代之[1]16。法学教育在这种意识形态的影响下,走向了背离法律职业的方向,大学法学教育不再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前提条件。正如方流芳教授所言,自1949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与法律职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设置www.7ctime.com
业相分离,未经过大学法律教育而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历来是极为普遍的情况[1]1。这种背离趋势在经历过数次政治运动之后和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下,变得更加严重。
我国的改革开放政策在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使我国走上了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法学教育开始了伟大的复兴。截至2008年底,设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已达600余所,法学教育“空前繁荣”。然而,历史上形成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对法律人才的培养仍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法学教育的复兴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非职业化的特征。

二、法学教育的现状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教学理念、教学计划、课程设置等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表现在3个方面: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专业化程度提高;在教学计划、教学方法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变化;法学人才培养体制逐渐完善。

(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一方面反映了教学目标,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法学教育的定位。我国法学教育传统上比较忽视职业教育,因此在课程设置上,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重要地位。以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为例,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能够从事政法机关和其他部门的法律实际工作及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法学本科修业4年,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由政治理论课、文化基础课、法律专业基础课和法律专业主干课4个部分组成。
从课程设置来看,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法学理论课程占据了绝大部分,二是为学生提供的选修课程非常丰富。另外,在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又区分为主干课程和主要课程,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宏观上对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施指导,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便是根据《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设置的,包括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14门课程。这14门核心课程可以说是任何一个举办法学专业的院校在设置法学专业课程时都必须加以考虑的;此外,政治理论课、外语等也是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指导性课程。尽管这里列举的是一所法科专门大学的法学专业课设置,但基本上可以代表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一般模式。

(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包括教材编写内容与教学讲授内容。我国高等学校法学教育在教学内容方面,一直偏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在今天司法实践已迫切要求学校培养既懂理论又有法律职业能力法学人才的大背景下,教学内容并未发
生根本性转变。不过,与过去相比,在近些年的法学教育改革探索中,注意教授学生法学基础理论的同时,也注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增加了实务教学的内容。比如在课堂教学中,规定一定课时的实务教学课时、法庭审判观摩、学生模拟审判,增设了案例分析课程等。在教材方面,一些师资力量雄厚的大学论文导读:招录体制改革,采取“定单式”所谓“定单式”培养机制,是指根据法院、检察院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学生入学时就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委培协议,学生毕业后(并通过司法考试)直接进入协议单位的一种法学专业招录制度。法学教育模式,课程内容设置更具有“职业化”趋势在课程设置上更加注重实践教学的内容,比如开设检察院
,自主编写了法学主要专业课程的教材,一改过去全国统一法学教材的格局;教材内容也从过去主要对现行法律的“释义”到现在普遍重视法学理论内容的阐释,并融入了一定数量的实践知识。法学教材的编著通常由某一行政机关组织进行,成立规划教材编写委员会,抽调全国主要法科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院的教师参加编写,各院校统一选用法科规划教材。这一格局随着一些院校师资力量的不断增强被打破,许多有条件的法科院校自行编写适合本校教学特点的教材。比如,西南政法大学就编写了适用于不同层次法律教育的“校级”规划教材。
在教学方法方面,一改过去照本宣科或灌输式的理论教学方法,尝试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等新的教学方法。在我国法学教育恢复以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教学方法一直采用教师主讲、学生记笔记、期未复习笔记应付考试的模式,这是一种简单的知识传授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也较为被动,没有反映出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的内在要求。从近年来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与实践发展的情况来看,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强调学生为教学主体、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参与性。这一教学方法改革是一种教学方法技术性革新,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学生主动参与教学活动,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以达到理论知识传授的最佳效果。二是强化实务教育,针对传统教学方法偏重理论知识传授的倾向,以及由此带来的学生实践能力差的现实状况,教学活动中采取多种方法和措施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尽管表面看起来是一、二种教学方法的改变,但其实质已经涉及到了必须改变现有教学内容的一项重大改革,比如在2000年引入我国的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其教学方法与以书本为基础的传统教学方法有相当大的不同,后者只能让学生知道、了解一般的法律知识、法学理论;而前者能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思考。

(三)法学人才培养层次

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非常重视法治建设,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急速增加,出现了多层次、多种方式的法学教育模式,既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承担的本科、硕士、博士等学历及学位法学教育,也有普通高校附设的成人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自学考试等培养的大专与本科,我国的法学教育层次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
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分为5个学历层次——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和博士;举办法学教育的机构除全日制普通高校外,还包括全日制短期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夜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的函授部(或成人教育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业余大学和管理干部学院,
此外,学生还可以通过自学考试的方式获得法学专科和本科的学历。(参见:冀祥德,等.中国法学教育现状与发展趋势[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9.)这种多元化的法学教育格局,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是罕见的,也是难以复制的,它是由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司法现状以及法制建设的需要所决定的,具有很强的中国特色。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法学教育学历层次尚未发生大的变化,随着设有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数量的迅猛增加,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生的招生规模大幅度扩张,较低层次学历学生的招生数量和其他形式的法学教育规模也随之严重萎缩。
在法学教育职业化道路的探索中,也进行了法律人才培养机制的改革。从1996年开始,尝试了在具有本科学历的人员中招收法律硕士(也称JM研究生)的改革,目标是培养实务型的法律人才。法律硕士教育被认为是借鉴了美国的法律教育模式,以此来培养我国高层次的法律人才。根据教育部1995年《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
1995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13次会议审议通过教育部《关于设置法律专业硕士学位的报告》,首批试点学校包括: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吉林大学、武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等8所学校;此后,在1997年、1998年、1999年,又分别增加南京大学、复旦大学、清华大学等20所高等学校为试点学校。资料来源:/docs/983341533501@hc05/59237/.,设置法律硕士学位的目的是为了加快培养国家急需的高层次法律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职业领域包括立法、司法、律师、公证、审判、检察、监察及经济管理等。然而,由于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方面并没有彻底改变传统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十余年的改革结果并非能令人满意。2008年,又开始了新一轮的法学专业招录体制改革,采取“定单式”
所谓“定单式”培养机制,是指根据法院、检察院对法律人才的实际需要,在学生入学时就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委培协议,学生毕业后(并通过司法考试)直接进入协议单位的一种法学专业招录制度。法学教育模式,课程内容设置更具有“职业化”趋势
在课程设置上更加注重实践教学的内容,比如开设检察院检察业务课、法院审判业务课等,另外,还针对实践中的重点及难点问题开设专题讨论课,比如证据法专题等。,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也被聘为教学讲师,这一改革的效果,目前尚难以作出客观评价。

三、我国法学教育的缺失

30多年的发展,并没有完全使我国法学教育走上法律职业化的道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学教育定位模糊

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学者们见仁见智,主要存在“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分歧。
关于法学教育,主要是针对法学本科教育定位的争论很大,观点林林总总,主要存在法学本科教育是培养通识人才还是专业人才,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的分歧。法源于:论文模板www.7ctime.com
学教育定位不准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最为突出的问题。在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的定位方面,一直将其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而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则存在类型过多,培养方案设置不够科学,各种类型研究生培养缺少特色等问题。在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中,有三年制的学术研究生,也有三年制的专业研究生和两年制的专业研究生,但其培养方案大同小异。“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历与学位教育’的观念,导致了法学教育输出的“产品”与社会需求无法适应的尴尬局面。”[2]
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还是职业教育,在法学界论文导读:容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宽泛的知识结构和开阔的视野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和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目前课程设置基本上只能满足法律知识的传授,而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欠缺,特别是缺少司理方面的训练。
还存在较大争论。从目前各主要法科院校的教学计划和所开设的课程来看,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理解为通识教育更为合适。我国传统上将法学教育定位于学科教育或通识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分离,且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教育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存在职业教育的缺失,即使是以培养实务型人才的法律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方案,也很难说真正建立了法律职业化教育的机制和专业内容。从目前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方法及内容来看,很难达到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和效果。法律职业教育更注重的是“法律人”的思维及人格的养成,正如美国博西格诺教授所言,“法学院的目的是改变人,通过在法学院的经历使人们变成另一种样子——将他们从法律的外行转化为法律人的新锐。法学院为他们提供了运用法律规则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使他们对自己有一种全新的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念,忠诚于法律职业的价值观,取得一种费解而神秘的被称为‘法律人思维方式’的推理方法。”[3]因此,我们必须认真思考法学教育的定位,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统筹起来加以考虑,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研究生教育,必须考虑各层次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合理设置培养方案,以实现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

(二)课程设置方面缺少职业训练的内容

法学教育的目的是让学生获得从事法律职业应当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宽泛的知识结构和开阔的视野是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社会正义感和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基本技能。目前课程设置基本上只能满足法律知识的传授,而职业能力培养的内容欠缺,特别是缺少司理方面的训练。
法学教育的定位应该更加注重职业化教育,是因为法律职业有其特殊的职业素质要求,这大致包括3个方面:第一,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包括各个学科基础课程知识的储备;第二,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包括熟悉各种法律规则,对具体法律规则的理解与适用等;第三,从事法律实务后,还必须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包括解决问题的技能、掌握法律分析和推理的技能、事实调查的技能等。
美国律师协会于1992年出版的专门报告(《麦考利特报告》)列举了10项能力:1.解决问题技能;2.法律分析和推理技能;法学研究技能;4.事实调查技能;5.交流技能;6.咨询技能;7.谈判技能;8.起诉和其他纠纷解决程序运用的技能;9.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技能;10.确认并解决困境的技能。(参见:杨欣欣.法学教育与诊所式教学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源于:论文格式标准www.7ctime.com
2:3-9.)我国当今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本科层次还是在研究生教育层次,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过于强调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不足,无法与社会需要相契合。总体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法学专业本科教育还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都缺乏职业教育的内容;对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质量,通常也是以理论考试的成绩或撰写学术论文的水平作为评价标准,很少从职业素养方面加以要求和考核。

(二)培养层次过多、培养目标定位不合理

我国当前法学教育学历层次包括了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4个层次,法学本科教育又分为一般法学本科、双学位法学本科和招录体制改革(试点)双学位法学本科;法学硕士研究生又区分为专业方向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和招录体制改革(试点)法律硕士研究生。除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外,还有多种形式的法学教育机构,比如,全日制短期职业大学、普通高等学校附设函授部或者独立函授学院、广播电视大学、职工大学、管理干部学院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目前的法学教育不但层次多,而且种类多,同一层次不同种类的培养目标定位并没有明显的差异,也导致了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及教学方法上的雷同,影响了法学人才的培养质量。

(三)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

法学教育中缺少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离,是我国当前法学教育中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在短时期内难以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2002年开始的国家司法考试,已经成为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学教育已与法律职业形成了必然联系,因为具有法学教育背景并没有作为参加司法考试的必要条件。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和知识体系的积累,整个法律体系,从立法到司法,从写在纸上的法律到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法律,从法律制定到法律实施的各个环节,都需要一支受过良好法律教育和训练且具有良好的职业技能、职业意识和职业道德的法律家群体。这一职业群体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教育系统工程,院校法学教育能够满足的只是这一职业初步的需求,其职业素养的形成需要较为长期的专门训练。

(四)法律职业职前训练机制不完善

法学教育是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体,以职业教育为核心。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是一种可以被称为“院校法学教育”的通识教育,在职业化教育机构缺失的情况下,“院校法学教育”无法完成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我国的法学教育之所以被界定为通识教育,主要是根据其培养目标、课程安排和教学方法等方面,都是以传授法律基础知识为基本,缺少法律职业训练的内容和不同于知识传授的职业训练方法。特别重要的一点是,在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前的法律实证研修期被忽视了,即缺少职前的职业训练。两大法系对职业训练采取了不同的方式,英美法系往往通过“师徒传授”的方法来进行职前训练,大陆法系则以比较系统的司法研修制度来进行职前训练。

四、对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展望

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强化其法律职业教育的趋向,但也应避免矫枉过正之弊端。这是因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为社会各行业培养所需之法律人才,有的可能进入政府部门,有的在企事业、社会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有的则从事教学与学术研究,并非全部法学专业的毕业生都从事法官职业或律师职业。所以,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法学教育既需要培养法律精英人才,也需要培养一般法律人才。社会对法律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决定了我国法学人才培养的基本格局,即在重视法学基础教育的同时,法律职业教育也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基于我国法学教论文导读:
育的传统和现有条件,笔者提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几点具体构想:

(一)法学教育的合理定位: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合成体

我国学校法学教育的改革,首先要解决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是:大学法学教育是一种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缺少综合知识的积累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这与法学教育定位不明确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在对法学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前,必须解决法学教育的定位问题。
尽管法律人才的培养有其共通性的规律,但基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体制、经济基础、教育模式和法律传统的不同,法学教育的体制及定位也存在较大差异。比较各国及地区的法学教育,其共通性在于,法学教育一般是分阶段进行的,所涉及的内容既包括通识教育,又包括职业教育。英美大学的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注重职业技能、法律思维和法律职业道德的训练。德国、日本等大陆法国家大学法学院开设有法学本科教育,是一种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传授。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其基本目的是通过大学4年的学习,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知识体系、法学理论,法律职业教育则在通过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之后,由另外的机构独立完成[4]。法律职业是一种专业化程度非常高的具有独立性的职业,法科院校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教育背景并在其职业生涯中不断学习,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具有很强的职业性。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的学术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要对学生进行学术性的教育,即要以法学理论为依托,着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智慧、法律修养;法学教育的实践性要求法学教育必须对学生进行职业性的教育,注重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5]这一观点强调了法学教育具有双重内涵: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既强调理论教育的重要性,又认为职业教育是法学教育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总而言之,法学教育既包含了法学通识教育,又包括了法律职业教育。我们应当潜心研究我国法制与社会发展的具体实际,找准我国法学教育的定位,合理设置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特别是针对不同层次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合理确定职业培养方案,培养出符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法律产品”。法律职业以法学教育为前提和基础,法学教育培养了法律人的专业知识和法律职业素养;反过来,法律职业又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结合本文上述讨论,笔者认为,法学教育在强调法学理论基础的同时,不可偏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把法律教育定位为职业知识的传授,意味着什么?它意味着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法科职业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把摘自:本科生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法学当作通识来教育。它是一种注重职业方法与能力的教育,而不是注重法律知识的教育。这也是符合我们的政府与社会呼吁多年的‘能力教育’或‘素质教育’之精神的。”[6]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体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革之前,法科院校应当承担起法律职业教育的责任。在法学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中充实职业教育的内容,其对培养法律职业从业人员(法律人)的法律思维、职业、职业技能和社会责任感等方面,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完善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

在我国法学教育现状分析部分,笔者罗列了具有代表性的大学法学专业所开设课程的情况,从中我们能够很清楚地看到,所开设的课程虽然涵盖了法学专业的绝大部分法律课程,也提供了非常丰富的选学课程,然而,这一课程设置模式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第一,课程设置的开放性不够。目前我国高等法学教育课程中,除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性课程设置的政治理论、外语、体育等课程外,其他课程基本属于法学专业方面的课程。在知识储备方面,现有的课程设置没能为学生提供知识扩展的基础。第二,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从所开设的课程内容来看,近95%的课程是法学基础理论知识,法律职业技能训练课程所占比例相当小。第三,课程设置中缺少对法律意识、法律职业的训练内容。法科院校的教育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传授法学基本原理和法律的基本规则,锻炼处理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培养学生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和高水准的意识,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和引领社会的方向,以成就“法律人”必备的职业素养。这方面训练的课程设置,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最为重要的内容。
从上面的思考可以看出,在我国法学教育近期改革的方案中,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当作较大的调整,具体的考虑是开设拓展知识储备的课程,除法学专业课外,还必须提供更宽的课程选择余地,优化学生的知识结构。目前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包括了必修课与选修课,且主要集中在法学专业课程,交叉学科课程较少。改革的基本思路在于:一是增加选修课的数量,二是选修课的设置要体现综合性。

(三)完善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方案、加强法律职业教育

法学人才的培养是一项多学科、综合性、实践性的人文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结合体,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缺少职前法律职业训练,也没有为职业训练而特别设立的机构,大学法学教育中应适当增加职业化的内容。这就要求法学专业课程中应当增设职业技能和职业养成的课程。在我国目前法学教育缺失法律职业训练阶段和没有专门的职业教育机构这样一种背景下,学校法学教育所面临的任务不能只限于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还必须解决法律职业教育问题,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进行法律分析、法学研究、事实调查、交流咨询、谈判和运用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等技能。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必须考虑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技能的相关课程;在教学方法上,必须注重实践性。
我国法学专业本科采取的是高中直接进入大学法学专业学习的模式,在大学4年间同时完成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从理论上说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中国法学教育中长期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必须考虑大学法学教育各层次的基本目标,实现法学职业教育专门化。
我国法学教育学历层次分布过多,培养目标定位不准。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并对法学教育层次进行系统规划,明确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定位,并在这一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课程设置和职业修业计划。在对职业教育论文导读:适应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能力法学人才的需求。学术研究生偏重专业研究能力的培养,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专业研究生则注重研究能力与职业能力两方面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满足司法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应加强训练实务技能,如会见与谈判能力、辩护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分析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教学方法可以
进行专门化改革以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应定位于学科教育或素质教育。当然,强调大学本科的通识教育定位,并不意味着所开设的课程全是理论课程,还应当开设旨在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职业修养的课程,比如法律推理学、法律技能学、法律学等;研究生法学教育的两个层次(硕士和博士)应区分学术研究生和专业研究生法学教育,以适应社会对不同层次、不同专业能力法学人才的需求。学术研究生偏重专业研究能力的培养,参与科研项目研究;专业研究生则注重研究能力与职业能力两方面综合能力的培养,以满足司法实务部门对高层次法律人才的需求,应加强训练实务技能,如会见与谈判能力、辩护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分析问题并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教学方法可以采取讨论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等。所以,应当根据不同层次的法学教育设定科学、合理的培养目标,科学设置各层次法学教育的课程,使我国法学教育更切合实际。

(四)法学职业教育专门化改革

法律职业教育专门化的改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设置职业化的课程体系,二是职业教育由专门的机构来完成。我国法学教育中长期改革中最为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职业教育专门化的问题。有学者建议职业教育由法律院校完成[7],笔者认为,这样的设想可能难以实现,主要是因为现有法律院校的师资及培养理念难以在短时期内满足法律职业教育的要求。此外,大学教育所固有的基础性教育和重视理论性教育的特性难以完全满足法律职业教育所要求的极高的专业化与极强的社会实践性。基于这样的考虑,把从事司法实务的高级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教育交给专门的法律职业培训机构来完成,应当是比较合理的选择。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法律职业教育可以依托法官在职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来进行。国家法官学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国家级法官教育培训基地,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全国法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承担全国高级法官培训及初任法官培养任务。从国家法官学院的职能来看,目前并不具有法律人职前训练的职能,但因其是法官继续教育的基地,已基本具备了法律人职前职业教育的条件。国家法官学院已在全国18个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并拟在其他13个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国家法官学院分院,这就为法学职业教育专门化改革提供了硬件保障。法官学院可以扩展其功能,在法律职业教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目前,国家法官学院除了承担法官继续教育的培养任务外,还兼有法学学历教育的功能:法学专科和本科学历教育。这与法官学院本身的职能定位相悖,在今后的改革中,应当强化国家法官学院的职业教育功能,取消其中的学历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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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istory, Current Situation and Outlook of China’s Legal EducationLU Qi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Abstract:
China’s legal education lays particular stress on the impartment of knowledge but doesn’t organically combine with professional training. This makes it difficult for the students to cultivate their basic professional capacities. The legal education should include vocational education,what’s more, it should also lay emphasis on the cultivation of源于:毕业设计论文www.7ctime.com
the students’ thinking ability and the education of legal ethics. We should choose our own patterns of legal education, consummate the knowledge system of the legal education and organically combine it with the special legal agency’s vocational education .
Key Words:legal educ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training mode
本文责任编辑:邵 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