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关系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3222 浏览:56957
论文导读:
【摘要】并购几乎是世界上每一个大公司发展的必由之途。中国企业并购只有不到二十年的历史。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如何跨越在企业并购中与发达国家在时间跨度上长达近一个世纪的差异及由此带来的在并购理论、制度、人才等方面的差距是我们面临的严峻挑战。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干预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怎样定位政府干预在企业并购中的地位,规范政府干预在企业并购中的行为,提高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效率,提升企业绩效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发展,就成为本文力图阐明的核心。
【关键词】政府干预;并购;绩效

一、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动机分析

(一)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理论动机

并购有利于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壮大,以至于几乎没有一个成功的大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受益于它。这是资本执着于并购的原因。企业并购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行为,市场机制起主导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着基础性作用。从企业并购的商业行为特点和其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流动、提高经济资源的社会效用角度看,政府没有必要对企业并购进行过多的干预。但市场失灵的存在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当市场失灵时,如果没有政府的参与,并购不是有损于并购参与方的利益,就是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市场失灵要借助承担社会管理责任的政府加以克服。政府需要承担起调节经济和维持市场公平竞争的责任,从提高社会效率和公共利益出发,制定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平衡并购参与方的利益,约束可能导致垄断的并购行为,利用政府自身在宏观信息方面的优势,引导企业并购行为。

(二)政府干预的初始动机

政府对企业并购的干预是从反垄断开始的。谋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求竞争与垄断之间的平衡是政府干预企业并购的初始动机。
第一次企业并购浪潮初期,企业的兼并活动几乎不受政府政策和法律约束。过度的企业并购形成了垄断,削弱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这与西方国家传统的自由竞争价值观念相悖。这种状况导致了美国第一部反垄断法的诞生,即1890年的《谢尔曼法》。该法案规定,垄断贸易是违法行为,政府必须取缔旨在限制自由贸易的联合式勾结。1914年,国会制定了《克莱顿法》,反托拉斯《克莱顿法》的颁布,使得带有垄断色彩的横向并购难以进行,资本追逐垄断的成本得以大幅提高。

(三)政府干预的普适性动机

政府对企业并购活动的干预不仅存在于欧美等西方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更存在于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和转型中国家。我国是“转轨中的市场经济”国家,政府为履行自身的社会责任,相对于“完全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和“有管制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更多地介入了企业并购活动。政府往往会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推进企业并购。并购的发生会改变利益关系,改变业已形成的利益格局。为了保护相关各方的权益,政府需要对并购加以干预。政府保护的利益主要集中在并购双方企业相关者利益和国家利益两个方面。

二、政府干预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

由于政府行为在国有企业并购中是存在一定必要的,因此政府的介入将会给国有企业的并购带来一定的正面效应。
(1)政府发挥替代功能。对于国企并购双方而言,政府适当的引导、干预和牵线搭桥,可以实现对我国不健全的机构体系的功能替代,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现阶段机构力量薄弱的缺陷,有力地推动企业的并购活动。
(2)政府行使产权流动的监督权和协调权。如果并购活动涉及跨地区、跨行业的不同企业时,必然带来利益上的重新调整,从而影响到被并购企业隶属政府部门的财政收人和主管部门的既得利益。这时,政府通过产权流动的监督管理权和协调权,可以协调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并购活动在更大范围内盘活固化存量资产,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3)政府从优化产业结构出发对企业并购起着导向作用。由于产权流动的低效性,大量的资产存量凝固在低效部门和行业上。通过企业并购,这些闲置的固化资产可以流向资金短缺的产业部门,达到优化的效果。但这种产业结构的优化需要政府干预和调节,引导这些产业中的优势企业增强并购动力,提高经济效率。

(二)负面效应

政府在国有资产管理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和多元化目标下,常常会出现混乱,以政府的目标代替企业的目标,给企业并购活动造成一些负面影响。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大部分是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并且,为了维护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这些公司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往往采用了国家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股权设置模式。理论研究与实际调查表明,尽管改制后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在形式上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实质性的进展却严重滞后。这突出表现在政企不分的现象仍较为严重,政府职能存在“缺位”“、错位”“、越位”问题。政府职能的“错位”与“越位”又将导致“政府干预”问题。简言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然存在传统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所以说,政府干预是并购绩效研究未得到一致结论的原因。理论上,并购有助于公司价值的提升,但实证研究却未能得到一致的结论。为什么我国会存在这种“并购绩效悖论”?因为企业并购活动是并购双方基于市场化原则自由达成的契约,较少地受到政府的干预。但是在我国,地方政府有动机和能力要求其控制的上市公司缓解当地的失业率问题或者实现其政治晋升目标,盈利的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并购常常受到地方政府的负面干预、收购公司的收购决策常常是出于地方政府的政治目标,而不是基于企业效率最大化目标。

三、政府干预与并购绩效的关系

在政府干预的制度背景下,一方面是政治成本(即由政府的政治控制而引发的成本);另一方面是由内部人控制而引发的成本。如果仅从单方面而言,政治成本或成本都将使企业价值降低。但综合而言,这两种成本之间可能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即尽管过于严密的政府控制会引发高额的政治成本,但是,由于缺乏数量巨大的积极的私人投资者的参与,缺乏有效的公司监控机构,政府监控有助于限制企业内部人员的滥用权力行为,有助于降低成本。由此,在公司治理意义上,政府干预和内部人控制双重因素引致的综合成本将呈论文导读:式www.7ctime.comgium,OriginalResearchArticleJournalofBusinessResearch,Volume63,Issue4,April2010,Pages392-403.IsabelFeito-Ruiz,SusanaMenéndez-Requejo,Cross-borderMergersandAcquisitionsindifferentlegalenvironments,InternationalReviewofLawandEconomics,11May201

1.上一页12

现U型的特征。具体而言,对于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而言,因政府部门的严重“缺位”产生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会导致过高的成本。而过于紧密的政府控制虽然有利于成本的大幅降低,但又将引发过高的政治成本。在这两个极端的状态中间,存在一个最优的政府干预程度,可以平衡成本与政治成本,使得综合成本最小。参考文献
李稻葵.政府控制转型过程中的国有企业所引起的成本和收益:来自中国的证据[Z].工作论文,1999.
冯根福,吴林江.我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的实证研究[J].经济研究,2001(1):54-61.
[3]李增泉.国家控股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D].上海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2.
[4]张新.并购重组是否创造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北京:经济究,2003(6).
[5]张新.并购重组是否创造价值?——中国证券市场的理论与实证研究[J].经济究,2003(6):20-2.
[6]李增泉,余谦,王晓坤.掏空、支持与并购重组[J].经济研究,2005(1):95-105.
[7]夏立军,方轶强.政府控制、治理环境与公司价值——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J].北京:经济研究,2005.
[8]Olimpia Meglio,Annette Risberg,Mergers and acquisitions-Time for a methodological rejuvenation of the field?Scandinian Journal of Management,Volume 26,Issue 1,March 2010,Pages87-95.
[9]Nancy Huyghebaert,Mathieu Luypaert,Antecedents of growth through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Empirical results from Bel摘自:学术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gium,Original Research Article 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Volume 63,Issue 4,April 2010,Pages392-403.
[10]Isabel Feito-Ruiz,Susana Menéndez-Requejo,Cross-border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 in different legal environments,International Review of Law and Economics,11 May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