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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TRIPS协议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完善-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264 浏览:21160
论文导读:
【摘要】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无论在整体思路与具体操作层面与TRIPS协议相比较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产生了许多问题,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不仅能够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利于更好的实施TRIPS协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TRIPS协议;司法与行政保护
知识产权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标准之一,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能够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提高国际竞争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展,各国普遍重视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因基于各国不同的文化背景,法制环境等情形,所保护的程度也有所区别,但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趋势并未因此而改变。

一、关于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TRIPS协议又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为WTO一揽子协议之一,即凡加入WTO成为其成员的国家或地区就同时也加入了该条约。TRIPS协议既为国际条约,作为WTO的成员就负有履行该协议的义务。国际条约法理论认为,国际条约的遵守和实施依赖于缔约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履行情况,通常对于缔约国履行义务而言,它包括:一方面在国际社会中缔约国之间必须遵守该条约的规定;另一方面即是该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亦构成对该条约的实施和执行。具体而言,缔约国需在国内采取一系列如立法、执法、司法等措施来保证条约得到妥善适用。当然为了确保缔约国遵守条约义务,条约通常都设有监督机制,以作为对条约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如,通过建立或授权专门性的国际机构和设立特定的程序,对缔约国履行条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它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与程序。所以,TRIPS协议也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比较全面和系统的文件。在国际上该协议将对于该协议的监督权纳入WTO体系内,另外也规定了其在国内层面的实施情况。与其他协议相比,TRIPS协议要求缔约国国内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同时需要这些法律得到有效的实施与遵守,这表明了TRIPS协议在国内实施的复杂程度。
总体而言,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两种途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要求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并且能够有效执行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而司法保护则涉及通过司法途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主要是由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追究知识产权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及所面临的困境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发展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上,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并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结合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专门机构设置上,1998 年,将中国专利局改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该机构是国务院主管专利工作和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的直属机构。我国在2001年加入WTO后,为遵守TRIPS 协议的规定,全面修正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二条规定:“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另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由此,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与执法体系基本建立。
总之,无论是在知识产权立法还是行政管理机构方面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都经历了从无到有以及逐渐形成体系的这一过程,但是毕竟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存在较大差距,其中也出现了许多难题。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压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受到国外发达国家的压力与国内利益诉求的双重影响。在1979年的中美贸易谈判中,在我国对该谈判协定中包含的知识产权条款几乎不了解的情况下被迫签署了协定。此后我国学界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研究,并于1980年积极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公约,还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或条约。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摘自:7彩论文网本科毕业论文致谢www.7ctime.com
知识产权保护的认知观念其中源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压力。
2、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缺陷。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虽然渐趋完善,但是相较于发达国家仍存在差距。如上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由《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许多行政法规构成。诸如学界所言,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立法层次多,法律效力的差别与弱化并存且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等等,然而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远不够,还需一系列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基本的法律体系,但更要注重制度的运作。实际上立法层面的问题因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不断深入的认识已有所改变。
3、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仍待加强。从世界各国的实践可知, 对知识产权最强有力的保护是司法保护。根据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要求,在入世前后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仍存在不足之处:
首先,我国注重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平行管辖制度,两者的管辖存在重叠之处,这可能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而且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处理的依据和所处立场不尽相同,也可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两者缺乏协作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其次,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不少知识产权案件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而且涉及知识范围甚广,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官不可能具备这些复杂的知识背景,因此难以单独完成对案件的审理,这需要具有中立地位的专业人士或组织如行业协会参与到诉讼中来。
最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平衡和审判实践不统一。我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各地法院审理水平出现差异。知识产权案件具有高度的论文导读:
专业性,但由于有权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这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

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改进举措

通过TRIPS协议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介绍以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所面临问题的说明可知,虽然我国加入WTO已有10年,但若要TRIPS协议在我国得到充分实施仍需时间。因此,我们应采取下列措施改进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
1、建立以司法保护为中心并与行政保护相协调的保护机制。为此首先应确立以司法机关为中心的知识产权实施协调机制,并加强司法机关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
2、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发挥陪审员的作用,注重专家意见。知识产权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审判质量,影响到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的评价。要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并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专业审判水平。
3、为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有必要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到要“研究适当集中专利等技术性较强案件的审理管辖权问题,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集中专业人员处理某方面的专业问题,这既提高了诉讼效率,也有利于保证同类案件判决的一致性。
事实证明,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传播具有积极的保障和推进作用。我们应看到TRIPS协议是一种机遇同时也是挑战,我国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切实履行TRIPS协议,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张乃根:《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法》(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国际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作者:孙磊,男,198704,安徽淮北人,安徽大学法学院2010级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