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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疆民族古代法制活化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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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运行模式等情况。一、怒族法律的起源神话传说和宗教、禁忌、礼仪中反映出怒族侵权、婚姻、自然保护等法的起源。(一)神话传说反映的法的起源贡山怒族“阿龙”的创世神话《创世纪》中可以看到很多法的起源。《创世纪》叙述天神讷拉格波创造了万物,人分为天上人、地上人和地下人。故事以下的内容涉及民法中相邻
摘要:怒族长期生活在与外界交流较少的峡谷地区,在清朝结束以前受政权的影响较小,国家法在怒族地区基本未得到实施。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宗教、祭祀等活动形成了怒族自己初具规模的习惯法体系,独具特色的法律思想和形式非理性的法律运行模式。
关键词:怒族;习惯法;法律思想;法律运行模式
1006-723X(2011)11-0111-04
怒族的主体聚居于世界著名大峡谷——怒江峡谷。怒语称怒江为“怒米挂”,“怒”为“黑”之谓,“米挂”为“江水”之谓,怒江即“黑江”或“黑水”之谓。碧罗雪山在怒江东岸,海拔4000多米;高黎贡山在怒江西岸,海拔5000多米。
17世纪以前,怒族社会还处于以父系为主的家庭公社时期,与外界接触很少。李思聪《百夷传》记载:“怒人颇类阿昌。蒲人、阿昌、哈喇、哈杜、怒人皆居山巅,种苦荞为食,余则居平地或水边也,言语皆不相通。”长期生活在与外界交流较少的峡谷地区,在清朝结束以前受政权的影响较小,国家法在怒族地区基本未得到实施。怒族习惯法保存较好,是我国边疆民族古代法制的活化石。研究怒族的习惯法,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一些古代边疆民族地区法律思想的起源,习惯法律体系及法律运行模式等情况。

一、怒族法律的起源

神话传说和宗教、禁忌、礼仪中反映出怒族侵权、婚姻、自然保护等法的起源。

(一)神话传说反映的法的起源

贡山怒族“阿龙”的创世神话《创世纪》中可以看到很多法的起源。《创世纪》叙述天神讷拉格波创造了万物,人分为天上人、地上人和地下人。故事以下的内容涉及民法中相邻关系的起源:
从地上到地下也有路可通,地上人还经常到地下人那里去做客。就因为地上人时常把洗衣服的脏水倒在通往地下的洞口,这些脏水流进洞里,弄脏了地下人,他们一生气,就把通向地上的路给堵死了。
在本案例中,相邻关系的双方是“地上人”与“地下人”,相邻关系的纠纷是因为“地上人”不当使用自己的权利——倒洗衣服的脏水引起的,作为相邻关系的一方,“地下人”有权要求“地上人”在实现自己合法权益时要尊重其合法权益,在“地上人”无视“地下人”合法权益,将脏水倒在通往地下的洞口,造成了不利后果——弄脏了“地下人”时,“地下人”便采取了自卫的手段——把通向地上的路给堵死了。
贡山怒族“阿龙”的洪水神话有许多法律起源的内容。神话中说“天神讷拉格波决定发洪水惩罚世上的恶鬼坏人”,反映出法要有强制力保证——天神讷拉格波的法力;法起源时的目的——惩罚恶鬼坏人;违法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洪水淹没。神话中关于兄妹通婚的内容则反映了早期血缘内对偶婚的婚姻法律关系。
福贡怒族“怒苏”关于其始祖“茂英充”的神话反映的是群婚制的婚姻法律关系。

(二)宗教、禁忌、礼仪中反映的法的起源

怒族的原始宗教中自然崇拜非常普遍。对山、水、树、石、天等均应进行祭祀。反映出怒族法的起源在于其与自然界的交流,人们要在自然界中生存、发展,必须遵守自然规律,与自然和谐共处。
怒族进行狩猎时不能伤害领头野牛。他们认为,头牛是神牛,它不会死,会复活,伤了头牛,要遭大难。从动物学的角度来看,头牛是牛群中最为凶猛的,射了头牛之后,它会狂奔乱窜,牛群因此大乱,造成野牛之间相互顶撞、踩踏,死伤无数。这显然是一种对自然资源的浪费。不打头牛的禁忌,实质就是自然资源保护法的起源。怒族社区中不能伤害狗。如果别人打了自家的狗,狗的所有权人认为比打了自己造成的伤害还要严重。伤害了他人家的狗甚至会造成械斗的严重后果。狩猎是怒族的重要生活来源,狗是狩猎活动中重要的生产资料,不能打狗的禁忌应当是生产资料特殊保护法律规范的起源。
舅父是怒族最尊敬的父辈。外甥的婚姻大事需征得舅父的同意。在婚礼上,舅父要与外甥媳妇一起跳“生殖舞”及其他有交合动作的舞蹈。外甥女出嫁时,夫家要送舅父一头牛做彩礼。外甥如果不育或子女难养,要备礼向舅舅请罪。这些甥舅礼仪,实质上是舅父权的体现,是母权制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怒族社会尊老的礼仪较多。与老源于:7彩论文网大学毕业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人同行,老人要走在前面。家中的位置,老人坐尊位。不经老人同意,不能从老人面前经过。这些礼仪本身就是调整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起源。

二、怒族习惯法中的各部门法律规范

(一)刑事法律规范

怒族习惯法中的刑事法律规范主要涉及盗窃、故意杀人、逃婚和通奸,刑罚主要有财产刑、肉刑、侮辱刑和拘禁刑。盗窃是怒族最憎恨的行为。怒族社会长期以来形成了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的善良风俗,在怒族村寨常常可以看到谷物一堆堆放在田边,山头上到处是牛羊,并无专人看管。史载:“无盗,路不拾遗,非御虎豹,外户可不扃。”如果抓获盗窃行为人,怒族会将其交由头人进行处罚,处罚的轻重根据盗窃的动机、价值、对象、手段等情节来定。故意杀人也是怒族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行为。按照怒族刑事法律规范,故意杀人者应当支付被害人亲属偿命金。夫权是怒族社会极力维护的一项权力,故逃婚和通奸行为也要受到处罚。如果对方当事人侵害己方权益达到严重程度,怒族人还会对对方课以拘禁刑。在路上或田里将对方当事人抓回囚禁,并带上木脚镣等械具,然后通知对方亲友,通过谈判后可用牛或金钱将被拘禁人赎回。
这些规范都表现出对刑事违法性的惩罚,且根据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承担责任程度上的区分。

(二)民事法律规范

怒族习惯法中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民法规范已见端倪。怒族的物权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所有权,其他物权因社会经济发展形态的限制,法律规范尚不多见。所有权的规范主要表现为公有制、共有合作制和私有制的规定。贡怒族“怒苏”及碧江怒族“阿怒”的所有权形态保留有较多的公有制。原碧江第九行政村的土地有“村公有地:属于整个九村所有”,只要是九村的居民,无论是哪一个氏族,哪一个民族,都可以自由开垦耕种村公有地,但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有权属村公有,使用权也不得进入市场流转。“氏族公地:属于一个氏族所有”,“斗霍”、“达霍”是该村的两个主要氏族,两个氏族都各有自己的公地,凡属“斗霍”氏族的,就可以自论文导读:员的成分保持纯洁,财产的继承范围也就限制在本氏族、家族内部了。家庭财产的继承人的确定,碧江怒族采用父子连名制,以保证各个父系家族的直系亲属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有直系子孙才能享有本家族财产的直接继承权,非直系的成员被排除在财产继承权之外。其他地区的怒族,财产“主要是由幼子继承,原因是由于群婚残余的影响,怒族男女
由开垦“斗霍”氏族的公地,但只有不能流转的使用权,所有权归氏族公有;“达霍”氏族的公地也适用同样的规范。“家族公地:属于某一家族集体所有”。例如,“达霍”氏族中分为“敖哈谷”、“敖皮谷”、“敖云谷”三个家族,各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地供本家族成员共同开发,但家族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且不得在市场流转。贡山怒族“阿龙”的“棉阿白”及碧江怒族“阿怒”的“猛卡麻”是共同共有,合作开发的所有权规范。此类所有权规范是指在一定范围相关人群对某一区域的土地共同具有所有权,该范围内的当事人并不具有按份共有的所有权,只有共同共有的所有权。该范围内的人群对土地合作开发,按份平均承担对该土地的资金及劳力投入,对其收益也按份平均分配。怒族的房屋、首饰及一部分土地等财物,其所有权已经属于是私有制形态,个人享有其私有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完全充分的所有权。对于这些财物,由典当等形式产生的其他物权规范也已经形成。
债权法律规范中,借贷法律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在怒族社会中有一定发展。借贷合同已经分为单务无偿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实物借贷以单务无偿合同为主,货币借贷以双务有偿合同为主。债务必须还清,当事人死后,其子女或其他后代亦应偿还其所欠债务。单务无偿的借贷合同。在因疾病、死亡或缺乏粮食之紧急情势中,当事人得向其亲友告贷,标的有牲畜、粮食等。借牲畜主要用途为祭鬼,借粮食主要用途为种子,不是口粮。如缺乏口粮,当事人可向亲友直接“要粮”,无需言借。“要粮”时,借方应带一只鸡或其他物品,作为礼物送给贷方,然后取回所需之粮,取回之粮无需归还。若标的为牲畜,则合同到期后应以大小、年龄、身体状况相当的同类牲畜归还,稍有出入,贷方亦不计较。
怒族的婚姻规范有了明显的法律特征:普适性、规范性和强制性。怒族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主,但仍停留在较为原始的亚血缘族内婚。怒族的婚配原则是嫁女应当“先内后外,由近而远”,女性一般应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寻找配偶。除父母、兄弟、同胞兄弟姐妹之外,从兄弟姐妹、再从兄弟姐妹之间,甚至不同辈分之间均可结为配偶,“贡山达拉、秀楞、茶腊和彭登4村,有68对夫妻,其中姑舅表兄弟姐妹通婚者26对;姨表婚者3对;3代以上内婚者10对。”怒族的姑舅亲在婚姻中有优先权,某家有女欲嫁,首先应当满足其姑舅表亲的婚姻要求,只有其姑舅表亲没有婚姻要求以后,才能考虑别的人选。如果男性怒族娶了外氏族或其他民族的女子为妻,则备受赞扬,远道而来的媳妇也备受尊重。怒族婚姻中还留有原始群婚残余。碧江县部分怒族行政村,在举行婚礼的晚上,参加者要跳一种象征群婚的舞蹈。新婚之夜,新郎可以与任何一个随新娘来的女子发生性关系,同样,新娘也可以与任何一个男子发生性关系。转房制也是怒族婚姻的一种重要形式。所谓转房制,就是兄死后,寡嫂可以转归夫之弟为妻;弟死后,弟媳可转为夫之兄为妻;如无兄弟,则在家族近亲中寻找一个适当对象。只有男方不愿意,或家族成员中没有适当对象的情况下,女方才可以选择别的配偶。怒族中还有“振金抗努巴缕”即“讨男子”的婚姻形式。“振金抗努巴缕”与汉族的入赘有着本质的不同,汉族的入赘一般是没有男性后代的家庭采取的形式,赘婿的社会地位低。怒族的“振金抗努巴缕”则不论女方有没有男性后代,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振金抗努巴缕”,女方“振金抗努巴缕”和男方娶妻没有什么区别。“振金抗努巴缕”中的丈夫地位和娶妻的丈夫一样,岳父岳母对女婿也是视同己出。这些规定,在怒族社会一定范围内都是有效的,如有违反,将受到制裁,显示出普适性、强制性的特征。怒族婚姻关系中的这些程序有明显的规范性特征。
怒族继承的财产包括两大部分:一是氏族、家族财产;二是家庭财产。氏族、家族的财产指在某一特定氏族、家族势力范围内的一切资源。凡属氏族、家族共有的财产,任何个人无权处分。对于这部分财产,怒族通过族内婚,使氏族、家族成员的成分保持纯洁,财产的继承范围也就限制在本氏族、家族内部了。家庭财产的继承人的确定,碧江怒族采用父子连名制,以保证各个父系家族的直系亲属享有财产继承权。只有直系子孙才能享有本家族财产的直接继承权,非直系的成员被排除在财产继承权之外。其他地区的怒族,财产“主要是由幼子继承,原因是由于群婚残余的影响,怒族男女婚前性生活较为放任,因而长子不一定是婚生子,为了保持父7彩论文网职称论文范文www.7ctime.com
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权,从而确定了幼子的主要财产继承权。”在一个家庭中,长子或其他非幼子的儿子结婚后,要在父母家的左、右、上方围着建新房,父母将部分土地及少量财产分给他们,供其独立生活之用。长子及其他非幼子要帮助父母劳动,在父母年老之后还要与幼子一道承担赡养义务。父母过世后,其财产均归幼子继承。如幼子不承担赡养义务,经多次劝诫仍不思悔改者,家族有权取消其继承权,另立对老人承担赡养义务者为继承人。鳏寡孤独者,从与其血缘最近之亲属中选定承担赡养义务的对象,幼子仍为首选。双方达成遗赠扶养协议,在遗赠人过世后,由受遗赠人继承其财产。

(三)经济法律规范

在市场交易方面,怒族对市场交易地点、交易信号、交易方式、一般等价物等均有习惯法进行规范。怒族有固定的市场交易集散地。在碧江,一是在六村东边凹初的老林里,一是在老母登的毕阿垮。兰坪与碧江的市场交易集散地设在兰坪石登区的舍格拉、挡格拉两地。兔莪街是怒族自己创立的第一个集市。交易的信号是打,一响,就如同拍卖中的落槌,碧江怒族即带上物品与兰坪怒族进行交换。市场交易中的一般等价物为黄牛、铁三脚及盐,各种物品价值均可由这三种等价物进行换算。交易过程中食宿由在居住地交易一方负责,回程的盘缠亦由在居住地交易一方承担。诚信经营,童叟无欺。怒族有较为完备的度量衡法律规范。怒族度的单位有军、妙头、提头、提亚、提来五种。量的单位有毫、合、怒比、钱、两。衡的测量主要通过手测或用绳与拳头的比例来进行。在劳动法律规范方面,怒族的劳动用工方式主要有借工和和雇工,互助帮工也很常见。借工又叫换工。农忙时节,当事人双方可以建立借论文导读:ame}高中英语论文www.7ctime.com法制的活化石,民族习惯法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程度相适应,是边疆少数民族深厚文化底蕴在法的范畴内的表现。在国家法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而不是一味否定民族习惯法,对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案例:2010年8月,福贡县有一怒族青年不大用打鸟,误伤1名
工法律关系,即出工方出人帮助借工方劳动,借工方在出工方需要时偿还。借的是男工要用男工来还,借的是女工可用女工来还。还的工作量与借的工作量应当基本相当。雇工有雇长工和雇短工两种。长工一般未婚,没有固定的劳动报酬。一类长工在为雇主工作一定时间之后,雇主为其娶妻。一类长工大部分时间为雇主工作,其余时间可以耕作自己的小块土地,出外“背背子”,或挖黄连,收入归雇工所有。短工的劳动力来源一般是土地较少,常缺粮食的人家。雇短工按时计酬,一个男工一日的工钱约为玉米1升。

(四)教育法律规范

怒族是一个能者为师的社会,怒族的习惯法认为,每一个怒族成员:父母、兄长、亲友、同伴都可以而且应当成为教育者,都负有教育的责任。教育的目的是使受教育者掌握生产和生活的技能,能动地遵守怒族社会的行为规范,为怒族社会的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教育活动大多在生产劳动和生活中进行,整个教育与日常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每个家庭的火塘是怒族人学习的重要课堂,怒族许多重大事件都与火塘有关,氏族历史类的重要歌谣都要在火塘边唱,这类歌称为“火塘边唱的歌”。“哦吆”是重要的社会教育场所。怒族少年在十来岁时,要离开父母,到“哦吆”寄宿。在“哦吆”里,少年们要学习弹琴、跳舞、制弩削箭、搓麻绕线。到了青春期,“哦吆”又成了他们谈情说爱的场所。怒族教育的种类有游戏教育、礼仪教育、生产教育、特殊人才教育等。特殊人才教育主要涉及头人和巫师的培养。

(五)纠纷解决机制

怒族习惯法中的纠纷主要通过抛血酒、喝血酒、捞油(开水)锅、拔石桩、祭“玛日”等神判机制解决,怒族在解决内部矛盾时也已采用初级的仲裁模式,而“索人头”是矛盾不可调和时采用的血亲仇杀纠纷解决方式。
三、小结
梳理完怒族的习惯法,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一)怒族习惯法中的法律思想

平等思想。在怒族社会,其纠纷的裁决均使用同样的方法,无论其是贫是富,是贵是贱,甚至是与其他民族的纠纷,其裁决方法完全一样。尽管这些裁决方法是原始的,但对每个当事人来说却是平等的,是完全意义上的形式公平。
男尊女卑思想。怒族丈夫如怀疑其妻与他人通奸,可对其进行拷打,他人不得干涉。丈夫如不愿再要妻子,可将其卖与他人。捞油锅或开水锅时,女性成员还会成为赌注。妇女不能睡长老的床。
尊重生命思想。怒族社会劳动力比较缺乏,社会成员平均寿命不长,故其尊重生命,在故意杀人案件中不是简单地杀人偿命,而是采用了偿命金的方式,以财产刑代替生命刑,避免对劳动力的再次破坏。
和谐思想。在与自然的关系上,怒族祭祀山神、水神、树神、石神、天神,打猎不能打头牛,讲究与自然和谐共存。在与人的关系上,怒族也很讲究和谐。即使是在故意杀人这样的重大案件中,通过一定的仪式,故意杀人者与被害人家属仍可以重新修好,不再为敌。在“索人头”这样的大规模冲突之后,经过调解、赔偿和一定的仪式,冲突双方又可以重归于好,永不相犯。

(二)独立于当时国家法并具雏形的习惯法律体系

政权在习惯法中怒族地区的统治不稳定,怒族地区长期处于独立或多个政权管理的缝隙中。
南诏时期,《蛮书》中有了关于怒江地区的记载。南诏政权前期设宁北节度使,后改剑川节度使,下统傍弥潜城和牟郎共城。其中,傍弥潜城治所在今兰坪境内,牟郎共城治所在今福贡境内。大理国时期,置兰溪郡,治所在今兰坪县。元朝时,今兰坪、碧江、福贡、贡山属丽江路统治。这一时期,怒族称为“潞蛮”。史载“兰州,在兰沧水之东。汉永平中始通博南山道,渡兰沧水,置博南县。唐为卢鹿蛮部。到段氏时,置兰溪郡,隶大理。元宪宗四年内附,隶茶罕章管民官。至元十二年,改兰州。”兰州即今兰坪县,博南即今永平县,卢鹿蛮部“可能即为今日自称‘怒苏’的怒族先民”。明清改土归流时期,怒族中的一部分与政权开始接触。“雍正八年,闻我圣朝已建设维西,相率到康普界,贡黄蜡八十斤、麻布十五丈、山驴皮十、麂皮二十,求纳为民,永为岁例。头人闻于别驾,别驾上闻,奏许之,犒以砂盐。”但这种接触非常有限,接触的主体只是怒族中的一部分,即使是在这一部分怒族中,政权也只是要求他们象征性地纳贡,政权与这部分怒族的社会生活中间还隔着“别驾”与“头人”等多个层次。1752年,清政府为加强怒族地区统治,设置了六库、老窝两个土千总,后又增设卯照土舍、鲁掌土舍、登埂土舍,隶属永昌府。福贡、贡山属维西守备厅,隶丽江府,先后受康普、叶枝土司管辖。清朝道光年问,维西康普土司喃文俊每年向贡山怒族征收“怒贡”。光绪三十四年法国传教士被杀后,喃文俊的统治权转移至维西土司王国祥。叶枝土司和康普土司同时在贡山怒族头人中委任“布色”、“木喀”(官员),并发委任状和官印,代土司征收贡税。政权与怒族之间一直有其他层级的管理层,政权从未直接统治过怒族社会。
这样的历史条件,使得国家法在怒族地区基本没有发挥效用。怒族在其发展过程中,初步具备了刑事法律、民事法律、经济和行政法律以及独具民族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其习惯法律体系已具雏形。

(三)形式非理性法律运行模式

怒族习惯法中主要的纠纷解决机制是抛血酒、喝血酒、捞油锅、拔石桩等神判机制,其思想基础是怒族万物有灵的观念。怒族谈鬼色变,很少诅咒,更不敢轻易喝血酒。他们相信,如果自己有了违反规范的行为而喝下血酒,必定会遭鬼魂缠身,不得好死,给家人和亲属带来诸多不幸。如果自己是清白的,鬼神就会保佑自己在捞油锅、拔石桩的时候不被烫伤、烙伤,即使被烫伤、烙伤后也能在鬼神的保佑下迅速康复。这是典型的韦伯的形式非理性法律运行模式。

(四)民族习惯法对构建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

民族习惯法是古代源于:7彩论文网高中英语论文www.7ctime.com
法制的活化石,民族习惯法与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发展程度相适应,是边疆少数民族深厚文化底蕴在法的范畴内的表现。在国家法的框架内,充分发挥民族习惯法,而不是一味否定民族习惯法,对边疆民族地区和谐社会的构建有着重要的作用。
案例:2010年8月,福贡县有一怒族青年不大用打鸟,误伤1名汉族论文导读:。“制度文化主要是民族群体自身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地方性特别强。”在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纠纷的时候,注重发挥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使其在国家法的框架内为建设边疆和谐社会做贡献,这是今天我们研究民族习惯法的重大现实意义。上一页1234
小孩张某。如到法院起诉,则立案、审理,将履行较为复杂的程序,因生活习惯,该怒族青年出庭的可能性不大,法院判决执行起来也较为困难。这样,国家法的困境在边疆民族地区的问题即显现出来:缺乏效率且权威性因执行的困难而大受影响。于是,张某的父母选择了怒族的习惯法,根据习惯法的程序向当事者索要3000元。肇事者族长闻讯后要求族人解决此纠纷,族人纷纷出钱,很快凑齐。怒族习惯法收到了良好的纠纷解决效果,张某一家与该怒族村寨不但没有结下怨仇,反而成为朋友。
“制度文化主要是民族群体自身社会发展的产物,其地方性特别强。”在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群体性纠纷的时候,注重发挥民族习惯法的作用,使其在国家法的框架内为建设边疆和谐社会做贡献,这是今天我们研究民族习惯法的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