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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化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较性研究-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5061 浏览:159772
论文导读:
【摘要】2012年3月26日,在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明确提出“整合各部门分散设立的招标投标市场,加快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招投标和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国务院《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的市场运行机制,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统一集中管理,逐步拓展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范围,确保公共资源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而目前重庆市市级公共资源管理活动尤其是7彩论文网原创论文www.7ctime.com
工程建设、政府采购、产权、土地等交易已经形成了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的良性发展。因此结合重庆市实际,“招标投标专业化交易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比较成为了当下值得研究和探讨的课题。
【关键词】招标投标专业化市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比较

一、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有明确的政策法律依据

早在2009年6月,颁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文件中,就明确要求“整合和利用好各类有形建筑和建设市场资源,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2009年12月,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汇报会上,2010年2月,中纪委副书记何勇同志在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都反复强调要“着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体系建设”;今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再次明确了“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这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为专业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奠定了法律地位。
而目前各地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举措,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甚至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政府采购法》第13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这是法定的权力,搭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可能改变这个现状,但其对这个现状的改变却没有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的区别,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在规律和特点

以工程建设招投标专业化市场为例,工程建设招投标这个专业市场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有本质区别。一是公共资源交易一般都属于成品交易的范畴,是一种结果交易,交易内容不包括产品制作的过程,侧重交付的成品是否满足采购人条件,只要供货商按采购人条件提供了成品,交易即完成,不包括对制造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是典型的过程交易,交易的内容包含了选择制作建筑产品的队伍、制作建筑产品的过程以及交付一个质量安全可靠的建筑产品。工程招投标不仅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在集中交易平台内的行为,还要延伸至建设过程中质量安全、工程造价、合同履约、诚信行为等多方面的管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必须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对前述各个环节的监管,维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活动的严肃性。二是工程建设的投资不仅限于政府资金,非政府投资也占很大比例。以我市为例,非政府投资比例甚至超过50%,这部份投资并不是公共资源,如果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会出现由于投资主体的分割形成市场分割,特别是造成非政府投资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项目无法有效监管。因此,工程建设招投标交易行为比一般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要复杂得多,涉及到的内容要广泛得多,专业性要强得多,不能简单地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与公共资源招投标交易划等号。

三、建立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更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

建立专业的有形市场,非常有利于市场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交易体量大的省级架构的城市尤其如此。从全国范围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主要有三种模式,其在建设运行中都存在诸多弊端:第一种是“撤并组合”模式,此种模式局限性较大,基本只有交易体量小、交易平台建设刚起步的地市级、县级城市采用,且在运行过程中,由于交易类别庞多,交易规则、流程难以统一,监管比较混乱。第二种是南京、杭州等市采用的“整体入驻”模式,此种模式属于“形整神不整”的物理整合,仅是简单的“行政搬家”,流于形式,不过是财力、物力的浪费;第三种是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代表的“空架子”模式,只是建立了一个机构,并无实质性工作开展,造成了新的一轮机构膨胀。在省级层面,各地基本不赞成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前,北京、上海、广州、重庆四个年工程交易量超1000亿的省市,都是坚持发展专业化市场的道路。
而且从远期来看,公共资源交易发展将面临其归类行业的职业化、法律化和国际化的挑战。以政府采购为例,政府采购属于国际惯例,特别是中国在不久的将来可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中国政府采购需要在法律、制度、机制、救济渠道等方面和国际接轨,这必然对政府采购的职业化、国际化和法律化冲击更甚。这就要求分工更专业更精细,行业更单

一、独立性会更强。

四、招投标专业化市场有各自的特点不适合统一监管,统一平台令监管过程断裂

就我们的工作实践来讲,造成交易不公平不公正的是因为某些原因造成了招投环节的不公开和不透明。因此如何将招投的环节置于“阳光”之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而交易平台的表现形式则无关大局。原因很简单:在现实条件下,不通过交易平台将各易于暗箱操作的流程公开透明,只寄希望于集中于一个形式上统一的交易平台来达到防腐的目的,其结果可能是事与愿违。权力越集中就越容易出现问题,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并且,这种做法的危害还在于将之前相对受各部门、各行业制约的主观权力放大了,将不规范行使权力的难度缩小了。无论是领导,还是利益当事人,只要对权利高度集中的交易平台有绝对的管辖权和话语权那就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从监管平台的角度来看,它应是专业的监管或者监督,这种专业的监督和其他的监督之间是有分工的,专业监督应是一种效能的监督和管理。平台的监管应理解为效能的监管,一般来说,效能的监管是与全过程或全周期的监管连在一起的,从这个角度来看,现有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度可能会切割全过程的监督,这样就很难达到专业监督的目的。
综上所述,我们建立各类有形市场的基本出发点,实际都是为了规范市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公正公平、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廉政风险,并非为了追求“大而全”、“一刀切”的形式,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冯涛,关于有形建筑市场建设与发展的思考[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9(5).
李维存.设立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思考从有形建筑市场设立说开去[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2006(1).
[3]浅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有关问题[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