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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轻缓化价值研究-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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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文章从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刑罚效益和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4个方面阐述了刑罚轻缓化的功能。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价值;刑法
1000-8136(2012)17-0132-02
价值是一个哲学概念,一般来说,价值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结构、需要和能力是否相符合、相一致或相接近的性质。简言之,价值就是指客体对于主体的有用性。刑罚轻缓化的价值在于它对公民、社会以及国家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
1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
有人认为,刑法主要是用来打击犯罪的,其次是保护社会。如果从这个角度讲,刑法本身是多余和伪善的,它除了有宣传与标榜、美化国家权力的作用外,起的主要是束缚国家机器面对犯罪的反应速度与灵敏度。基于此,国家制定和运用刑法,的目的不是用来打击犯罪,它是用来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人的人权的。在刑事法中,犯罪人不是被打击的刑事司法客体,他是和国家相对抗的刑事诉讼主体。犯罪人除了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能享受之外,其他未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犯罪人仍有权享有和行使,国家对此应予以保护,在犯罪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要给予司法救济。犯罪人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的标准格式www.7ctime.com
也是人,也应享有人所应享有的基本的、体面的、有尊严的生活的权利。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时,法官在施用刑法时,要树立人权保障和刑罚轻缓化的观念,动用刑罚惩罚犯罪人时,应尽量施用轻缓的刑罚;在是否动用刑罚两可时,应不动用刑罚,而应以非刑罚方法或刑罚替代措施处理犯罪人。
2刑罚轻缓化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
刑法的两大功能:人权保障功能和社会保护功能。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即是指国家运用刑罚惩罚犯罪人,使其不能再行危害社会,同时威慑社会上的普通公民也不敢实施犯罪,以维护国家统治和社会秩序。当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刑律,国家就需要动用刑罚来制裁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是社会、环境、生理原因等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对于犯罪,除了犯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之外,国家和社会也应当对其承担一定的责任。国家动用刑罚惩罚犯罪,可以使犯罪人明白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是犯罪的报应所得。而国家动用轻缓的刑罚甚至不动用刑罚,一方面,体现国家对犯罪人的宽容,尊重其为人的尊严,能使犯罪人怀着感恩的心更好地反省自己、检讨自己,怀着赎罪的心进行改造,能使其尽快的改恶从善,不再危害社会。另一方面,还可以安抚犯罪人的家人及其亲属。国家一旦对犯罪人动用刑罚,势必会对犯罪人的家庭造成重大的影响,无形之中使得该犯罪人的家人及其亲属成为国家的对立面。如果对该犯罪人动用较重的刑罚甚至是死刑,该犯罪人的家人及其亲属将会仇视国家和社会,他们就会寻机进行报复,危害国家以及社会的稳定。而如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犯罪人动用较轻缓的刑罚,该犯罪人的家属及其亲人会认为尽管国家对他们的亲人动用了刑罚,但是国家已经作了宽大处理,他们非但不会仇视国家,反而会感激国家,因而不会成为国家和社会中最危险的一个群体。因此,刑罚的轻缓化更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功能。
3刑罚轻缓化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和提升刑罚效益
打击和预防犯罪需要投入司法资源,刑罚是打击犯罪最主要的手段,所以,刑罚的司法资源投入量非常大。国家动用刑罚惩罚犯罪,刑罚本身有成本,执行死刑需要投入的成本最大,它从肉体上消灭了犯罪人,使得社会丧失劳动力;自由刑需要设立监管场所,还要投入大量的警力进行管理,被监管人的生活费用也需要国家支付,罚金等其他刑罚的动用也各需要不同的成本投入。这些刑罚的投入是非常巨大的。所以,只有尽可能的推动刑罚轻缓化,尽可能的降低刑罚的强度,才能降低刑罚投入的成本,实现以刑罚最少量的投入,获得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最大效益。刑罚效益,是指国家通过动用刑罚自身成本即刑罚的制定、刑罚的强制力和刑罚的实际适用、执行所获得的对罪犯的应有的惩罚的效果和迫使人们不去或不再犯罪的效果。这里存在刑罚投入成本与取得收益两者之间的对应关系。从刑法的经济分析的观点来看,应实现刑罚成本投入处于最佳和最小水平,而同时产生最佳、最大的刑罚效益的目的。这样刑罚过度投入所造成的不必要的代价等于所获得的刑罚效益是刑罚量投入的最高限度。
4刑罚轻缓化有利于犯罪人的改造和再社会化
根据心理学原理,罪刑相当时,犯罪人经过教育,一般会认为承受刑罚是对其所犯罪行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必要补偿,能使其由于犯罪造成的紧张情绪得以缓和,恢复到原来的心理平衡,在劳动改造过程中,能以正常人的心理冷静地思考问题。如果对犯罪人处以轻缓的刑罚,则不仅使得犯罪人不仅认识到他所受到的刑罚是其罪有应得,而且会感激国家对他的宽大处理,他会怀着感恩的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服刑,争取早日服刑完毕,和家人团聚,重返社会。轻缓的刑罚还有利于培养公民从内心对于法律的信仰,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神圣所怀有的一种宗教信仰般的情怀,它是现代法治得以生存、发展的根本前提和保障,甚至可以说是法本身之存在及其具有效力的合法性根据。
因此,只有实施人道主义的轻缓宽和的刑罚,公众对刑法才没有疏远和敬畏,而有的只是由这种信仰所产生的归宿感与依恋感,由此激发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信心和尊重,并愿意为之献身。只有在这种社会普遍的刑法情感氛围中,刑法最终才能找到其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与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刑法才能获得真正的、有普遍社会感召力的神圣性,同时还有利于培养社会公众的法治理念,形成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廖天虎、曾新明.论我国刑罚轻刑化发展趋势[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4(8):149.
(编辑:丁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