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查重: 大雅 万方 维普 turnitin paperpass

浅析医疗损害法律规定及其诉讼风险应对-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6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676 浏览:17220
论文导读:
摘 要: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变得明朗。2010年《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责任重新作出了规定,形成了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在新规定的指引下,医疗机构、患方、鉴定机构的诉讼风险应对是一个新课题。
关键词:医疗损害;责任;诉讼;风险应对
1002-2589(2012)19-0141-02
诉讼的目的在于理清案件事实的真伪、解决纠纷,证据法规范体系围绕着诉讼目的的实现,分配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而建立。近年来,医疗纠纷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也随着《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变得明朗。

一、医疗损害相关法律法规演进

1987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颁布并实施,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取代《医疗事故处理办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依照该通知,因医疗事故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为避免患者相对于医疗机构的弱势地位导致的实体不公,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实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按照该规定,证明责任由医疗机构承担。
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纠纷中的证明规则再次作出了新规定,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医疗损害证明责任归责体系。从整体上说,《侵权责任法》明确的医疗损害诉讼证明责任原则较之2002年《证据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减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致谢范文www.7ctime.com
轻了医方的证明责任。

二、《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积极作用

(一)《侵权责任法》形成了统一的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纠纷的解决具有二元性。一表现为医疗过错被二分为医疗事故过错和其他医疗过错;二表现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不同。2010年《侵权责任法》专设“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明确将医疗事故和其他医疗损害均纳入医疗损害责任范畴进行规定,避免了医疗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难的问题。

(二)《侵权责任法》厘清了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54、55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其次,第56条规定因药品、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实行无过错责任。同时,立法者考虑到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第58条又规定了例外的过错推定责任,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
(三)《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纠纷的法律具体规定的进一步完善,使医疗损害的诉讼路径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
第一,《侵权责任法》明确医疗机构法定免责情形,强调对医疗机构的合法医疗秩序的保护。首先,《侵权责任法》赋予医疗机构“紧急救治权”。同时,其第60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第二,《侵权责任法》针对当前少部分医疗机构因经济利益或规避医疗责任,要求患者支付超出实际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费用的行为,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三,《侵权责任法》强化了医疗机构的说明、告知义务。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通过此法律高度的工作要求,有利于医务人员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和医疗卫生行业诊疗规程的进一步完善。
第四,《侵权责任法》增加了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其明确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掌握的各种隐私信息不得向外公开、披露;未经患者同意不得公开其医学资料;同时要求,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实习生或其他非医务人员不得对患者诊疗过程进行观摩。
第五,《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因消剂、医疗器械、药品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不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责任规定的消极作用

《侵权责任法》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患方诉讼的积极性。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医疗损害证明责任以过错推定责任占主导,但以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医疗纠纷占各医院医疗纠纷总数的比例畸小,说明患者不习惯于采用诉讼这种高成本的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究其原因,首先,患方的相对方医疗机构,明显具有医学和经济方面的强势地位,患方若要与之抗衡,必须将医学专业和律师作为其后盾。其次,证据往往是在诊疗过程中收集,在纠纷发生以前,患方无法预见医疗纠纷的出现,也随之忽视了对第一手证据的收集。《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纠纷的处理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导,在一般情况下,患方负有证明医疗机构诊疗过程出现过错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无疑加重了患方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四、医疗损害诉讼中各方风险应对

医疗损害纠纷的一个基本特点,即法官是医学的外行。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凡医疗案件,几乎必定要有鉴定。鉴定问题因此成了医疗损害纠纷的核心问题。关于医疗损害的举证实际上变成了如何完成鉴定的问题。鉴定程序和作为鉴定依据、案件关键证据的病历,成为了医疗纠纷案件审理难点。因此,鉴定机构需要参与到诉讼中来。

(一)医疗机构风险应对

1.病历
在医疗方面的诉讼和鉴定中,病历作为证据的作用越来越大,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或病历记录的不完整等缺陷,将使医疗机构变得非常被动,甚至败诉。因此,医疗机构要重视病历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其中重点记录患者不配合医疗的情况。医疗机构应规范护理文论文导读:求我们医疗机构加强对不合格医疗产品的防范,加大医疗产品质量检查力度。《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医疗临床用血与药品、消剂等医药产品等同的法律属
书的书写,体温单、医嘱单、护理记录单等这些都是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来源。

2.医疗告知同意制度

尽可能完善知情同意制度,完善知情同意文书的规范性,涵盖法律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告知患者的各个方面,做到告知主体要合格、告知时间及时、告知内容充分、告知记录到位;严格按照卫生部有关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来开展医疗活动,注意其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机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的要求,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否则,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务人员将不可避免地构成医疗侵权并承担医疗赔偿责任。

3.医疗产品

《侵权责任法》规定对于医疗产品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医疗机构加强对不合格医疗产品的防范,加大医疗产品质量检查力度。《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这一规定实际上赋予了医疗临床用血与药品、消剂等医药产品等同的法律属性,即将医疗临床用血也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产品。因此,对临床用血的谨慎性应当加大。
另外,要进一步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体系,增进患方对医院的信任和对医务人员的理解,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医患矛盾纠纷。《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给医院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挑战。实践证明,严格的管理及医务人员自身素质和自我防护意识的不断提高,可有效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患方风险应对

《侵权责任法》第54条明确规定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58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因此患方应当举证证明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并且,从现行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如果进行鉴定的案件出现无法得出明确鉴定结论的情形,患者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患者家属应积极配合查明真实情况,明确事件责任,必要时主动进行尸检。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要保存好检验报告(比如说CT片、X光片、血液化验单)、处方、等,在出现纠纷的第一时间要求封存病历。要求封存病历具体做法是向医院的医务科或者医教科复印住院病历,并要求其对病历复印件盖章。然后把病历原件封存好,在封口处有双方签名、盖章。如果在治疗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比如患者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抽搐、意识不清、休克等症状,患方应及时要求封存药品。

(三)鉴定机构风险应对

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痕迹鉴定等,其中与医疗侵权案件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法医类鉴定。法医类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技术和理论,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法医类鉴定又包含诸多内容,医疗侵权法医类鉴定一般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对损伤程度的鉴定;二是对劳动能力的鉴定;三是医疗机构所实施的医疗行为与患方自身的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的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专用章,鉴定人个人对其鉴定结论负责。这与过去以医学会的名义出具医疗事故鉴定有所不同,更强调鉴定人员的个人责任。应对该变化,鉴定机构应当更加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鉴定结论是为法官裁判提供参考的依据,而非越俎代庖进行最终判断或者引导法院判决。注意鉴定文书必须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材料作出,因此在鉴定文书的制作中必须声明:本鉴定中心已经获得委托人的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依赖的原始材料真实、完整等。
参考文献:
田侃.关于侵权责任法在医疗侵权适用中的几个问题[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2010,(2).
蒋德海.关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实践思考[J].法律适用,2002,(11).
[3]龚赛红.医疗损害赔偿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4]江伟.民事诉讼法学原理[M源于:7彩论文网大学生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
[6]黄清华.面对新规则医患怎么办[N].健康报,2010-02-26.
[7]陈志华.医疗损害责任深度解释与实务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