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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法律关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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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1)国家。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
摘要:刑事法律关系问题是刑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探讨的进程相对落后于其他国家。是故刑事法律关系方面是我国刑法基础理论研究的薄弱部分。刑事法律关系理论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笔者仅从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产生变更及消灭、意义等方面进行简要论述,对刑事法律关系的知识作一阐述。
关键词:刑事法律关系 构成 变更 意义

一、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照法律规范所属的法律部门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不同的种类。而刑事法律关系就是指,刑事法律所调整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对刑事法律的范围认识不同,关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与外延有两种不同的主张:
1、狭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持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结论www.7ctime.com
此学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是狭义或一般意义上的刑事法律 ,即指刑法典、刑事单行法规和附属刑法规范 ,因而“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具体表述为“刑事法律关系就是国家和犯罪人依据刑法规范结成的特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主张此说的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是刑事法律调整国家和公民及其某些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其组成部分包括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刑事程序法律关系和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在广义的刑事法律关系说中:(1)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指国家的刑法典、单行及附属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2)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国家司法机关、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以刑事实体法律关系为前提,刑事实体法律关系又以刑事程序法律关系为后盾。(3)罪犯改造法律关系,就是国家与犯罪人在改造与被改造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关系。此种关系是对前两种关系的延伸。

二、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刑事法律关系的上位概念即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要素构成。刑事法律关系也是如此,包含主体、客体与内容三个部分:

1、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刑事法律权利和承担刑事法律义务者。主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必备要素之一。可以成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家。国家拥有刑罚权,对犯罪人依法给予刑罚制裁,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它通过下属的职能机关实施一定行为来行使刑法权利和履行刑法义务。这种情况我们要注意,国家与国家机关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
(2)犯罪人。犯罪人履行刑事法律义务,即承担刑事处罚。他们作为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更享有人格权利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人要具备如下资格条件:第一,符合刑事责任主体的年龄与身份;第二,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第三,应受刑事制裁的该当性,即犯罪人可通过承受刑事制裁后收到相应的处罚效益且对于作为犯罪后果的制裁措施具有承受力。
(3)被害人。关于被害人在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有学者认为:被害人由于不享有刑事处置的权利,当然也不承担受刑事处置的义务,因此不能认为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但被害人由于享有一些诉讼权利和部分实体权利,如告诉权、申诉权、自诉案件的起诉权等,同时也履行一些义务,故在刑事诉讼中有独特的地位。

2、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关于什么才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之间的相互权利与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刑罚本身的实现。还有其他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确定离不开刑事法律关系形成的原因。犯罪与刑罚的规定是刑法的基本内容,刑事法律关系依刑法而产生,实际上是因犯罪的出现与刑罚的适用而成立。因此,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刑事法律关系主体活动所要解决的对象——即犯罪构成与刑事责任。

3、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存在于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之间、以解决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为目的、由刑事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在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上,有种观点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仅仅是国家实施刑事处置的权利和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义务。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三、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基于特定法律事实而在刑事法律关系各主体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引起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刑事责任说。这种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刑事法律关系是在行为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前提下,实际开始追究刑事责任活动时才产生,而在此前。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就已经存在。所以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2)定罪活动说。这种观点认为:“定罪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判断与确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一种审判活动,其目的之一在于确认某行为构成了犯罪。定罪体现了审判机关对违反刑法规范行为的否定性法律评价,是对这种评价的最后确定或固定,它会使行为人与审判机关之间产生一种接受与给予这种否定性法律评价的关系。因此,以否定性法律评价为本质内容的定罪活动就成为引起审判机关与行为人之间在进行否定性法律评价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3)犯罪行为说,认为刑法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只能是犯罪行为,否则就不能发生任何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2、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由于法定事由出现而导致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部分的改变。由于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所以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只能是客体即刑事责任的变更。引起刑事法律关系变更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1)减刑;(2)赦免;(3)罚金的减免。
3、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刑事法律关系由于特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予以事先终止或事后通过司法机关和犯罪人一定论文导读:
的行为而告终结的情况。有学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期消灭。产生先期消灭的法律事实是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等;一种是后期消灭。引起后期消灭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几种:(1)刑罚(包括主刑、附加刑)执行完毕的;(2)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缓刑考验期满的;(3)对于战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允许戴罪立功的犯罪军人,如果确有立功表现,而军事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裁定的;(4)人民法院作出的免予刑事处分的有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5)其他促使刑事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四、研究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1、研究刑事法律关系能够填补法学理论相关领域的空白。

通过理论上对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构成等要素进行的简要分析,我们就可以更好的与法学理论上早已形成的结论相互印证,即一切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结果必然是与之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形成,只要法律规范所假定的状态在事实上已经出现或存在,那么就必然产生与法律规范的处理或制裁相适应的具体的法律关系。

2、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可以使刑法学体系更加完善。

我国刑法学体系一直沿用前苏联法学体系的模式而采取了刑法绪论、犯罪论、刑罚论与刑罚各论的结构体系。笔者认为,刑事法律关系部分在本体系中未能得到很好的重视。刑事法律关系本身所蕴含的重要性未能得以很好的体现,而所有的刑法现象都开始于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所以,对这一法律关系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对于个刑法学体系之完善必不可少。

3、研究刑事法律关系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司法机关的办案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刑事法律关系正是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社会主义法律适用原则的核心问题之一就是依法办案,其具体实现只能是通过建立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此外,刑法规范的适用过程作为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过程,可以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并促使司法工作人员提升自身办案的法律素养。
参考文献:
赵秉志:《刑法新探索》,群众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页。
赵秉志:《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3]赵秉志:《刑法运用问题探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448页。
[4]刘生荣:《论刑事法律关系》,《中外法学》1993年,第2期,第18页。
[5]杨兴培:《论刑事法律关系》,《法学》1998年,第2期,23页。
[6]王俊平:《刑事法律关系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第58页。
[7]王俊平:《刑事法律关系若干问题探讨》,《法学论坛》1996年,第4期,第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