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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契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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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称为“傅别”、“书契”或“质剂”,相应的,西周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在官员设置上设有专门的官员对契约行为进行管理,这种职位叫做司誓、或者是叫做司约、司盟,同时在一些商业中心,为了交易更好的进行,西周统治者在市场内设立了相关的市场管理者,这些史实充分的证明了在西周社会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老百姓对认识到了契约
摘 要: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古代契约制度的历史演变过程的考察,进而总结了这一制度呈现出的特征,并试图对该制度的形成原因做出一番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古代契约;特征;成因
16723198(2012)14003502
我国古代契约法律观念源远流长,自成体系,在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与封建统治者努力寻求各种方式对老百姓进行有效统治相对应,民间社会一直都在寻求一种自力解决各种纠纷的途径。汉代时,民间社会就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说法。
1 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嬗变
我国古代契约法有两千余年的历史,在原始社会发展的晚期,契约观念就已经形成了,关于契约的法律雏形就开始出现,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发展就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且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古代契约法也开始逐步完善。在整个世界的契约法历史中,我国古代契约法具有独特的特点,值得我们现在加以认真的对待和研究。
根据相关的资料显示,在西周时期,当时人们把民事契约称为“傅别”、“书契”或“质剂”,相应的,西周统治者为了管理的方便,在官员设置上设有专门的官员对契约行为进行管理,这种职位叫做司誓、或者是叫做司约、司盟,同时在一些商业中心,为了交易更好的进行,西周统治者在市场内设立了相关的市场管理者,这些史实充分的证明了在西周社会中,无论是统治者还是普通老百姓对认识到了契约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契约不仅对普通老百姓的生产生活有深入影响,而且对统治者维护有效统治都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我们也应该承认,西周时期的契约观念必定要受到当时社会生产力还非常落后这一客观事实的影响,西周时期的契约观念还只是契约的一种最初雏形,它的完善和发展还需要很长一段路要走。
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封建专制统治,土地成为了很重要的生产资料,官僚掌握了大量的土地,这种社会环境使得契约有了更多的发展空间,这种作用尤其体现在土地的交易过程中。相比西周时期,在西汉时期,当时的法律允许将土地、奴婢等做为交易的客体进入到市场进行买卖,这种变化无疑对契约的要求大大提高,契约的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化和多样化了,英国科技史专家李约瑟博士在经过广泛的考察后,认为汉代契约文书格式对以后各封建朝代具有深远的意义,并且契约的使用涉及日常用品到土地,汉代契约格式里都有当事人、地点、证人和固定的立约程序等内容。
三国两晋至唐代时期,这个时期中国社会封建经济迅速发展,各个领域的经济关系也都十分活跃。在民间,契约的种类十分的繁杂,除买卖、借贷、租赁契约这些形式外,这个时期还存在着诸如雇佣、寄存等契约形式。唐朝的法律还规定,契约是债务发生的重要依据,尤其是涉及到田宅、奴婢、大牲畜的买卖,订立契约是法定程序,而且此契约须经“公验”。土地买卖“皆须经所部官司申牒”,否则“财没不追,地还本主”。这种规定与西方法律发展史上的发展是很吻合的,这也间接的证明了契约的观念在中西法律发展史上是具有很大的相似性的。
宋元时期,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已经呈现出一种欣欣向荣的景象,作为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反映,此时的契约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已经显得是比较成熟了。其原因,一个是因为长久以来的“重农抑商”的治国观念有所改变,统治者开始注意义利并重,不再片面的强调义的重要性而忽视利的重要性,在世俗社会生活中,出现了重视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主张官商共利。另外一方面的原因就是唐朝实行的“永业田”、“口分田”制度在唐朝末期由于战乱,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土地兼并十分严重,地主和农民的对立非常严重,这些情况直接导致北宋的土地商品化以及土地租佃制度的普遍确立。相应的,以房屋土地交易作为中心的民事性契约制度就呈现出一种程序严格、规范繁杂的独有特点,对契约格式的要求更高,契约格式也日趋完善和规范,这种变化使得封建统治者的控制和管理更加方便有效。通过印制统一的买卖契约格式,北宋统治者既从中获利也为民间的交易提供了一种范本,北宋的契约更加规范合理,对北宋商品经济的繁荣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北宋契约订立程序更加科学合理,它体现在订立契约时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一般订立契约时,契约订立的当事人要按照“先问亲邻”、“输钱印契”、“过割赋税”“原主离业”等要求来做,这既可以体现出契约观念已经获得了广泛的认同,也体现出北宋时期民间商品经济活动的频繁性。
到了明代,虽然在政治上,明代统治者对政治管理体制进行了很大的改革,封建专制力量在整个中国封建时代达到了一个高峰,但在经济上,由于经济发展的延续性,明代统治者也不得不遵循历代的经济政策,对民事行为的规范仍然是以封建礼教、民间习惯和相关法律规范为原则和切入点。在明代中晚期,江南地区已经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的雏形,这使得明代的契约制度必定要发生相应的变化,具体体现在契约的种类大量增加,据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所考证,明代契约种类主要有卖田、卖屋、卖男、当田、当屋、租田借贷、典雇、包工、赁船、租店、伙资经商等十几种。
清代的契约可是说是中国封建时代契约制度的最高峰了,清代的契约制度可以从《大清律例》、《大清会典》、《户部则例》、《户律则例》等清代统治者颁布的法律中进行查证。按照其记载,我们可以证实,在清代民间,私人之间订立契约的现象已经是相当的常见了,订立契约的内容涉及也相当普遍了,包括买房、买地、租房、雇佣、合伙、借贷、婚娶等等都可以作为契约的内容而加以约定,人们可以借助契约来进行相关行为并从中获利,通过契约的执行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清朝统治者也承认“民间执业,全以契券为凭……盖有契斯有业,失契即失业也”。清代契约一般来说,包括了标的、签约地点、履行地点、、报酬、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等条款,这些条款是针对普通的契约行为,但是如果涉及到了诸如土地、房屋、奴婢等对重要财产的买卖,则契约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题目www.7ctime.com
的订立需要经过的批准,交付一定的费用,并取得官府颁发的契尾和加盖的官印为凭证。2 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首先,中国论文导读:所发出的令、敕之中,到了明清时期,契约制度则更多的散见于各地的民间习俗里了。因此,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更多的是表现出了一种非法典化和分散化的特点,并且这也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缺乏逻辑和条理的重要体现和理论基础。其二,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同时也表现为一种多方共同参与和封建道德想结合的特点。封建各朝各代要求契
古代契约制度没有形成独立的契约法典。刑主民辅一直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之一,在这种主导思维的影响下,契约制度一直没有能够以主要的法律制度存在于封建社会之中,很多契约制度也被掩盖在数量众多的刑事法律规定的阴影之下,契约制度也始终没能以完备的法律形式出现过,这无疑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最大的特点,也可以说是最令人遗憾的地方。在秦朝以前,契约法被束缚于“礼”之中,到了西汉以后,契约制度往往只能存在于刑事法律和统治者所发出的令、敕之中,到了明清时期,契约制度则更多的散见于各地的民间习俗里了。因此,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更多的是表现出了一种非法典化和分散化的特点,并且这也是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缺乏逻辑和条理的重要体现和理论基础。
其二,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同时也表现为一种多方共同参与和封建道德想结合的特点。封建各朝各代要求契约的订立应该要经过多方参与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一些涉及重要标的的契约的成立还必须要得到的认可才能得以有效成立,即使是一些不太重要的契约,它的成立也应该要有一些重要的见证人才能成立和有效。这种严苛的要求对保证契约的有效性,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以及维护封建统治者的利益是有很好的作用的。
其三,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律规范具有相当的简陋性和随意性。古代契约法律制度的规范相对简便明了,封建统治者对契约的规定都不能算很多,与内容庞杂的刑事法律条文相比,对契约的规定往往显得很粗陋简单。封建统治者颁布的各种律典对契约的成立、实施和完成的规定往往是非常简单的,一些重要的契约法律制度不能在律典中得到体现。契约法律规定的简单化,在很多情况下,往往需要第三方的参与才能证明契约的有效性,在这种情况下,契约的履行难免会浪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增加了契约成本,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同时,契约法自身的简单化,也必定会使得大量民间契约观念成为事实上的契约法并参与到契约关系当中去,这样做的后果就是使得古代契约制度法律渊源的异质化、多元化趋势不断增强。
3 古代契约制度的产生原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首先。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个具体内容,古代契约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必然要受到中国古代经济形态的决定,中国古代社会的小农经济状况决定了古代契约制度的特征和作用。除了经济的原因外,中国古代契约观念受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也很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讲它是促成中国古代契约观念产生发展的主要原因。梁治平在《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谈到:“儒家自孔子始,就有一种倾向,即只问行为本身的正当与否,而不问这行为是否有利。”孔子曾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讲出了义与利的分别即道德上的对立。在极端重视道德的古代中国,统治者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行为上遵循的观念往往是重义轻利。
另外,宗法家族观念对古代契约法的影响。实际上,宗法家族观念与小农经济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梅因认为,所有进步社会的发展运动的一致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渐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即契约关系代替身份关系。但是奇怪的是,在中国原始社会解体时表现出的却是一种逆向而行的现象,血缘纽带不是逐渐消除而是逐步强化。由于中华文明是一种黄土文明,不同于古希腊的海洋文明,小农经济在长时间内成为中国主要的经济形态,导致家族、等级观念在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中占据主要地位,这样下来的结果是,小农经济成为了中国古代契约制度发展的最大掣肘,它不仅是压制了民事行为的自由发生,而且大量的家规族法的存在必定或多或少会限制民事法律法规对民事行为进行规范的空间。由此而来,中国古代的契约制度很多都是围绕着家族来进行也就不足为奇了。
总而言之,中国古代契约法律制度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所展现出的种种特点,可以认为是几千年来中国古代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等因素综合发展的结果,并且这些因素至今还在影响我们的契约观念,诚信观念。考察中国古代契约制度,有利于我们更准确的反思今天存在于工商业活动中契约行为,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韩秀桃.民从私约与纠纷解决.载中国文化与法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摘自:7彩论文网硕士论文格式www.7ctime.com
社,2007.
[2]宋格文.汉代契约与国家.载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4]叶孝信.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5]梁治平.寻找自然秩序中的和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6](英)梅因.古代法[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