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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合伙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若干深思学术

最后更新时间:2023-12-2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647 浏览:18801
论文导读:
【摘 要】本文论述了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与普通合伙制的缺陷,深入分析了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对如何完善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进行探讨,并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展望。
【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一、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概述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是指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作为普通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并非单独的、全新的组织形式,其在本质上并不改变传统普通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只有满足了特定条件,特定的合伙人才能享有有条件的有限责任的保护。

二、我国引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从1980年财政部决定恢复重建注册会计师制度以来,一直到1998年左右,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直采用的均是挂靠制度。1999年《会计师事务所脱钩转制实施意见》出台,会计师事务所开始从挂靠制度中解脱出来,慢慢地成长为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组织。
转制之初,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了有限责任制,因为在规避风险方面有限责任制明显优于普通合伙制。实践证明,采用有限责任制确实促进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如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扩大规模,也可以规避执业过程中的风险。但是,随着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得越来越成熟,有限责任制却成为了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瓶颈。

(一)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的缺陷

有限责任制与会计师行业有天然的不适应性,致命的缺点在于事务所公司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合伙人责任的减轻,这会降低会计师行业内部保持足够的职业谨慎,难以保证审计质量。有限责任制在股东限制、质量控制、税收政策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已成为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制度瓶颈。

(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普通合伙制的缺陷

在普通合伙制下,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的组织形式虽然有利于合伙人之间互相监督,在一定程度上将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带到较高的水平,但是这种责任确定方式也存在着有失公平的弊端。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资产是人力资本和知识技能,实物资产较少,与可能承担的债务相比更是不成比例。从另一方面来说,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面临以四大为代表的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严重冲击,事务所应扩大规模以应对挑战。而事务所要扩张,人力资本是优先考虑的问题。因为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人合”的组织,合伙人数量的增加对于事务所扩张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普通合伙在吸引新的合伙人时不可避免地存在由于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导致新的合伙人不愿意入伙,挫伤了合伙人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注册会计师法》中规定的两种组织形式都不能很好得适应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在这种背景下,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的出现是必然趋势。

三、特殊普通合伙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

摘自:本科毕业论文答辩www.7ctime.com
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外”,即对债权人等外部第三人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另一方面则是“对内”,即当事务所和合伙人对外承担责任之后,内部的法律责任是如何划分及承担的。

(一)对外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对外法律责任的承担有法律条文进行强制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企业必须遵守。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外法律责任承担分为两方面,第一是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所承担的责任,第二是合伙人所承担的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事务所和第三人之间发生债务之后,首先要用合伙财产进行清偿,也称作主体清偿规则。这并不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所特有的,而是对所有的合伙企业全部适用。用于清偿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也包括合伙累积的各项资产。
当合伙资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就需要追究合伙人的个人责任。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下,这种个人责任应该由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合伙人承担。论文导读: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外首先还是用合伙财产进行赔偿,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即无辜合伙人仅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对外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责任承担,可能会随着每个项目执业合伙人的
若只有一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责任;若有多个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其中的任意一个合伙人都有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对剩余合伙债务承担全部清偿责任的义务。
对于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合伙人,在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下,仅需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即承担有限责任。以上法律责任承担是针对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而言的,对于“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全体合伙人之间仍然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对内法律责任承担问题

合伙制企业债务的内部追偿和责任分配完全取决于合伙协议的分配。
第一,存在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对外首先还是用合伙财产进行赔偿,该合伙人对给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也有权向有过错的合伙人追偿。其他合伙人,即无辜合伙人仅以其在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对外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两种责任承担,可能会随着每个项目执业合伙人的不同造成责任性质的换位。换言之,每个合伙人承担的到底是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会随着项目的变化而变化。
第二,当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事务所债务时,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实际对外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权依照出资比例要求其他合伙人进行分摊。这种分配方式是考虑到合伙人本身并不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基于合伙企业的“人合”特性,损失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也是合理的。 摘自: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三)法律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

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责任的分配与举证责任承担,首先要区分故意、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的区别,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6条对此作出了相关论述,成为区分注册会计师是承担责任无限责任或是有限责任的标准。若是在执业过程中发生了故意、重大过失,该合伙人就要承担无限赔偿责任,其他无辜合伙人则以在事务所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在实务中,以何种标准评判故意、重大过失和一般过失仍依赖于主观判断,这也是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急需整顿和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特殊普通合伙制的问题和完善办法的探讨

(一)鼓励并规范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

除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我国还有占行业绝大比例的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按照目前《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暂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未将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纳入规划范畴,这样不利于会计师事务所整个行业的做大做强,也不利于对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进行规范。因此,相关主管部门应尽早对小型事务所转制问题做出明确规划。

(二)成立责任鉴定委员会以明确法律责任的界定

对于特殊普通合伙制的合伙人,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关键在于界定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错误导致的审计失败。相关法规文件并未对故意与重大过失判定标准下定义,也未给出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行为之间明确的区分界限。因此这种主观的判断行为需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极高的专业水平,显然传统学法律出身的法官并不能胜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成立一个注册会计师责任鉴定委员会,成员由精通会计、审计和法律知识且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独立且专业地界定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

(三)建立职业风险基金以完善注册会计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重大的审计失败,合伙人破产,债权人就有很大可能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为了更好地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应完善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必须建立职业风险基金、职业保险,但规定过于原则化,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相关法律可以按事务所获得的利润为基础论文导读:
,制定切实可行的缴纳比例以及缴纳基础。此外,考虑到设定执业风险基金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其保管机关最好独立于各交纳主体,即各会计师事务所。

(四)建立和完善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无论是普通合伙制还是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的义务往往难于兑现,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尚未真正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得应承担责任的合伙人有逃避法律规定的可乘之机。因此,要想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得到有效实施,就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以及个人信用制度。

(五)调查研究风险溢价因素以规范审计收费机制

实务中,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收费更多的是与客户讨价还价的结果,确定的收费金额往往低于行业协会规定的标准收费水平。这不仅会造成审计收入与其所承担的风险水平不相匹配,影响了审计执业的独立性,更会导致无法落实特殊普通合伙制下承担的无限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行业协会应对审计收费的风险溢价因素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构建跟随被审计单位行业特性与规模等因素变化的风险函数,并在行业协会规定的基础收费标准中体现审计业务的风险构成,使风险系数较高的审计业务获得较高的收入,从而使得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真正拥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五、未来趋势展望

在特殊普通合伙制度下,仅要求有故意、重大过错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赔偿责任,不要求无过错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责任介于有限责任和普通合伙之间。这种兼顾了效率和公平的责任分担机制不仅有利于调动合伙人的工作积极性,更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扩张和规模化发展。这种责任分担机制是特殊普通合伙制度的核心所在,也是这种组织形式对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发展的价值所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从有限责任制转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是势在必行。
由于英美等国家对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对审计市场的效应研究很少,因此可供我们借鉴的国外的经验很少。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缺陷,如何推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稳定而有效地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这种组织形式对我国审计市场总体有何影响,如何克服转制中出现的问题等都是值得研究的课题。若能克服这些困难,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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