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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浅析浅析合同解释原则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14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0593 浏览:44424
论文导读:
【摘要】文章以一则合同案例为引子,对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公平解释等几种合同解释具体规则进行分析,对如何适用合同解释妥善解决合同纠纷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解释;合同纠纷;案例
中图分类号:D92
案例:一份买卖印度苏拉特棉花的合同规定,货物将由“无敌号”船运送,并在船上交付。恰有两艘船都叫“无敌号”,它们分别在10月和12月驶离孟买港。该合同所指的是10月开航的“无敌号”,还是12月开航的“无敌号”?
在这一案例中,双方当事人“无敌号”的理解可能会有很多种。那么,当双方当事人对“无敌号”的理解不一致时怎么办?这就需要法院对合同进行解释,而如何利用合同解释的原则对合同进行解释则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合同解释的原则又称合同解释的标准,实际上是指法院解释合同的着眼点。对于合同解释的原则,有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折中主义之说。主观主义解释原则认为,内在的主观意思具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合同解释的目的仅在于发现和探求缔约人的真意,而不应满足于对合同文字含义的解释。客观主义解释原则认为,合同本质不是当事人的内在意思,而是当事人的表示意思。应当用客观的合理性标准即理性化个人的立场,来判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预期或理解的意义。客观主义兼主观主义的折衷主义原则认为在对某个合同进行解释时,既要考察意思表示人所表达的意思是什么,同时也要考察在不考虑表意人所指的内容而只考虑其他人或者受领人对表示进行理解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在客观上应当如何理解该意思表示。
在司法实践中,个人认为合同解释应采取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的原则。以客观主义为主,不仅增强了可操作性,节约了成本,而且有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同时,由于一切合同行为包括合同解释,其本身不过是实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手段,在解释上就不能不顾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因此合同解释在以客观主义为主的同时,必须考虑把合同订立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主观主义原则作为补充手段。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产生了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以及公平解释。
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我们首先应该依据合同条款语句的通常含义进行文义解释。合同条款是由语言文字构成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将意思表示于外的产物,能够直接体现双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因此合同解释必须先从合同所使用的词句、条款等文义方面入手。合同条款在形式上是客观的,可操作性强,有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因此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我们首先应该对其进行文义解释。具体操作上,我们依照合同条款文句的通常含义来进行解释,合同条款文句是一般用语的,取其一般含义,条款文句是专业用语的,取其专业含义,合同文句的含义有两项以上的,取其最通常的一项。在本案中,我们应该首先看合同中争议的条款有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表明“无敌号”是何月份,如果有,但我们应该按该条款确定具体是哪一艘“无敌号”。比如,条款中规定冬季开始运货,那肯定是12月的“无敌号”。
有很多合同中,或者因为当事人粗心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关键性的条款不清楚,或者漏写了关键性词语,使得合同看上去既像此种合同又像彼种合同,从而引起双方争议。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根据合同各项条款以及各个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性源于:毕业论文致谢格式www.7ctime.com
进行整体解释。在这种解释方法被运用的情况下,被解释的条款在合同中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和其他条款以及合同各个组成部分共同作为一个整体存在。在本案中,如果在争议的条款中没有直接或者间接表明“无敌号”是何月份,我们可以根据合同其他条款或者是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进行解释。
在文义解释和整体解释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习惯对合同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解释。习惯解释的本质是将事实上的习惯纳入合同中,以取代合同当事人有争议的条款。由于习惯在人们的社会生活和交易中由来已久,习惯对人们的行为有矫正规范作用,因此习惯解释对正确解释合同的意义很大。在本案中,如果双方的当事人在以往的交易过程中,一直是10月份或者12月份运货,那我们可以依此交易习惯确定运送船只。即使双方当事人是初次交易,但此类交易遵循的惯例是10月份或者12月份开始交易活动,那我们同样可以依此确定运送货物的船只。
论文导读:
除了习惯解释,我们还可以运用目的解释来解决合同条款的争议,即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出发对有关条款进行解释,选择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这个目的既可以是双方的目的也可以是一方当事人的目的,至于具体从哪个目的出发,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此外,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条款作公平解释。诚实信用为一切民事活动所应遵循之基本原则,合同之解释当然应包括在内。公平解释可以修正或补足其他合同解释方法的不足,这一方法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有不同体现。在本案中,如果卖方出于善意将货物以极其低廉的甚至是无偿给买方,那么合同的履行应该主要按照卖方的意思办,由卖方决定运送的船只是10月份还是12月份的“无敌号”。如果该合同条款是卖方订立的,而尽快交货对买方有利,我们可从公平的角度判定运送货物的船只应该是10月份的“无敌号”。
在现实生活中,合同纠纷是繁杂的,如何适用合同解释对妥当解决纠纷有重要作用。合同解释的具体规则在适用中可能会发生冲突,这就需要我们在对这些规则有适用顺序。在客观主义为主、主观主义为辅原则的指导下,我们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一般应遵循文义解释、整体解释、习惯解释、目的解释的顺序,并把公平解释作为“最后的砝码”。当然,这一顺序也不是绝对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传统,法律规定,以及法官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运用都对适用顺序有影响。同时每一种解释有其适用的条件,也有其局限性,不可以绝对化。总之,各种解释之间应相互补充,共同协力,才能使合理的解释运用于个案之中,保护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