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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湿地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从及湿地保护主流化深思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07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0703 浏览:87122
论文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导致了我国原本较为丰富的湿地资源退化较为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湿地消失的情况。因此,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湿地公园,将湿地公园的保护纳入国家发展的核心法律制度,能实现对湿地生态的法律保护。我国相关政府必须要结合我国经济、社会等实际情况,制定符合社会发展的湿地保护法律,并根据湿地生态系统的特点不断更新相关生态法律制度,从而不断完善湿地保护制度。
关键词:湿地保护;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主流化
1001-828X(2013)11-0-02
自古以来,我国都拥有非常丰富的湿地资源,由于我国地大物博,从热带到寒温带,均可见湿地。根据相关资料的统计,我国共拥有自然湿地面积达到36000000hm2。如此辽阔的土地,造就了湿地生态的发展,我国湿地资源中具有生物多样性的特点,其中野生植物多达2300多种,野生动物多达2000多种,由于湿地生态的特殊性,这些野生物种显得非常珍贵,并列入我国珍稀品种的范畴。根据国内外的统计研究发现,在亚洲发现的60多种濒危野生动物当中,中国占了30多种,达50%左右,这显示出我国作为拥有丰富湿地资源所体现的优势。
然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的扩张,我国一些地区为了能满足经济的发展,再加上一些地方政府并没有对湿地生态的功能和客观价值有足够的认识,导致在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鼓励各行业进行排水、围湖造田、将湿地变成为田地甚至是旱地,导致了湿地功能的缺失。此外,在一些沿海地区,自然海岸滩涂被人工开发成为养殖场,这不仅严重破坏了旅游环境,还导致了海滨景观的破坏,严重地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结构和分布情况。一些高原地区,由于过度的进行放牧,导致这些地区的湿地功能严重受损,湿地功能严重退化,生态多样性缺失。为了抑制这一现象,我国政府曾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湿地环境进行保护,但由于针对性不强,对湿地生态保护方面的解释也含糊不清,导致了未能真正有效地落实相关制度。此外,由于我国一些企业和群众对湿地的功能和价值也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部门对湿地管理未能完善,从而对自然湿地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正因此,我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不容忽视。
为了能够进一步调节生态,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在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政府通过设立专项机构和部门,并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在我国国内多个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并为实现全球湿地生物多样性作出贡献。在2007年国务院相关部门编制和完善了《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计划》。在对湿地生态进行保护的同时,我国相关部门还致力将湿地保护纳入地方政府的行动当中,从而发挥湿地保护在国家经济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本文主要对湿地法律制度生态化和湿地保护主流化进行思考和分析。

一、湿地保护主流化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之间的关系

主流化(mainstreaming)一词来源于英文。在2002年生物多样性工会开展的过程中,会议人员主要将“mainstreaming”一词运用于生物保护领域当中,并进一步提出了可持续利用的概念和观点。在2004年,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进一步将环境主流化纳入推动环境保护的范围内。当“主流化”一词提出之后,社会各界已达成相关共识和接受,因此,词语便被各界政府、自然保护组织、机构等方面广泛应用。在2003年,全球生物多样性计划将生物主流化作为生态保护的第二大策略,并纳入农业、林业、旅游业、渔业、畜牧业等行业范围中,从而更好地为人们提供产品服务。
根据上述主流化的观点和理念,我国将其努力贯彻实施到湿地保护工作当中。其主要措施是将湿地保护纳入到国土资源的开发和整体性工作中,并根据不同湿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湿地保护理念和湿地保护机制,保护机制必须要体现政府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支持和配合。相关部门应该要确立保护的方向和目标,并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制定湿地保护计划,并对保护的效果进行评估,不断完善鼓励机制。下文主要对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原则以及结合实例对湿地保护主流化进行分析。

二、湿地保护主流化实例分源于:标准论文www.7ctime.com


从单纯的生态学角度出发,在进行湿地生态保护的过程中,应该首先设立好具体的设计方案,本文主要以洞庭湖湿地生物保护实例进行分析:

1.将湿地保护主流化作为湿地保护立法的指导思想

在进行湿地保护立法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该贯彻好主流观念,其中包括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评价和认识,政府相关部门要掌握湿地生态系统的演变规律,并以此作为人类的共同财产,在保护的同时,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发展。
举个例子,洞庭湖湿地保护,是我国湿地保护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早在1998年,政府便对洞庭湖的生态保护提出了“退耕还林、退田还湖”的方针政策,其主要目的就在于能恢复洞庭湖遭受破坏的生态,并实现自然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为此,湖南省岳阳市政府在国家的领导下,投资10亿元,对洞庭湖实施环境保护,到现在,已经成功实现退田还湖达45万亩,从而大大改善了洞庭湖湿地生态环境。
此外,为了能进一步改善当地的环境,在2006年,湖南政府颁布了相关措施,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洞庭湖区污染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这一方案进行污水整治工作。经调查发现,在政府的大力整顿下,150多家企业受到了整改,在2007年,整改基本完成,这些整改,一方面,能够有效改进企业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技术,从而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还能对当地的生态环境起到保护作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整改,能够有效改善当地的湿地水资源免受污染,让生物多样性良性发展。
此外,政府还对渔业进行了一系列的固定。在2006年,湖南省政府通过了《加强洞庭湖渔业资源保护》的相关规定。规定中重点要求对洞庭湖内的珍稀水生物进行保护,对鱼类的栖息场所进行保护,其中包括在幼鱼生长的期间,要严格颁布实施禁渔期的相关制度,对捕鱼业进行及时的控制,避免对幼鱼造成伤害。对于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的渔业来讲,要实行相应的处罚,对于遵守纪律的渔业来讲,必须要给予相应的保护措施,保证渔民的日常生活不受威胁,通过这样的手段,一方面可以保障渔民的生活,另一方面,还可以促进湿地资源生物的休养生息,从而保障生态环境。

2.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

在湿地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注意协调经济、社会和环境生态三方面,在这三方面的协调发展中,又以生态系统发展和湿地保护为重点。通过对湿地生态系统进行综合管理,从而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政府应该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对湿地的客观因素和保护需求进行决策,并行使管理权。同时,各地政府部门还应该强化生态区域管理概念,将生态区域进行划分,通过获取不同地方的湿地信息,让政府参与到湿地保护当中,从而保证湿地保论文导读:FullDomain}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湿地生态系统的制度法律中,应该要融合生态系统与人类发展需求,促进两者共同发展,体现出独特的文化色彩,将湿地规划发展与时代相结合,使之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参考文献:周训芳,桂小杰,徐永新.东洞庭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的实践.中国环球法治,2010,06(03).刘
护管理和相关法律制度能真正落实。

3.要重视湿地生态建设的土地需求

土地需求一直以来是人类的主题,对于湿地生态建设的需求更是如此,因此,应该要结合环境的实际状况,确立湿地的法律地位。例如,将不同的土地类型进行分类,并执行相应的湿地利用计划和生态保护建设计划。除此之外,还要对湿地生态的情况进行观察,并保障周边地区经济的发展。
目前我国湿地生态保护工作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就在于,湿地保护和社会利益之间产生众多矛盾,一些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往往会采用各种手段破坏法律效力。为了解决这一现象,就必须要对双方的利益进行权衡,并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通过缓解双方的矛盾,保证双方的利益,从而保护湿地生态环境。关于这一点,我国政府应该从宣传语上多做宣传,例如“湿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生命资源”、“珍惜我们仅有的湿地”等等,从而提高人们保护湿地的自觉性,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与群众的互动,对人们进行湿地生态环境知识的讲解,提高人们对湿地方面的了解。
第一,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会有不同的需求,这些需求与湿地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湿地中有着非常丰富的水资源,失去了湿地,不仅失去了水资源,还失去了湿地中的生态结构,湿地可以说是国家的肺,对于调整城市污染等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湿地进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人们在规划发展社会的同时,应该对此进行考虑,巧妙地利用湿地,形成和谐发展,才能真正促进经济水平的提高和生活质量的改善。
第二,人类的土地利用可以是良性利用,这种利用最常见的便是发展湿地环境中的景观旅游,通过景观旅游,让更多人能了解湿地的景观和当地的生态环境。在进行旅游介绍的过程中,导游还可以进一步介绍目前社会发展对湿地的破坏,从而导致湿地面积逐渐缩小,湿地面积缩小对环境带来怎么样的影响等等。通过介绍湿地中生物结构,让群众了解到保护生态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只有从民众做起,提高民众的环境意识,才能让相关管理制度变得更加有力。

三、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的基本原则

关于湿地保护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应该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入手:

1.做好社会选择

湿地生态的社会选择非常重要,其根本就在于对生态系统的选择。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要对可持续发展进行考虑,通过建设节约型的社会,从而确保人类能与湿地生态系统进行和谐共处,共同发展。

2.适当将湿地生态的保护和管理权分散

在法律规定的设计当中,湿地生态的管理权非常重要,政府应该下放权力,让更多的人们实现对湿地利益的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群众真正地参与到湿地的管理当中,从而不断为优化湿地管理提出合理的建议。

3.对生态平衡的情况进行分析

人类活动会对生态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能保证生态平衡,避免不利因素的发生,政府应该建立环境评价制度,对湿地的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从而避免生态系统遭到破坏。此外,若破坏生态系统,则要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和破坏的程度给予赔偿处分。

4.在可控的范围内对生态系统功能进行管理

例如,渔业的过度捕捞,容易导致一系列生态结构的破坏,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候鸟、以鱼为生的各种生物等,从而严重地影响当地的生态环境。因此,必须要规定合适的捕鱼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休养生息,禁止灭绝性的捕鱼手法。
在湿地立法中,政府应该对相关利益者进行考虑,包括利益者与湿地环境、湿地生态系统之间的关系,对当地的经济进行调查分析,并进一步确定城市经济发展对社会生态系统造成的后果,从而制定短期或者是长期的发展目标。
结束语
湿地对人们的影响非常大,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对湿地的管理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漏洞,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考虑湿地生态的特点和社会摘自:毕业论文格式下载www.7ctime.com
经济发展的需求。在湿地生态系统的制度法律中,应该要融合生态系统与人类发展需求,促进两者共同发展,体现出独特的文化色彩,将湿地规划发展与时代相结合,使之成为我国社会文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周训芳,桂小杰,徐永新.东洞庭湖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的实践[J].中国环球法治,2010,06(03).
刘国强.积极推动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主流化——“中国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项目的经验[J].湿地科学,2008,06(12).
[3]周训芳.湿地保护的主流化与湿地法律制度的生态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68(01).
作者简介:谭 鹏(1969-),女,重庆人,职称:高级林业工程师,学位:农学学士学位,单位:银川市湿地管理办公室,研究方向:园林植物病虫害防治及湿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