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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出庭论我国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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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由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尤为重要,可以从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含义和身份、适用的案件范围、侦查人员必须出庭作证的情形、出庭作证的例外及出庭形式等方面构建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刑事诉讼 证据制度 侦查人员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这些修改一方面强化侦查诉讼职能;另一方面加强人权保障。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作为新修订刑事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对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思考。新刑事诉讼法关于这一制度的规定只有第五十七条和一百八十七条,无法应对实践中错综复杂的问题。为此,笔者拟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理论推演

(一)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内涵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目前没有明确的概念。笔者认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而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在法庭上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进行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质询调查的法律制度。因此,侦查人员出庭时只是一位证人,必须享有和履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而不是国家司法机关人员,代表的不应当是司法机关,与先期侦查工作中的身份有所区别。

(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理论架构

1、作证的适格性——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理论基点。无证人资格则无作证资格,是一条普遍认同的证人作证规则的逻辑定式。因此,明确作证的适格性成为确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点。
所谓证人适格性是指法律规定能够成为证人的人员范围。证人的适格性,在我国又被称为证人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范围。因此,侦查人员的证人适格性是指因履行职务而获知案件事实的侦查人员在庭审阶段能够成为证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在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我国某些学者认为“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陪审员)……不能同时充当本案的证人,因为那样与其诉讼职责不相符合,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也就是说,参加办案的侦查人员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只能以办案人员的名义出庭,其所出具的是机关工作过程的记录,是说明工作的法律文书,而非证人证言。 这种观点显然已被新修订刑事诉讼法摒弃。因此可以认为刑事诉讼法四十八条是我国侦查人员具备作证的适格性的法律依据。

2、身份的特殊性——侦查人员作证与普通证人的相异性。

虽然侦查办案的具有证人的适格性,但毋庸讳言,人对事实的感知时间、感知方式、感知内容相比普通证人,有着诸多相异之处,这一点决定了人自身所独具的特征,对此特征的分析是进行制怎么写论文www.7ctime.com
度设计的前提。这一相异性大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身份的职务性。这是人与普通证人相异性的基础。办案的人民(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是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和证据收集的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侦查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具有职务性。因此有学者建议人民出庭作证应视为专家证人。
(2)身份的双重性。基于身份的职务性,可见出庭作证的在侦查阶段首先是侦查人员,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享有侦查权力和履行客观公正义务,并不是一位普通证人。换句话说,如果在案发时该侦查人员目睹了整个案件事实,根据证人优先作证原则,应该选择成为证人,而根据刑事诉讼法28条的回避理论,当该侦查人员成为证人时,就不应当再次成为侦查人员从事刑事侦查工作。这也是许多学者质疑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合法性的原因。笔者认为,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具有双重属性,当在侦查阶段从事侦查工作时,该是侦查人员,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享有侦查权力和履行客观公正义务;而在庭审阶段,该侦查人员则成为一名证人,享有证人的权利,履行证人的义务。作为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当然不能视之为证人,否则应当回避。
(3)言的客观性与主观性。由于是国家司法机关,不能简单等同于当事人中的控诉方,在进行侦查活动时承担客观公正义务,同时由于经过特殊的职业训练,因此其所提供的证言必然具有客观性和准确性。台湾学者评价作证时说:从所受之训论文导读:定出庭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差异,但基本上认为符合国情与不符合国情的比例持平,各占49.2%。刑事作为这一制度推行的最主要落实者,对这一制度持否认态度的更多一些。司晋督的综合类民警由于警种多样,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其切实利益可能影响稍小,绝大部分持肯定态度。
练及其平时所积之经验以观,不失为最适于作证之证人。同时,由于特殊的职业性,长期面对社会最阴暗的角落,形成嫉恶如仇的特点,而且作为先期到达现场和接触被害人的人员,面对惨状更加激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仇恨,这种特点,决定了言的主观倾向必然对被告人不利。
有的学者认为普通证人与人不同还表现在人作证的事后性,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原因在于证人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而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人。只要了解案件情况,无论是案前、案中、案后的情况,都是证人,那种“认为对犯罪人实施犯罪过程的描述具有间接性,无法准确证实案件事实”更是一种悖论。

二、机关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实证分析

(一)调查问卷的设计

笔者设计了三个问题,即1.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出庭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2.你所在的市(区、县)机关有无出庭作证的案例?请简要说明案件性质。3.你认为目前妨碍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是什么?发放问卷268份,收回有效问卷181份。参加问卷填写的民警岗位构成为刑事、治安、交通、经济案件侦查等。

(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问题Ⅰ:你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出庭作证是否符合中国国情?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存在差异,但基本上认为符合国情与不符合国情的比例持平,各占49.2%。刑事作为这一制度推行的最主要落实者,对这一制度持否认态度的更多一些。司晋督的综合类民警由于警种多样,这一制度的推行对其切实利益可能影响稍小,绝大部分持肯定态度。 源于:论文致谢范文www.7ctime.com
问题Ⅱ:你所在的市(区、县)机关有无出庭作证的案例
认为“有”的民警在问卷上说明的案例有如下几种:1、民警被诬陷刑讯逼供,出庭说明;2、某分局一名民警被打,另一名民警出庭作证;3、刑事技术部门如法医针对鉴定意见书出庭;4、针对现场勘查中的专业术语进行说明5、就讯问情况进行说明;6、治安案件中受害人要求民警作证等,这几种情况显然只有1、3、4三种情况符合本文研究的对象,这三种情形在调查问卷中仅有5份,占所有有效受访对象的

2.8%。这样认为“无”占有效受访对象的比例实际有95%左右。

问题Ⅲ:你认为目前妨碍出庭作证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对这一问题各民警观点不一,刑事中最主要的观点集中在“工作忙浪费时间”,占该次有效受访对象的20.7%;而综合类民警最主要的观点集中在“司法制度不完备”占该次有效受访对象的比例为29.2%。在所有有效答卷中最主要的观点在于“民警缺乏特殊的权利与权益保障”和“警力不足”,占该次有效受访对象的比例均为17.1%。

三、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构想

(一)明确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含义和身份

前文已作分析,此处不再赘述。尤其要明确在侦查起诉阶段办案民警身份是侦查人员,适用司法人员的相关规定,而在审判阶段出庭应诉时才是证人,适用相关的证人规定。

(二)适用的案件范围

在目前条件下,所有案件都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不切实际的。侦查人员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大局的重任,繁重的本职工作决定了侦查人员不可能案案出庭,弄不好反而会拖延诉讼,降低诉讼效率。

1.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案件。

2.证据有瑕疵的案件。当辩护方对证据取得的过程和内容及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参考文献

1.何家弘主编:《新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第171页。

2.张军,姜伟,田文昌.刑事诉讼:控辩审三人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3.蔡墩铭.审判心理学[M].台北:水牛出版社印行,1986.

4.汪建成 杨 雄:作证制度的理论推演与实证分析,《政法论坛》2003年第4期。论文导读:上一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