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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媒介以校园投毒案报道看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0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5228 浏览:110551
论文导读:令铊中毒一案披露后,北大和中国矿业大学都陆续发生铊中毒案。本文从媒介审判形成原因出发,探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体应采取的措施。一、“媒体审判”的原因分析1、声称型事实不等于声称所指的事实记者采集和处理的对象是事实,但是事实本身是多层次和多类别的,其中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声称型事
【摘 要】近几年,我国连续发生多起校园投毒事件,人们在震惊于校园惨剧的同时,也引发了关于媒介审判,未审先判的探讨。本文拟结合最新案例,从媒介审判形成原因出发,探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体应采取的措施。
【关键词】校园投毒案 媒介审判 新媒体
所谓“媒体审判”最早来源于英美法系国家,主要是通过媒体影响由普通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裁决。而现在“媒介审判”指新闻媒体利用公开传播的新闻报道或评论,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明示或暗示地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或对社会发生的相关事件作出公开的判断和结论。以其主观倾向性来引导受众,使他们失去原来的客观公正立场。①
无论是曾经的“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清华女生‘铊’中毒案”、“北京大学‘铊’投毒案”,还是近几年的“静海一中有机磷投毒案”、“中国矿业大学校园投毒案”,直至今年的“复旦投毒案”,无不带有媒体审判的痕迹。而新媒体时代下,媒体审判则有愈演愈烈之势。当媒体和网民对案件进行不问证据、不问程序式的“围观”之时,我们的司法更容易被“民意”所绑架,公民隐私权、名誉权更容易被侵犯。同时,传播学研究表明,大众传媒对于暴力和凶案作案手法过于具体的报道,可能会引发社会中的暴力和更多犯罪行为。比如,在1995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一案披露后,北大和中国矿业大学都陆续发生铊中毒案。
本文从媒介审判形成原因出发,探讨新媒体时代下媒介审判产生的影响以及媒体应采取的措施。

一、“媒体审判”的原因分析

1、声称型事实不等于声称所指的事实

记者采集和处理的对象是事实,但是事实本身是多层次和多类别的,其中需要明确区分的是声称型事实和声称所指的事实。比如引用别人的话,就是典型的声称型事实。斯坦福大学的教授和耶鲁大学的格里格教授曾合写过一篇长文《作为“演示”的直接引语》,详细探讨了直接引语在使用和效果上的特点。他们认为,直接引语作为具有“演示”功能的特殊语言现象,是一种不需要实际对应的“声称”。②
在“复旦投毒案”中,大部分媒体就是源于:论文大纲怎么写www.7ctime.com
将警方的声称型事实当做了声称所指的事实。4月19日,上海警方通告:“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这段陈述仅仅代表了警方在刑侦阶段向外界公布的“初步”结果,是警方的声称型事实,甚至林某本人的“认罪”、“供认不讳”,都只能是声称型事实。而4月25日《南方周末》报道的《与自己的战争 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以及《博客天下》报道的《完美学生的不完美毒杀》都采用了直接认定事实的方式,没有区分声称型事实和声称所指的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当作确定无疑、不需再审判的“事实”来处理,导致所谓的“媒介审判”——先于司法“定罪”的形成。

2、媒介社会责任和权利滥用

新闻媒体作为“第四权力”,肩负着监督社会的责任和权力,但是任何权力都有被滥用的时候。媒体为了能在第一时间,向受众传播最新信息,形成轰动效应,常常在事件的发生、发展还存在很多没有确定因素的前提下,贸然下定论,导致权力滥用。
“复旦投毒案”的报道源于复旦大学微博于4月15日发出的一则通报,通报内容说明该校研究生黄洋因中毒生命危在旦夕,并证实“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此消息一出,国内各大媒体争相报道复旦大学研究生被投毒身亡一案。某报以“下毒人是好友的室友,放了10倍剂量的实验用药在饮水机里,导致好友几天内迅速肝衰竭肺气肿继而脑死亡”展开下文,在当时各方信息以及事件真相尚未明确时便对嫌疑人作出如此武断的有罪认定,作为一个引领公众舆论的报纸媒体,实为有些不负责任。

3、商业利益的驱动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了能够吸引更多的受众,一些媒体不顾社会效益,在报道中使用大量的惊人之语,这在“复旦投毒案”的报道过程中得到了完全体现。《东方早报》4月17日的《27岁投毒嫌疑人的谜样人生》,《三联生活周刊》4月27日的报道《复旦投毒案疑问》,《21世纪经济报道》4月18日的《复旦投毒案遇难者同学:嫌犯已供述出作案动机》以及在文初提到的《南方周末》的报道《与自己的战争论文导读:
复旦研究生为何毒杀室友》等都是媒体为了赶上趟儿,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下,不顾事件的真实细节,断章取义,抓住事件中的某一点无限制的放大,制造耸人听闻的新闻。

4、媒介功能地位决定

“传媒道德审判”主要是由媒体角色越位或错位造成的。中国的新闻媒体大多具有或半的性质,依托强大的政治权威,传媒或多或少都有评判是非、解决纠纷的能力。③
新媒体时代下,传媒的导向功能可能不如以前强大,但传媒道德批评经过大众传媒渠道,依然会被公众认为是主流和准确的声音,由于社会“沉默的螺旋”作用和从众心理的影响,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不断沉默,而从众者日益增加,传媒的声音占据统治地位,最终使传媒道德审判成为社会压倒性意见,出现舆论一律局面。在“复旦投毒案”等一系列校园投毒事件中,当媒体主观的将警方锁定的犯罪嫌疑人同案件的真凶完全等同的时候,当公众处于媒介审判而引发的全民道德谴责的氛围中,很少有人敢为当事人辩护,由此更加助长了媒体以舆论监督为名义,以审判者自居的气焰,给他人定下罪状,扮演非媒介的角色,出现道德审判现象。

二、“媒介审判”的影响及对策

1、影响司法公正与坚守传媒责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所以在法院未作判决之前,嫌疑人理论上是无罪的。但是在“媒介审判”中往往不是这样,他们以道德评判取代司法审判,利用舆论影响人们心理、态度和行为,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强势的审判预设,违反无罪推定、罪刑法定、罪罚相适应等原则。 例如凤凰网一篇名为《复旦投毒嫌疑犯同学:他还活在自我的世界中》的报道中,网站特意做了一个新闻链接,里面详细介绍了嫌疑人的背景情况、同学对他的评价,极易给读者造成的印象是嫌疑人已经是凶手。在其他媒体报道中,也不乏“复旦学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等做出判断的标题,而在新媒体时代下,网络中的一系列传闻,都或多或少地被传统媒体所引用。像这样进入司法程序的事件,本应由相应的司法机关公正地作出最终结果,而媒体却对其预先进行评判,极大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使得一些法官往往碍于当时强大的舆论压力,轻程序法,重实体法,不注重证据的搜集,草率判决,造成司法不公正。
面对这一严峻形势,传媒要明确角色定位,正确认识自己在社会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在法院未审判前,为防止媒体审判,影响司法程序的独立和公正,媒体应避免对案件有关的犯罪嫌疑人的背景、作案动机、犯罪方法,作案工具及其来源,甚至是犯罪嫌疑人的姓名、身份的报道。我国司法界和新闻界需要在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找到平衡点,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应该做无罪推定。

2、侵犯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与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在义愤填膺护卫道德准则的旗号下,传媒道德审判的语言暴力剥夺当事人正当表达的权利和机会,会伤害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和名誉权。④
“复旦投毒案”最初的消息来源,是复旦大学的微博,随后犯罪嫌疑人林某的真名、微博、真人照片、教育经历等信息不断被媒体出来,甚至有媒体开始从林某此前的微博信息中推断其“作案动机”,以致流传出“情杀”、“竞争”、“误杀”和“痛恨医生”等多个版本。在媒体报道中,不乏“复旦学生遭室友投毒身亡”等做出判断的标题。而网络中的一系列传闻,也都或多或少地被传统媒体所引用。
媒体如此大规模的报道,引来公众一阵唏嘘,有网友发微博质疑,这些报道对林某造成的心理压力和名誉损失。林某的几个朋友甚至一致地转发了一条微博:“真心希望媒体在报道这件事源于:免费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的时候要尊重事实,什么连续投毒,什么诛姜成,什么家境殷实……犯下了过错要接受惩罚,但是无谓罪名的叠加,可能会永远毁掉一个人。”
因此,在此事件中,传媒应该时刻保持理智和警醒,传播正确的价值观,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研究媒体侵权的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杨立新则认为,在公论文导读:
安已经介入,并对嫌疑人采取措施后,客观地对嫌疑人进行一般报道并无不妥,但是要切忌不能过度披露信息,也不能下定论。

3、背离新闻专业主义与坚守职业道德

新闻专业主义理念强调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平衡,但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的报道用词激烈失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彩。媒体的主要职能是报道新闻、提供信息、引导舆论,如果超越此职能,转而担当“民间审判”的角色,将自身权力无限放大,是一种职能错位。⑤当真相大白后,必然伤害媒体的公信力。
复旦投毒案的传播及公共讨论路径,和过往的其他传播案例不太一样。它最初的消息来源,是复旦大学的微博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公共媒体,随即在微博上引起各种猜测、讨论,后续的媒体报道亦根基于此。那条微博迄今被转发了12万多次,新闻的生产、传播以及讨论掀起的二次传播,是在微博上以共时性的形态发生的。传统媒体在赶不上趟儿的节奏下,跳出了过往新闻生产传播单向性的时间推进,经由一个引爆点,对微博的杂乱话语进行萃取与再造,背离了新闻职业主义。
因此,在新媒体时代下,传媒恪守职业道德以免误伤弱者固然很重要,更要紧的还是如何避免被网络的话语狂欢伤到。传媒在客观陈述和记录事实的同时,应注重提高自身素养,保持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在媒体行业内部形成自控自律的氛围,在评论和报道中保持克制和冷静,遵守道德规范与原则。
参考文献
①潘麦,《对“媒体审判”现象的思考》[J].《现代企业教育》,2012(10)
②Herbert H. Clark & Richard J. Gerrig,Quotations as Demonstrations,Language,Vol.66,No.

4.(Dec.,1990),p764-805

③慕明春,《“媒介审判”的机理与对策》[J].《现代传播》,2005(1)
④陈世华、邵满春,《传媒“道德审判”新探》[J].《中国出版》,2012(9)
⑤冯宇飞,《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的负面效应》[J].《新闻战线》,2002(11)
(作者:安徽师范大学传媒学院2012级研究生)
责编: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