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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视角依法治档视角下档案行政司法化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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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法化就是以司法文书的要求来形成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这样做的本意在于能够更为理性地实施档案行政处罚,保障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公正。司法化的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可以客观真实地记录整个档案执法的过程,要求档案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1234下一页
摘 要:司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亦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档案行政司法化是行政司法化大趋势下的必然进程。档案行政司法化进程包括档案行政执法的司法化、档案行政司法、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方面内容。
关键词:摘自:毕业论文任务书www.7ctime.com
依法治档;档案;行政司法化;档案执法;行政司法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的16字方针,表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开启了依法治国新时代。这新16字方针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共同成为依法治档——档案事业法制化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着重从依法治档视角探讨档案行政司法化的问题。
1 司法及行政司法化
1.1 司法及其特征。“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又称法的适用,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司法分为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三类。司法的基本特征:
1.1.1 专属性。司法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的专门活动,司法权是一种专有权。“这项权力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行使,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不能行使此项权力。”
1.1.2 程序性。司法活动是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程序性是司法的最重要、最显著的特点之一。诉讼法规定了严格的诉讼程序,以保证司法的公正。
1.1.3 专业性。司法是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这种专门的活动需要精准地专业判断。要达到作出精准的专业判断,就要求作出判断的司法人员必须具备精深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生活与司法经验。
1.1.4 权威性。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并且以国家的名义运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的活动。因此,“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决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3]
1.2 行政司法化。虽然从理论上说司法与行政是分立的,彼此之间不应出现“交集”,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在现代国家管理与运行实践中,司法与行政越来越多地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融合,具体表现为行政权的司法化与司法权的行政化,也就是行政司法化和司法行政化,这里只讨论行政司法化。
所谓行政司法化,就是行政行为司法化,或是司法形式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权的运行采用司法的构造方式”,[4]“将司法的程序导入了行政领域,通过争议双方的司法化程序寻求纠纷解决的最佳途径,以求行政权运行的公平、公正”。[5]行政司法化“反映了行政权和司法权在某些领域方面出现了融合的趋势”。[6]产生行政司法化趋势的原因主要来自行政理念与现实需求两个方面:一是因为“正当程序保障的宪法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广泛适用”,[7]这是行政理念上的原因。二是因为“传统司法程序规则无法应对日益加剧的案件负担,若所有纠纷都按复杂的诉讼程序解决,国家及当事人皆无法承受其沉重代价”,[8]这是来自社会实践中的现实压力与需求。而行政司法化趋势更深层所表达的是“将行政运作程序视为司法程序一样,目的在于确保个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9]的行政理念。这种行政理念从其实质上讲就是依法行政的理念。行政司法化涉及行政执法司法化、行政司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
2 档案行政司法化
在行政司法化的大趋势下,作为国家行政组成部分之一的档案行政,其司法化进程亦是一种必然。档案行政司法化包括档案行政执法的司法化、档案行政司法、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三方面内容。
2.1 档案行政执法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是指按照司法模式严格档案执法程序,以及档案执法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包括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运行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司法化等内容。
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是档案执法行为的重要书面材料,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的司法化就是以司法文书的要求来形成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这样做的本意在于能够更为理性地实施档案行政处罚,保障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的客观公正。司法化的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可以客观真实地记录整个档案执法的过程,要求档案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功论文导读:
底、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高超的法律运用技术水平。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司法化,客观上使案件调查材料更加严谨、更加接近于司法文书。这样的文书材料不仅使档案行政执法的当事人比较容易接受档案行政处罚,而且在行政复议或行政处罚听证中易于得到裁决机关和听证代表的认同。这样做,提高了档案工作依法行政效率,也提高了依法治档水平。
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化就是将档案行政执法的程序按照司法的程序加以规范。在我国,长期以来深受“重实体,轻程序”传统思想的影响,在结果与过程之间,往往偏重对结果的关注。“对于行政权的运行,人们同样过于注重结果的合法与否,注重行政执法的效率而忽视了公正、忽视了行政权的运行过程。建立严谨的、完善的行政程序制度,以法定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对于行政程序意识普遍缺乏的中国来说,尤为重要。”[10]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司法化,涉及告知、调查、检查、取证、文件审核、处罚、决定送达、处理等全部档案执法程序。只有建立司法化的档案行政执法程序,才能从程序上保证档案行政执法的公正性、权威性,并提高档案行政执法的执行力。随着档案行政权运行的法制化进程,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程序的严谨规制将越来越明显,档案行政执法将越来越注重程序和关注过程,这是依法治档理念下档案行政执法方式在新时期的变化。“司法程序设计的严密是司法权追求公平、公正的有效保障,为此,为达成行政执法公正的价值目标,行政执法司法化也成为行政执法方式的必然变化趋势。”[11]也可以说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是档案行政执法程序化的必然结果。 在所有档案执法行为中,档案行政执法听证的司法化倾向最为明显。档案行政执法听证要求档案行政机关在正式公布有关利害人的执法决定之前,要接受档案行政执法当事人口头提供的证据,允许档案行政执法双方当事人就档案行政执法听证所涉及的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辩论,为档案行政执法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权利和机会。
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内部运行司法化是指档案行政机关在处理与档案行政执法相关的事务时,应当改变传统的内部行政运行模式。档案执法案件调查材料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程序的司法化、档案行政执法听证司法化不仅仅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化,而是行政理念的司法化。这就要求档案行政执法机构在内部运行机制上也要司法化,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档案行政执法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更加严谨、公开、公平。
这些内容涉及档案行政行为中的文件起草、办事程序、当事人陈述申辩及档案行政机关内部运行模式等多个方面,这对于习惯于传统行政机关工作模式的档案行政管理人员来讲,是一个全新的课题。需要通过学习,确立正确的行政执法观念,改变旧有的内部运行机制,掌握正确的行政程序与方式,适应档案行政执法司法化要求与变化。
2.2 档案行政司法。档案行政司法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它是指档案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按照准司法程序来审理和裁处有关档案或档案事务的争议或纠纷,从而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档案行政司法行为包括档案行政调解行为、档案行政裁决行为、档案行政复议行为、档案行政仲裁行为。档案行政司法具有如下特点:
档案行政司法行为是种“准司法”行政行为,是依法裁处档案事务纠纷的档案行政司法行为。其行为应遵循程序司法化原则。
档案行政司法行为的主体为特定主体。这一主体只能是各级档案行政机关,档案行政机关同时也是档案行政复议机关、档案行政裁决机关及档案调解机关。
档案行政司法行为的对象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一般是由于当事人不服档案行政机关的决定,或双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档案行政机关、其他当事人侵害相对方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是权利和义务发生利害关系的争议或纠纷。
档案行政司法行为对纠纷的解决不具有终局性,是可诉的。当事人如果不服档案行政机关的档案行政司法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起诉。
档案行政司法在档案行政司法化进程论文导读:
中,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档案行政调解行为、档案行政裁决行为、档案行政复议行为、档案行政仲裁行为是最为常用的档案行政行为。将这些常用的档案行政行为划入档案行政司法的范畴,对于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是一个全新的内容,不仅需要从理论上进行论证,而且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如何做,探索上述每一种具体档案行政司法行为的方式、方法。这种实践上的探索不能等上级档案行政机关的安排,也不能靠其他同级档案行政机关提供经验,更不能依赖司法机关的帮助与指导,而需要我们在档案行政管理工作中,主动地在审理和裁处有关档案或档案事务的争议或纠纷时,根据相关法律,按照准司法程序来,在实践中不断地积累经验。
2.3 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档案法》与《刑法》的相关条款,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档案行政执法如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却缺少可供参考与借鉴的实例与文献。这也是档案界普遍认为《档案法》是软法的症结之一。在我国现行的档案法律体制下,对于《档案法》所规定的危害后果比较轻微的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刑法并不会主动介入,主要通过档案行政执法的处罚与制裁方式实现其档案行政管理的目的。如果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发现某种档案行政违法行为已经超出《档案法》规定的处罚限度,仅靠单纯的档案行政制裁不能达到档案行政管理的目的,且根据刑法与档案相关的规定,该行为已经属于情节严重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等情形而构成犯罪时,需要将其移送刑事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置。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近年来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一项工作。2011年2月9日,、国务院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八个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对完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制约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则在“立法层面上首次对行政执法证据司法化予以肯定”。[12]然而,档案界对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研究还非常之少,实践中也少有案例,档案行政执法人员更是少有这方面的理念与观念。笔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主要包括证据衔接、程序衔接两个方面:
2.3.1 证据衔接。“行政证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的、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13]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2001年7月颁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机关,机关必须受理。但在当时《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都没有规定当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原行政执法机关所收集的材料能否作为刑事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证据使用。2013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该条款允许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为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
2.3.2 程序衔接。即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如何将涉嫌档案犯罪的案件进行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如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处理。虽然对于案件移送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已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核心是程序问题”[14]对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程序进行研究,有助于推动档案行政执法机关将处在档案行政执法环节构成档案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给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从而实现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进而避免出现以档案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置,导致有罪不究现象的发生。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包括:档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程序,司法机关对档案执法机关移送档案案件的受理及处理程序,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中的证据收集与转化三个方面的内容。“尽管案件的移送、受理及处理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关键程序问题,但是,这些程序性的设计还必须有合适的配套制度来加以有效的保障。”[15]
3 结论文导读:011(6):108~111.曾洁雯,詹红星.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湖南社会科学,2011(4):75~77.肖金明.论政府执法方式及其变革.行政法学研究,2004(4):9~16.孙伟.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化的现实性浅析.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33~36.谢治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究.浙江

司法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亦是依法治档的重要内容,档案行政司法化是依法治档进程中的一种必然。从理论与实践两个层面关注档案行政执法的司法化、档案行政司法、档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注重理论研究的同时,应更多地进行实践探索,更加有效地推进档案工作法制化的进程。
注: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依法治档研究》(项目编号:13BTQ068)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3]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212.
[4]王永杰.从独语到对话——以行政司法化为视角[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3):46~49.
[5]张宇飞,陈慧.论有限政府的指标[J].山东学院学报,2010(6):44~48.
[6]陈颖.我国行政性ADR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完善[D].苏州大学,2008.
[7]王豪.我国行政裁决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5.
[8]张建伟.试论环境行政裁决[J].河南社会科学,2004(5):14~16.
[9]源于:职称论文www.7ctime.com
姜国兵.行政投诉的决策模式探究——以广东省为例[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1(6):108~111.
[10]曾洁雯,詹红星.政府职能的转变与行政执法方式的变革[J].湖南社会科学,2011(4):75~77.
[11]肖金明.论政府执法方式及其变革[J].行政法学研究,2004(4):9~16.
[12]孙伟.行政执法证据刑事司法化的现实性浅析[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33~36.
[13]谢治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若干问题理论探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1(4):54~59.
[14][15]周佑勇,刘艳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程序机制研究[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1):47~52.
(作者单位:开封市档案局 来稿日期:2013-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