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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 任重而道远-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13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7360 浏览:80523
论文导读:
摘 要: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的关键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在于广大农民面对的村干部。发生在广大农民群众“眼皮底下的腐败”,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笔者深感当前涉农惠民工作的重点是要结合农村实际、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相关制度,全力推进农村的工作,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关键词:村干部;职务犯罪;监督;
解决农村、农业、农民“三农”问题,关键不在于改善农村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不在于如何引领农业产业,不在于有没有村部或村民活动中心,不在于农村贫富差别种田与否,甚至不在于政府拿不拿钱拿多少钱投到农村,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和稳定的关键在于农村基层组织,在于广大农民面对的村干部。散布在全国各地的60多万个行政村是中国农村的基层单位,在一定程度上讲,中国数亿农民的命运就掌握在这些村官的手中。2010年,山东省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达377起,涉案村官575人,占全省此类案件三成左右;安徽省村官第一贪—刘怀寅案,涉嫌受贿近千万元……这些数字告诉我们农村基层有多少的污吏,有多少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村民利益被侵占,发生在广大农民群众“眼皮底下的腐败”,不仅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且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损害了党和政府在农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使老百姓深恶痛绝,社会矛盾的大量积压,甚至引发了件,如2011年的广东省 “乌坎村事件”,就是村民对腐败村干部极度不满爆发的结果。笔者生在农村、长在农村,参加工作后,多次为邻里乡亲提供法律咨询,深感当前涉农惠民工作的重点是要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立法、健全相关制度,全力推进农村的工作,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驾护航。
当前农村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原因分析

(一)村民监督的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而在现实生活中,村民能参与到村一级的决策、管理的很少,更别说起到监督作用。村民更多的是面对村民小组中的组干部。但在一个村民小组中,往往一个家族占一个村民小组的大部分人口,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召开村民会议,会议决议的表决都可以将家族以外的人排除在外了,这样凭借家族或宗派势力,“称霸”一方的村干部不在少数,一方面助长了贪腐干部一手遮天、欺上瞒下的嚣张气焰,另一方面也增长了村民的畏难情绪,遏制了村民的维权行动。在湖南衡阳金杯电缆重点工程征地赔偿中,就有弱势村民赖以生存的田地被征后,连青苗补偿款都没拿到,更别说征地补偿款了,所有村委会下拨到村民小组的征地赔偿款全部分给了组干部及其家族成员。余曾建议弱势村民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权益,但村民考虑就算官司打赢,钱已经被他们分了,能不能拿到钱很难说;就算拿到钱也要承受组干部随后的打击报复,故都选择忍气吞声。在自身权益遭到严重侵犯时,都是敢怒不敢言。这样的现实,监督根本无从谈起。
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审计走过场
目前大部分村的财会人员实际上都是由村干部指定,用的都是自己的亲信,根本不能起到互相监督和制约的作用。这样一来,村干部完全可以置国家的法律、村规民约于不顾,自己花钱自己报账,让会计做假账……只要 “领导吃肉时不忘记给会计喝汤”,财务混乱、贪污公款、私分集体财产等等就不会捅到上级部门去,至于下面的村民本就不具备看到财务收支的条件。普通村民百分百不了解本村的资金、资产、资源有哪些,又花到哪去了,而审计监督又无法深入贴近广大农民,难以发现问题。依法可以对“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采取的主要审计模式就是非专业的会计人员,花一天或者半天时间,看看村里交出来的账本就完成了的,根本不会到基层实地考察,账有实无、帐实不符等问题难以发现。审计监督成一纸空谈。

(三)监管部门混乱,打击不力

刑法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可能触及的罪名,共有120多个,按刑诉法管辖权的规定,由检察机关受理的涉及45个罪名,由机关受理的涉及50余个罪名。根据200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基层组织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七项事务范围内,定性为贪污、受贿和挪用公款等犯罪,由检察院立案查处;在管理村民自治事务的过程中,利用职权侵占集体财物、挪用集体资金的,是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论处的,由机关立案侦查。而在司法实践中,村民自治事务与“公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二者往往交织在一起,这就使得管辖权变得模糊,立法的不明晰对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村干部职务犯罪就形成障碍,一些有争议的案件,往往形成“机关不愿管,检察机关不好管,最后没人管”的局面。
农村工作建设重点

(一)推行设立农村检察室

农村建设如此如火如荼,必然伴随着经济问题逐渐增多,基层干部职务犯罪逐渐增多。在这样的背景下,2009年2月,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在全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会议上指出:“着力抓好涉农检察工作,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全力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目前,虽有部分省市检察院推出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但是大部分农村地区还是没有检察机关的派出机构,没有伸及农村的“触角”,就不便于检察机关及时把握农村出现的新情况,应对农村的新问题。而建立农村检察室,可以将“检力下沉”,达到法律监督关口前移的效果。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就能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强化对农村基层干部的监督,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杜绝任人唯亲

腐败现象背后都有权力的支撑,家族、宗派势力坐大,必然会形成一方势力,就有相对弱势的村民受其压迫,而要保证村干部队伍廉洁,就要让各方势力均衡,让权力得到制约。所以村干部的论文导读:
当选不能不受限制的全凭票数的多少,可以参照《公务员法》制定相应的当选规定,如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当选担任同一村民组织职务,也不得同时当选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以及不得同时当选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从而限制家族、宗派的势力和权力。

(三)落实村务、财务公开制度

村务、财务公开制度都是有法可依,有制可遵的,不能落实的原因无非是因为没有相应的有力的处罚。往往不实行这些制度的处罚就是责令改正而已,不伤筋不动骨,做个检讨就算处理。自然下次该瞒的还是瞒,瞒不下去了就再做个检讨而已。要落实村务、财务公开的制度,让村民发挥监督作用,首先必须用“重典”威慑村干部,比如设定村务、财务达到多少事项未公开,就可评定该村干部不称职,就可离岗培训,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村民大会,向全村公示,以儆效尤。其次每次公开的事项必须上报一份到乡、镇人民政府存档,审计时可查阅,防止虚假公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农村扶持力度会进一步加大,支农惠农的政策会越来越多,村干部贪污腐败、违纪现象也会日趋增多。农村工作起步晚、任务重,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直到建立一套完善的农村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廉政会议上曾指出:“各种腐败现象背后都有权力的支撑。哪里权力不受制约,哪里腐败现象就严重”“发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根本在于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制度执行不力,监督不到位和力度不够,导致权力缺乏约束。”切实可行的约束村干部权力,防止村干部权力滥用,惩治腐败、预防腐败才能真正让农民群众当家作主,才能调动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稳定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真正建设好社会主义新农村。
参考文献:
[1]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北京市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农村基层干部知识读本》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0年版
[2]广东省农村财务管理办公室 《农村审计》 华南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9年版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10月28日
[4]山口厚《刑法总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5]庞胡瑞《广东乌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摘要范文www.7ctime.com
坎事件舆情研究》人民网 2012年01月04日
[6]中国新闻社《“安徽村官第一贪”刘怀寅受贿近千万案开审》人民网 2009年9月4日
(作者通信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