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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电子商务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中专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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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规定。当网上消费纠纷12下一页
【摘要】 电子商务仿佛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以其成本低、效率高、速度快而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越来越广泛地得到消费者认可;但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殊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本文简要地论述了这些新问题,并就此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维权

一、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及立法保护

电子商务已经广泛渗透到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和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方式逐步形成,资金周转、物流效率普遍改善,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民经济重点行业电子商务应用成一定规模,生产经营管理方式向网络化、数字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电子商务服务业已成为创造国民经济增长新动力。
现阶段我国,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电子签名法》等,内容一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迫切需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尚有不足之处,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现实。已出台《电子签名法》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明确规定。我国商务部正抓紧制定《消费者网上消费指导意见》,有关产品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和服务类电子商务网站服务规范也有征求意见稿。

二、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侵害问题

1. 安全交易问题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法则,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消费。电子认证、在线支付、现代物流、信用等电子商务支撑体系建设全面展开,初具规模,呈现出支撑体系建设与电子商务应用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近20家电子认证机构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在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应用中开展了电子认证及数字签名应用服务。近20家商业银行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不断涌现,在线支付业务稳步上升。大源于:免费论文查重www.7ctime.com
多数消费者只能被动的接受卖方所提供的先网上转账或银行汇款,然后被动地等着收货的交易模式丧失了自由选择的权利。互联网消费者信息缺失的原因,往往使他们更容易落入互联网诈骗者的消费陷井。

2. 消费者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

多数互联网交易中,消费者必须注册ID,注册需要填写个人详细的信息,然而这就存在个人资料被泄露的风险,不仅隐私权受到潜在威胁,而且个人资料的泄露还可能造成自己其它权益受到损害。如新闻报道,某网友随意在淘宝搜索“棺材”,接下来的两个星期内他的微博登陆,浏览器广告都大量存在在“寿衣”“殡葬服务”等广告。互联网消费者还受到网络、网络病毒等不确定因素的威胁,缺乏网络知识的互联网消费者风险更大。

3. 网络消费者的维权问题

根据消费合同的性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金钱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缔结电子交易合同后可,有时会因一方违约,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能履行,或因产品、服务质量存在安全性的缺陷而致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受损。但在网络交易中,卖方可能是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无法得到赔偿,甚至根本找不到卖方,是消费者无从求偿。如某客户在网络上购买“泰国减肥药”一周减肥20斤,结果得了急性肾衰竭。而对商家无法确定身份,异地索赔,也使维权得到阻碍。
以及在购物网站中客户给予商家“差评”,被商家电话、短信骚扰,甚至于被邮寄“牌位”的侵权新闻亦屡见不鲜。

三、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几点思考

1.制定完善电子商务有关法律、法规以确保消费者交易安全

应对诸如消费者投诉权的保护等做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以及制定电子支付、结算的管理制度和具体标准、解决支付手段、支付方式的确认、规范和安全保障问题,以及对电子支付数据的窃取、伪造、涂销等问题的处理办法。法律条文的制定应尽可能的具体化,应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网上消费纠纷论文导读:加强监督管理,还应配备识别违法行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参考文献:勇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朱锴.浅析中国电子商务中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法制与社会,2007.周延杰.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商场现代化,2008.张雨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
产生后,有关部门在处理时可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即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2.保障消费者的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

对于离线购物,美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认定其属于邮购买卖。邮购买卖往往允许消费者在一定的冷静期内有权退换货。退换货权利及求偿权,是消费者应有的一项权利。但对于数字化商品的法律定位,尚处于空白与模糊地带。我国应借鉴他人经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障消费者行使网上求偿权,相关法律应对如何确定网上侵权者,如何确定管辖地,如何计算损害数额和如何认定电子证据效力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3.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鉴于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要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督管理,还应配备识别违法行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勇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研究[J].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0.
朱锴.浅析中国电子商务中互联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7.
[3]周延杰 .浅谈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J].商场现代化,2008.
[4]张雨林.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格主体研究[J].电子商务,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