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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启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703 浏览:20564
论文导读:在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之间、不同代际之间传承、批判中进行。每一个个体的学者也无一不受他所在的群体的影响,群体限定了个体的任务和贡献,(摘自《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模式及方法方世荣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渊解制度,目前己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
许从知识社会学考察,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表现为四种知识的生产,即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这种知识生产过程深嵌在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中,这种关系结构构成了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生产的社会环境。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受制于其所处的社会结构。本文对中国民事诉讼法学成长的考察,更多的是从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来理解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经历了依附结构、分离结构并通往共生结构的变迁。每种知识的生产既是对特定关系结构的表达,受特定关系结构的制约,又参与了关系结构的创造。普法法学、注释法学、理论法学、实践法学四种知识形态随着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学的关系结构的变迁而变迁,知识的生产是在历史的变迁中进行的。同时,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是通过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来实现的。中国三代民事诉讼法学家构成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开拓者、传承者、创新者,每一代民事诉讼法学群体的贡献受制于他们所处的社会历史环境,社会历史环境构成他们知识生产质的规定性。因此每一代学者所生产的民事诉讼法学知识必然的都有局限,甚至构成“偏见”。进而。民事诉讼法学知识的生产必须在民事诉讼法学家群体之间、不同代际之间传承、批判中进行。每一个个体的学者也无一不受他所在的群体的影响,群体限定了个体的任务和贡献,
(摘自《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
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模式及方法
方世荣
在修订我国《行政诉讼法》时增加渊解制度,目前己成为司法政策的要求和学界的共识。在此背景下,哪些行歧案件可适用调解以及可采用哪些调解方法等乃是需要明确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认为,根据法理基础、实际需要以及可行性,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范围可以概括为:群体性纠纷案件、存在自由裁量行为的案件、行政合同纠纷案件、直接或者间接涉及民事纠纷的行政确认和行政裁决案件、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法律规定与相关政策不统一的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具有规制性的行政指导案件、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等共计十类。行政诉讼调解在调审关系的处理上,可选择较有效率的全过程“调审合一”的模式,但要把握好三个环节: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大全www.7ctime.com
调解时机、庭审中的调解、判后协调。而在调解方法上,则应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找准问题调解、先协调后向被告提建议、内外配合进行调解和多层劝导、针对重点进行调解等多种方法。总之,在行政诉讼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调解目前有许多方法值得总结并通过修订《行政诉讼法》形成为调解制度,运用得好,将能充分发挥及时、有效化解行政纠纷案件的作用,切实达到案结事了的最终结果。
(摘自《法学评论》2012年第2期)
诱惑性侦查比较研究
谢安平
出于打击犯罪的目的,许多国家法律都允许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用诱惑性侦查。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本来愿意”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如果被告人在被引诱时就已经存在犯罪心理倾向,则不存在被告人免罪辩护的理由: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其他侦查人员及其人诱使的结果,就可以进行免罪的合法辩护。在英国,诱惑性侦查对被告人来说构成合法辩护的理由,对及其人在实体法上则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在日本,诱惑性侦查有犯意诱发型和提供机会型两种类型、法律禁止使用诱发型的诱惑性侦查:超越常规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般的提供机会型的诱惑性侦查作为任意侦查是允许的。在德国,使用诱惑性侦查,必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第一,案件性质必须是麻醉物品、武器非法交易、伪造货币及有价证券、涉及国家安全、职业性、常业性或者有组织犯罪,或者是存在累犯危险时:第二,采用其他方式侦查成效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第三,必须经检察院同意。笔者认为,对于诱惑性侦查我国应从五个方面规制:第一,适用案件的范围应限定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毒品、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案件;第二,在程序上应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第三,诱惑性侦查只能在犯罪行为极有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使用,其情境是提供一种犯罪机会,目的是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第

四、诱惑性侦查不能制造新的犯罪;第五,对于未成年人不得使用诱惑性侦查。

(摘自《法学杂志》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