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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失窃学生宿舍财物失窃高校责任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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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高校收取住宿费,学生缴费后得以居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如将高校收取住宿费视为服务性收费,学校与学生之间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摘自:毕业论文下载{#
收稿日期:2013-04-11
作者简介:刘稳丰,湘潭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湖南湘潭/411105)
*本文系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高校学生宿舍管理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项目批准号2010YBA213)的成果之一。
摘 要: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生和学校在责任认定上往往各执一词,其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并不意味着高校一律免责,因为高校对宿舍内学生的财物负有有限的安全保障义务。参照教育部的有关文件,这一义务可以梳理出具体内容。确定高校是否应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负责及责任大小,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校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直接责任、补充责任和相应责任三种形式。
关键词: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安全保障义务;赔偿责任
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案件,可以说是屡见不鲜。这不仅给学生及其家长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而且可能引发学生和高校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财物失窃的学生认为,学校或宿舍管理方应保障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时,学校或宿舍管理方须负责赔偿。而学校或宿舍管理方认为,学生的财物应由学生自己妥善保管,校方或管理方对学生财物没有保管义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如何分析并解决此类问题,即为本文主旨。
一、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学校责任的粗略性规定 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其财物损失由谁负责?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盗窃案件应该交由机关调查处理,实施盗窃行为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实际情况是,现场抓获盗窃行为人的概率很小;学生报案后,此类案件的破案率较低;即使案件侦破,学生从盗窃行为人处完全追回损失的机率也很小。那么,在案件没能侦破、盗窃行为人没有被抓获时,学生的财物损失由谁负责?由学生自己负责还是由高校负责?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涉及以下四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高校向学生提供宿舍以供学生生活、学习,学生向学校交纳住宿费,学生租赁学校的宿舍居住,因此与学校形成租赁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学校是出租人,学生是承租人。高校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住宿条件与标准的宿舍给学生,学生的主要义务是向学校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该宿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而实际情况是,绝大多数高校在收取学生住宿费时,除出具收款凭证外,并没有与学生签订租赁合同。当然,当高校收取学生住宿费并开具时,可以认为这种租赁合同关系即已确立。如按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规定出租人对承租人财物负保管的义务,相反的是,规定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保管义务。《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高校收取住宿费,学生缴费后得以居住学校提供的宿舍。如将高校收取住宿费视为服务性收费,学校与学生之间便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这样,作为消费者的学生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该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摘自:毕业论文下载www.7ctime.com
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从这些规定可以推断,如果因高校提供的宿舍没有达到防盗的要求,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不是说,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导致的损失均由学校负责赔偿。另外,学校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标准比宾馆低多了,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基本原则,享受低廉的收费标准而要求对方承担无限责任,显然不合常理。有学者认为,如学校以低于成本或仅论文导读:
以成本价向学生提供住宿,这是学校基于教育法的规定而非出于营利的目的,这时,当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当学校向学生收取超过成本的住宿费用即以营利为目的时,由于学校的重大过错导致学生财物失窃形成较大损失的,学校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物业管理条例》

现在,一些高校把学生公寓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因此,我们可以从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中寻找依据。该条例的第36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47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第48条规定: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据此可知,物业服务企业在出现安全事故后主要履行采取措施、报告、协助、救助的义务,实际上是一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而这种协助的安全防范职责类似于保安的性质。“保安”服务不同于“治安”管理,保安服务绝不可能达到像进行治安管理那么高的程度。该条例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担保不发生任何事故,因此也不能推断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负责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的损失赔偿,除非有特别的约定。当然,基于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造成学生的财物损失时,可根据物业服务公司在提供保安服务时是否尽到了全部义务、是否有过错,来判断其对学生遭受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如,物业服务企业值班巡逻制度不落实、采取应急措施不力、协助不够、报告不及时、救助不当,致使学生宿舍财物失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高校能否与物业服务企业特别约定,让后者承担学生宿舍财物被窃的赔偿责任呢?我们认为,这只能是一厢情愿。因为,面对一个人员构成多元、人员流动量大、周边环境复杂的场景,而且在服务费不可能很高的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不可能有如此胆量来承诺保证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

(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该办法第4条规定: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第9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摘自:论文查重站www.7ctime.com
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将这两条规定引申至高校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案件中,可表述为:由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学校提供的宿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由上可知,学生宿舍财物失窃后的责任问题,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显得粗略,人们只能根据这些粗略的规定去阐释和推断。正是由于立法的滞后,在确定宿舍财物失窃的责任问题时,学界众说纷纭,司法实务中做法不一,高校对学生的赔偿请求或置之不理,或极力推责,或敷衍塞责,或碍于学生的无休止的请求而适当补偿。

二、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意味高校对学生宿舍财物失窃没有任何责任?回答是否定的,高校有保障学生财物安全的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负有的保护特定人的人身与财产免受侵害的义务。[3] 200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论文导读:
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此,我国法律首次提出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该法在接着的第38、39、40条中,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学校的责任问题,但并没有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是否有对已是成年人的大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学界对此也缺乏深入的探讨。
高校是否为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我们认为,高校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也属于该法中所言的“公共场所”。因为,“无论是中小学还是大学,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场所,是学生集中学习和活动的地方,学校的安全保障是学校进行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基础”[4]。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也是学生存放钱物的主要场所。高校应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认真履行最谨慎之注意义务,在自己能力所及范围内最大程度地保护学生宿舍的财产不受非法侵害。
但是,高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义务,而不是无限责任。理由如下:第一,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曾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但高等学校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同于从事经营活动的组织和法人,其规模、开放性、复杂性与幼儿园、中小学校不可同日而语。高校的成员与幼儿园、中小学校明显不同。高校学生一般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充分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自己财物的权利,应有能力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安全保障义务不能简单地移植到高校身上。第二,高校必须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设施、设备,有维护受教育者合法权益的义务,有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义务。但同时,大学生作为成年人和集体生活的一员,也是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的共同创建者和维护者,也应承担自己和他人安全保障的部分责任。第三,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实际上是高校的一种负担。如果将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无限扩展,将会不适当地增加高校负担,使高校防不胜防乃至不堪重负,必然会影响高校的健康发展,影响教育目的的顺利实现。如要求高校像幼儿园一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已为成人的大学生实行襁褓式的管理模式,最终将损害学生的利益。还必须指出的是,学生宿舍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所相比,前者更类似公民的住宅,更具有私密性特征。如,不认识的人员不能随意出入宿舍,即使学校宿舍管理人员进入检查,现在学生常以隐私权相对抗,学校也不能在宿舍内安装监控设备。如学生财物在宿舍内被窃后,一律要求学校负责赔偿,则是让学校承担安全保障的无限责任,显然是过分和失当的。
三、高校对学生宿舍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 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和明确的具体内容。这一标准和内容应该由法律、法规作出,以便在解决赔偿纠纷时有法可依。但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负保障义务时,更不可能有判断标准确立和具体内容的确定。但是,教育部曾多次以文件形式对学生宿舍的管理作出一般性的要求。这些文件主要有:《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社政[2002]9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参照这些文件的要求,结合一些高校的工作实际,高校对学生宿舍的安全保障义务可归纳为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制健全

各高校主要负责人对包括学生宿舍在内的学校安全与稳定工作负总责,要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建立辅导员、宿舍管理人员、学生党员和骨干密切配合的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二)制度落实

制定宿舍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将学生宿舍区的安全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论文导读:摘自:毕业论文答辩www.7ctime.com上一页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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