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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浅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浅析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37 浏览:22495
论文导读:低。(五)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
摘要: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工作,能够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很多关键性问题。本文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现状分析,揭示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在企业自身信用缺失、法律政策、信用担保及银行等方面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意见。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担保机构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概况

信用担保是一种把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服务活动,它把银行和企业有机地联系起来。信用担保一般是由担保人对商业银行做出承诺,为企业提供担保,从而达到提高企业资信等级的目的。
目前,全国工商登记中小企业已达1300多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4000万户,占企业总数的99%。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于1999年6月正式启动,2000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金融制度建设、国际信用再担保等实质性建设阶段。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发展按照“一体两翼”的模式进行建设,其中一体是指国家信用担保机构、省市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两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已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1年全国4439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额1.56万亿元,新增受保企业38万户,平均单笔担保额385万元。2012年12月发布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报告》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从弱到强,蓬勃发展,机构数量逐年递减,资本金总额、户均资本额及担保贷款业务量均增长迅速,担保行业整体结构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信用担保法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信用担保相关法律还处于初级和不完善的阶段,制约着担保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担保业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建设滞后于行业的发展。从目前我国担保业立法情况看,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来保护担保行业,现行的规范基本上是国家各有关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自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部门规章立法层次相对较低,效力有限,难以对担保行业整体和该行业所涉及的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的规划和调整,也难以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保护;况且部门规章属指导性文件,缺乏法律、法规的刚性,使得实际执行中的效力和作用受到影响,不利于担保行业社会环境的整体改善。另外,缺乏配套的法律支撑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尚未建立行业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和财政政策也未到位,担保行业缺乏必要的行业管理和法律约束,在这样的环境和条件下,如果各地出于地方经济利益的考虑,一哄而上建立众多担保机构,盲目而无序地开展业务,其风险无疑是巨大的。

(二)信用担保机构缺乏风险分散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为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的企业担保的风险小,但这类企业很少要求担保;相反,效益差、前景不乐观的企业却更有争取担保的热情,而且越是不良资本需求者越会隐瞒自己的信息。同时由于信用担保机构承担了大部分甚至全部贷款的连带清偿责任,银行贷前的企业经营情况调查和资信审查标准就会降低,担保机构承担了双重“逆向选择”的风险。企业在获得所需资金后,由于有担保机构担保,还款压力和努力程度会降低,银行相应的监管积极性和监管力度也会降低,担保机构同样承担双重“道德风险”带来的压力。

(三)信用担保机构专业担保人才不足

随着近几年我国担保机构数量的迅速增加,担保业务运作与开发显现出了人才不足状况,尤其是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担保机构的担保品种设计和开发、担保风险的控制都需要专业技术、专业队伍和经验来实现。目前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匮乏,极大地制约着担保业的发展。有些担保机构由于管理人员缺乏识别和控制风险的技术和经验,或拓展不了担保业务,或控制不了担保风险。

(四)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缺失

这一缺失主要表现在:偷税漏税,逃税骗税,欠债赖账,违约等一些方面。
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上来说,没有把传统的信用文化融合到现代市场经济中来,“以讲信用为荣,不讲信用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和约束机制没有广泛树立。从宏观上来看,这是由中小企业自身因素导致的。第一,中小企业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第二,营运能力较低。流动资金周转慢表明企业资产的使用效率地,降低了企业的盈利能力,导致了中小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不高。第三,发展能力与发展潜力较差。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不高,净资产增长速度较慢,企业研究发展水平也较低。

(五)银行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享受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或少承担义务,即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则要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税赋的承担上,中国人民银行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也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但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民币100万的收益只是银行的10%,而风险却是银行的10倍。

三、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对策

(一)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法源于:普通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律法规
建立信用体系必须立法先行,以法律规范信用行为。目前信用方面的立法体系不完善,有法不依和执行力度不够的问题很严重,有为追求短期利益,而钻法律空子的,也有因地方政府政策信息不够透明,该公开的行政信息没有公开,而使讲信用的中小企业吃亏。对失信的中小企业的行为因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失信的中小企业心存侥幸,社会缺乏严格的失信惩罚制度。具体如下: 1.强化中小企业信用立法行为。首先尽快修订现行法律法规;其次,强化银行和非银行方面的立法,规范商业信用和消费者信用行为的立法;最后,增强法律的源于:毕业论文总结www.7ctime.com
统一性,尽量避免不同法律法规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2.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立法。首先,完善《担保法》,将担保机构的担保责任予以剥离单独规定,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定位及职能。
3.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立法。尽快规范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机构的法律地位,在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督方面确定必要的规范,是信用征集公司和资信评价公司等机构得到健康快速的发展。
4.借鉴国论文导读: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的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是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是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最终会增加财政收入。参考文献:王召.中小
内外经验,结合中小企业实际,应加快研究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等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同时,有关管理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的具体条例和实施细则,保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进行。

(二)加强中小企业自身的建设

1.培育和提高企业职业经理人阶层的整体素质。企业的管理和控制要由经理人来做。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信用就是经理人的信用。一位出色的职业经理人应当是对投资者、对员工、对社会公众负责任的社会活动家和示范者。
2.将信用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强化企业信用理念就必须把企业对自身、对公众、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体现到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中去,把企业的文化现象、信用道德渗透到产品的质量、设计、造型、包装、广告、营销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之中,并在上下之间、员工之间产生一种自觉珍惜企业品牌信用的默契。
3.制定企业内部信用管理规范,提高企业管理水平。这可以从两方面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引导企业加强自我信用控制能力,防范企业自身可能出现偿债能力不足、不履约等情况的发生;二是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企业的信用风险存在于经营交易的全过程之中,从客户开发、合同签订、货物发运直到货款收回,企业随时都可能出现信用风险,所以在各个环节都应加强企业信用管理,避免信用风险的产生。

(三)协调好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关系

我国各个城市的信用担保机构在体制和机制方面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关系也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在同一个城市,担保机构同不同银行之间存在着担保倍数、担保比例、担保实施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所以,商业银行一定要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协调好并明确保证责任形式、担保基金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资信评估、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内容,建立一种休戚相关的协作关系。具体内容有:一方面,将银行授信审查和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审查在双方独立核算的基础上有机地结合起来,可以参照国外的经验,让银行和担保机构分工协作,商业银行主要从事事中控制,担保机构着重于事前审查和事后的追偿和处置。两者相互补充,一起加强对担保企业的监管;另一方面,担保责任分担比例应该按照分散风险的原则,由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以市场的方式决定分担风险的比例。

(四)建立与完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应该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根据业务的进展,按比例逐步提取准备,用于冲抵呆账和坏账损失。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只靠收取少量的担保费,根本无力维持担保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保机构承担担保失败风险,受资金减少的影响,业务势必萎缩,影响担保机构的生存。所以,应当有良好的补偿机制。对政策性担保机构来说,财政应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偿。比如对代偿期超过两年,且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或因其他的因素导致债务人不可能偿还债务的担保代偿项目,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由主管机构审议批准后核销,核销后的代偿资金应全额或按一定的比例补偿。财政为担保机构出资补偿担保机构的部分损失,看起来是增加了财政支出,实际上是通过担保机构商业化运营,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可使众多的企业增加效益,最终会增加财政收入。
参考文献:
王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建设的国际经验[J].证券市场导报,2006(7)
赵家敏,黄英婷.我国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研究[J].金融论坛,2006(4)
[3]康书生,鲍静海等.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型的构建[J].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
[4]孙永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性缺陷及其制度创新[J].管理世界,2011(9)
作者简介:
任鹏飞(1983- ),男,汉族,内蒙古人,内蒙古工业大学在读管理学硕士,工作单位: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合作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