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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救济论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

最后更新时间:2024-01-08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33828 浏览:157163
论文导读: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劳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不可避免对劳动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形成劳动行政争议,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劳动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劳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劳动行政争议发生
引言:救济是纠正、矫正或改正已发生或业已造成伤害、危害、损失或损害的不当行为。劳动行政执法过程中,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不可避免对劳动行政相对人权益造成损害,形成劳动行政争议,劳动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解决行政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正当的劳动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劳动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劳动行政争议发生的不可避免性决定了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必然性。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既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劳动行政法律上获得的法律帮助的最后手段,也是保障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劳动法律制度层面的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既是监督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体系类自我监督的工具;也是构建劳动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管理与劳动行政和谐执法的重要推手,是法治精神在劳动法律制度中重要体现,为国家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可或缺的制度。

一、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概念

救济即帮组之义,法律上的救济往往与权利密切联系,“法律恒须规定救济,救济设于权利之后”,救济被视为对权利的一种保护。救济制度源于民事权利的保护,根据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将民事权利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救济权制度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广泛应用于商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制度,如股东权利救济、劳动保障权利的救济、行政救济制度等。劳动行政执法行过程中,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由于劳动行政执法主体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使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权益收到侵害,对这种权益的补救产生了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是指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二、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特征

(一)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申请人是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劳动行政执法救济以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请求为前提。劳动行政执法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的行政执法行为。劳动行政执法法律关系是基于劳动行政执法事实在劳动行政执法机关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之间建立的程序性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行政执法相用人认为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请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提出行政救济请求。同时,程序性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建立对基准性的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利益会产生重大影响,基准性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劳动行政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学者认为也可以主张行政救济,即劳动行政执法法律关系第三人也有权请求的劳动行政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提出劳动行政执法救济请求。

(二)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客体是劳动行政执法争议。

劳动行政执法救济以劳动行政执法争议为基础。《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行政争议,是指经办机构在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办社会保险事务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争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作出了类似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认为劳动行政执法争议是指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具体劳动行政行为不当,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对劳动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所产生的法律争议。
劳动行政执法产生争议主要有以下列因素:第一、劳动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行政执法主体,依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受委托对外以劳动行政部门的名义进行执法活动,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只有上述主体才是“准适格”的劳动行政执法主体,但并不是所有的“准适格”主体都是适格的劳动行政执法主体,劳动行政执法机关是否是适格主体还要看该机关对具体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第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包含实施该具体劳动行政行为是否有法论文导读:行政执法机关在劳动行政执法中上述规则的违反必然导致劳动行政执法争议,作为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然要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设立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目的就是解决劳动行政执法争议,所以我们认为,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客体是劳动行政执法争议。

(三)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行政执法相对方

律依据和是否正确适用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劳动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或处罚时,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实施。第四、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行政执法程序主要包括如下制度:行政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行政调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案卷制度等。第五,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没有管辖权而行使了其他有管辖权机关的职权,滥用职权有管辖权,但劳动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目的和原则,显失公正,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劳动行政执法机关在劳动行政执法中上述规则的违反必然导致劳动行政执法争议,作为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然要寻求解决争议的途径,设立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目的就是解决劳动行政执法争议,所以我们认为,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客体是劳动行政执法争议。
(三)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劳动行政执法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源于:论文参考文献www.7ctime.com
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也作出类似规定。上述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相关规定,诠释了劳动行政执法救济的实质上是对劳动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的审查与监督过程,通过对不合法或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变更或撤消,来裁决和处理行政争议,最终保护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是各种法律救济制度的总称。从各国法律规定的看,行政执法救济程序立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程序型,对行政救济进行单独立法,如日本有《行政不服审查法》、英国的《行政裁判所调查法》等;另一种是程序与实体并存型,将行政救济规定在行政程序法之中,如德国、意大利、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以及我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我国行政救济立法采用的是第二种立法模式,从现有的行政救济立法看,劳动行政救济立法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卫生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管理办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制度。上述立法构建了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体系,包括劳动行政复议制度、劳动行政诉讼制度、劳动行政赔偿制度等。
(五)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属于事后救济。法律上的救济包括事前救济、事中救济、事后救济行政救济。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是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受到侵害后,通过行政的或司法的途径加以的救济,实质是消除劳动行政执法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利后果,使受到侵害的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恢复原状,对相对人合法权益所造成损害或损失予以赔偿或补偿,属于事后救济。

三、劳动行政救济制度的功能

(一)劳动行政救济制度是提高劳动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途径。

劳动行政执法效率是劳动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劳动行政管理活动所得到的劳动效果、社会效益同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的比率关系。提高劳动行政执法效率既是适应劳动行政执法管理体制内在要求,也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不断增长的需要;提高劳动行政执法效率既是劳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也是劳动行政执法活动追求的最高目标。

(二)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有助于劳动行政执法冲突的解决。

美国著名社会学家库利认为,无论社会怎样演变,社会冲突长期存在,“第一,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第二,冲突有助于进步,在它的作用下,更人道、有理性、更具协作性的形式将取代那些不够人道、不够理性,协作形式较差的形式。”1社会冲突在劳动行政执法领域的表现为劳动行论文导读:。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本身蕴含着劳动行政执法的“公权力”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私权利”冲突的处理机制;劳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劳动行政执法不当行为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冲突解决机制或者说蕴含着劳动争议解决的有效机制。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手段客观上通过“正当化“的方式防止这些纠纷和冲突升级,通过让尽可能多
政执法机关“公权力”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私权利”的冲突,表现为劳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劳动行政执法不当行为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冲突,表现为劳动行政执法争议。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本身蕴含着劳动行政执法的“公权力”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私权利”冲突的处理机制;劳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和劳动行政执法不当行为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冲突解决机制或者说蕴含着劳动争议解决的有效机制。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手段客观上通过“正当化“的方式防止这些纠纷和冲突升级,通过让尽可能多地适宜的救济方式处理这些纠纷,能起到一种有效的社会“安全阀”作用,从而有助于劳动行政执法冲突的解决。
(三)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有助于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保护。通过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约束劳动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方式、形式、时间以及相关的程序性制度的设定,使劳动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规范化。劳动行政执法权的行使规范化,对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有指引作用,一方面使劳动行政执法机关知道哪些行为可以行使,哪些行为可能致使行政执法相对人权益受到损害,不能行使;另外一方面,劳动行政执法权规范化的行使,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可清晰知道哪些私权利是不受公权力侵害的,避免“泛化”利益的保护而丧失合理利益保护。同时劳动行政执法救济制度本身通过对行政相对人资讯权或了解权、听证权等程序性权利的赋予,有助于实体权益的真正实现;通过劳动行政复议、劳动行政诉讼、劳动行政赔偿等救济程序的设立,使受害的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于及时恢复,从而使劳动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实体权益具有保障性。
此外,劳动行政执法救济有助于劳动行政执法机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进而有助于推进劳动行政执法有效性,在行政行政执法过程中减少不必要的摘自:学术论文翻译www.7ctime.com
社会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