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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中国关于中国非正规金融政治经济学试述读《后街金融:中国私营企业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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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该书对于理论与现实的启示。二、提问:同一个现象的三个层次《后街金融》的设问很直接且富有层次。到2000年,个体和私营经济占中国GDP的比率达到了18%(周立群、谢恩全,2008:73),而整个国家银行体系给私营经济部门的贷款资金还不到其总贷款额度的1%。其他研究也证明,私营企业在中国受到国有银行的歧视而难以从其获得贷
一、引言
2011年以来,报章上关于民间崩盘、融资链条断裂导致企业老板出走、银行高管卷入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的报道越来越多。2012年3月,国务院批准成立温州金融改革综合试验区,以探求民间金融合法化与规范化的道路。这些密集的讯号显示,市场化改革至今积累下的大量民间资本及其对更高效率金融资源配置体系的需求,最终也使得针对民间金融(或称非正规金融)的改革日益紧迫,否则终将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如同企业、商品和劳动力的市场化历程一样,民间金融的演进与改革也可为研究者提供一系列有价值的议题。为何会出现民间金融,民间金融发挥了何种功能,国内学界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胡金焱、卢立香,2005;雷鹏、孙国茂,2012)。研究者指出,在中国,非正规金融源于正规金融制度的扭曲和低效率,正规金融制度偏向国有企业,对需求旺盛的私营企业与农民的金融供给严重不足,后两者不得不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张军,1997;史晋川、叶敏,2001)。非正规金融在某种程度上是有效率的融资安排,对农民和私营企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姚耀军、陈德付,2005;罗丹阳、殷兴山,2006),是正规金融无法完全替代的(林毅夫、孙希芳,2005)。经济学角度的分析关注非正规金融市场的结构与特征,及对正规金融制度缺陷的补充或替代。但金融制度的贯彻与改革并不只遵循经济逻辑,同时也是政治与社会过程。蔡欣怡(Tsai,2002)的《后街金融:中国的私营企业主》(下简称《后街金融》)(Back-Alley Banking:Private Entrepreneurs in China)作为为数不多针对中国私营企业融资方式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的著作之一,拓展了对非正规金融的理解。蔡欣怡于1994-2001年在福建、浙江和河南进行了23个月的田野调查,选取了18个包括城市和乡村的田野地点,对374位个体户与私营企业主进行了问卷调查,对189位包括国有银行、信用社和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经理、政府官员、工商局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官僚、妇联干部和学者进行了访谈,同时还收集了有关金融改革和地方人口经济的大量资料。该书以问卷调查、访谈和档案文献等多种资料2为基础,揭示了市场经济改革以来非正规金融体系如何推动中国私营经济的发展,以及如何在政治经济学框架之内理解中国的非正规金融;在理论层面上,该书质疑了“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理论对中国的适用性,挑战了新制度主义经济学产权理论对中国的解释。可见,此书既说明了中国特定的政府和治理结构对非正规金融特征与功能的塑造,又展现了非正规金融的微观基础在缺乏清晰产权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如何借助社会网络扩展,把来自于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多种行为主体编制到同一个利益结构之中。
不仅如此,这本书丰富的资料、优雅生动的文笔以及诸多精细的讨论,对感兴趣于中国政治经济的研究者都会有所启发。本文首先分析《后街金融》的提问方式,进而评述作者的主要论点和论证逻辑,最后简评该书对于理论与现实的启示。

二、提问:同一个现象的三个层次

《后街金融》的设问很直接且富有层次。到2000年,个体和私营经济占中国GDP的比率达到了18%(周立群、谢恩全,2008:73),而整个国家银行体系给私营经济部门的贷款资金还不到其总贷款额度的1%。其他研究也证明,私营企业在中国受到国有银行的歧视而难以从其获得贷款(史晋川、叶敏,2001;Brandt&Li,2003;边燕杰,2006)。那么,“在得不到国家主导的银行体系贷款的情况下,国民经济中整个私营部分是怎样发展和繁荣起来的?”(Tsai,2002:2)蔡欣怡的答案是:“非正规金融”或“场外市场”(curb market),即“位于国家银行体系之外的整个金融活动和机构”(同上:36)。这个范围覆盖“从临时的民间借贷和批发商与零售商之间的行业信用(trade credit),到更加制度化的机制如信贷互助会(rotating credit association)和民间信用社(grassroots credit cooperative),甚至是提供全方位服务但却未被认可的私营银行。”(同上:3-4)更详细地说,这包括民间借贷、行业信用、、信贷互助会、私人钱庄、民间储论文导读:作者认为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决定了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机会结构不同;对于第三个问题,作者归因于企业主在个体层面上所能调用的社会网络与政治资源。三、国家:并非“发展型”首先,为何在正式金融制度之外存在普遍的非正规金融体系,作者通过对此问题的分析导出文章的核心观点。蔡欣怡的讨论从新古典经
蓄合作社、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当铺等多种合法、非法与半合法的非正规金融形式。
这并非是一个新发现。蔡欣怡关心的问题是: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背景之下,这样一个复杂多样的体系如何能够存在且运作?因此,该研究旨在解释三个现象:“(1)‘非法’的非正规金融的普及程度:既然政府禁止私营金融机构,企业主们如何能够设法创造出替代国有银行的民间银行?(2)非正规金融的地方差异(local variations):既然全中国的私营企业主们都面临着正规银行在信贷上的结构限制,为什么有些地方存在各式各样的非正规金融,而其他地方在这方面摘自: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文www.7ctime.com
却几乎是块空白?(3)私营企业主使用非正规金融的差异:为什么具有相似的资本限制因素的企业主,虽然在同一个地方经营,却采用差异极大的融资策略?”(Tsai,2002:5)。实际上,上述问题依次在国家、地方和个体三个层面上展开,从宏观逐渐下移到微观,而对不同层面问题的回答则会引入不同的解释框架。对于第一个问题,作者讨论了威权主义治理模式之下中国的国家能力,试图解释一个明显的悖论:为何国家正式规章与非正规实践之间存在如此普遍的背离;对于第二个问题,作者认为不同地区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决定了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的机会结构不同;对于第三个问题,作者归因于企业主在个体层面上所能调用的社会网络与政治资源。

三、国家:并非“发展型”

首先,为何在正式金融制度之外存在普遍的非正规金融体系,作者通过对此问题的分析导出文章的核心观点。蔡欣怡的讨论从新古典经济学的可能解释开始。依照供求关系的基本法则,的信贷供给不能满足需求时,替代性的金融来源就会出现。但既然这些替代性的金融体系与国家正式规章不符,且又常常被界定为“非法”,那“为何国家无法摧毁中国繁荣的非正规金融市场?”(同上:8)。蔡欣怡认为,应当运用国家中心论的视角,即把国家视为行动主体,来衡量改革后中国在重塑与管制金融体系方面的角色与能力。但她指出,因为中国政府并非一个完全中立客观的规则制定者与监管者,所以中国不能被视为中立的“管制型国家”(regulatory state),但也不能被视为一个“发展型国家”,一个显而易见的原因是,如果中国与东亚的“发展型国家”类似,那么它就应该能够重塑非正规金融市场,而不是任其繁荣滋长。相反,“私营业主已设法建立了精心设计的、范围广泛的金融机制,这表明了的国家能力的局限。”(同上:247)从更深层次地看,运用“发展型国家”视角的主要限制,“在于‘国家’在实践中并不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Tsai,2002:250)。因为,政府与地方政府并非总是一致,工商部门、人民银行和地方政府之间也会发生利益冲突。中国的地方政府也不完全符合“发展型国家”的特征——即拥有一个高效率和目标一致的韦伯式(Weberian-Style)官僚系统。相反,地方政府常常在不同情境下表现出“发展型”和“掠夺型”(predatory)的混杂特征。蔡欣怡拒绝使用单一的标签是有理由的,因为针对中国政府在转型经济中的整体角色,研究者往往能够找到支撑各种角色的佐证。例如,皮尔森认为,中国处在“管制型国家”与“发展型国家”之间。中国虽然不完全符合“发展型国家”的概念,但表现出相关的核心特征,“例如相对强大的权力、扶植民族支柱企业的偏好、限制竞争保护现有企业”(Pearson,2004:302)。但也必须指出,蔡欣怡对政府组织的解构也不应当遮蔽我们对中国政府在过去几十年间理性化特征的观察,例如政府能力的加强、制度框架的改善与治理结构的理性化(Yang,2004)。这些对立的阐释里也许存在更深的问题,即为何治理结构的改善不能消弭官僚制内部的利益冲突。 源于:普通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事实上,这一“区隔”现象有更深论文导读:而发生变动,从而使地方政府与非正规金融形成既合作又管制的张力关系。这种关系又以政商之间的私人关系网络为微观基础。实际上,在缺乏清晰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人际网络中所包含的政治资源、信息与道德规范构成了非正规金融运转的基础。质言之,非正规金融的运转不仅仅遵循经济逻辑,同时也得到地方政治与社会运转逻辑的支撑。
的政治涵义。第一,如果农民、个体户与没有政治资本的私营企业主只能通过非正规金融融资,这实际上意味着国有银行对这些群体存在歧视。在发展中国家,恰恰是这些群体需要信贷资本以脱离贫困或求得发展。我们也可以将这一现象理解为金融歧视的一种类型。如同财富分配不均等一样,人们获取信贷资源的能力也不均等。第二,蔡欣怡在《后街金融》中已经附带指出,私营企业主在社会资本、政治资本与融资方式上的重要差别使所谓“资本家阶级”并不能被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这个观点在作者的另一本书《没有的资本主义:当代中国的私营部门》中有更清晰的阐释。
蔡欣怡的分析说明,在特定的政治经济环境之下,地方政府与非正规金融之间的合作在很大程度上以私人关系网络为基础。温州的乡镇干部默许非正规金融机构存在,是因为干部与企业主之间结成了相互依赖的网络,达成了一种平衡的合作关系。河南一个金融能人的案例则说明,他运作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能够存在与维持有赖于其以贿赂的方式与官员建立了牢靠的庇护关系(patron-client relations)。在另外一些案例里,则干脆由前任金融官员直接运营非正规金融机构。这种政商合作的意义,不止于提供了腐败的温床,更使得一个非正规金融市场在事实上运作起来。“非正规金融业的运作,更像是一家由当地政商利益结构所驱动下的地下工厂。”(Tsai,2002:23)蔡欣怡对政商关系的阐释,与苏黛瑞(Solinger,1992)和王达伟(Wank,1999)的观察基本上一致。他们都认为,政商之间藉由社会网络结成的共生关系,支撑了新兴的市场秩序和政治的运转。
蔡欣怡对第三个问题的解释也构成了对一个宏观问题的回答。在实践中,参与非正规金融的个体户、企业主与官员们既破坏了国家所制定的规则,又在实践中不断地创造和维持了新的未成文制度,这是在正式制度以下社会所真正践行的制度文本。于是,国家的正式规章制度与基层的社会事实之间存在分离。当国家试图管制,社会就会创新出新方法来适应,这进而激发了国家采用新的管制方法。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这些拥有自身逻辑与社会基础的制度实践,最终促使国家做出反馈和调整宏观政策与制度。要点在于,这是一个自下而上推动制度变迁的过程。本文开头所述2011年以来的现实状况,也很好地印证了这个论点。但蔡欣怡在《后街金融》中只是附带论及此观点,同样的,在《没有的资本主义:当代中国的私营部门》一书里,她将这个过程概念化为“适应性非正规制度”(adaptive informal institutions)(Tsai,2007),并指出这是在威权政治国家达成制度变迁的重要方式。

六、总结与讨论

概言之,地方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影响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机会。即使在同一地,地方政府的态度也会随着其利益关联与寻租机会而发生变动,从而使地方政府与非正规金融形成既合作又管制的张力关系。这种关系又以政商之间的私人关系网络为微观基础。实际上,在缺乏清晰法律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人际网络中所包含的政治资源、信息与道德规范构成了非正规金融运转的基础。质言之,非正规金融的运转不仅仅遵循经济逻辑,同时也得到地方政治与社会运转逻辑的支撑。基于上述分析,《后街金融》主要针对两个理论对象,“发展型国家”与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
蔡欣怡认为,“发展型国家”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她更强调中国政府与治理结构的内部分裂,即地方政府对国家正式制度的偏离,官员或部门之间因逐利而产生的矛盾。这对我们理解当下的民间金融试点改革或许会有所启发。第一,如果说,地方政府对于私营经济以及非正规金融的态度是出于特定经济形式和意识形态约束之下地方政府合乎自身总体利益的选择,那么按此逻辑可推论:当私营经济日益成为各地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当意识形态上的挣扎日益淡化时,地方政府对于非正规金融的态度则可能趋于“支持”或默许。甚至,当地方私营经济对非正规金融的依赖达到一定程度时,地方政府反而会积极地支持非正规金融合法化与规范化。而这正是最近温州发生的情形,因为再不规范民间金融,就会危及温州的实体经济,进而危及地方政府的整体利益。因此,民间金融的改革不应当完全由政府主导,而应为地方政府提供符合地方状况的制度创新提供自由空间。第二,既然非正规金融的动力来自地方,那么在合法化与规范化的过程中,对具体改革措施与制度的具体设定,肯定也论文导读:风险。例如经济不景气时,私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只好冒险转向。如果实体经济中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会促使民间资本转向投机。所谓针对非正规金融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使原本已在运行的机制合法化,以法律与制度保障来降低上述风险。责任编辑:李聆实习编辑:张军上一页1234
会在地方而非完成。考虑到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尽管地方政府可能会支持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但这未必符合国有金融部门的利益。因此,细则的设定必然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和地方差异,它也许是地方政府、国有金融部门与非正规金融三方博弈的结果。第三,地方政府对非正规金融“默许”,极大程度上以人际关系网为基础,从而达成政商之间的合作共生。即使未来地方政府推行改革,例如准许以往的非正规金融机构合法化,或者准许民间资本参与组建新型金融组织,但是政商之间的合作共生也不会终止。简言之,金融制度改革的过程可能会为政商之间的合作共生提供新机会和新基础。首先,在非正规金融合法化与规范化的过程中,具有何种背景的非正规金融机构才能够取得合法牌照,哪些资本能够参与组建新型金融组织;其次,在市场过程之中,监管部门如何处理国有银行体系与新型非正规金融机构的竞争关系,这些具体过程都值得探讨。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产权是经济繁荣的必要条件,缺乏完善产权的国家无法有效激励私营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行动者需要确认他们的经济交易是被法治所保障的;否则,获取、使用和转移资产的风险将会非常高。”(Tsai,2002:258)按照这种观点,在缺乏法律保护以及双方权责被清晰界定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不应该产生更勿论繁荣了,但中国的事实显然并非如此。蔡欣怡无法否定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她巧妙地转换了讨论的逻辑。她说,恰恰是“在所谓中国产权不清的前提之下,政治及经济行动者一直能够就各种资产的使用和控制问题发明出相互可以理解的协议来。”(同上:5)人际网络、社会规范与道德认同成为保证契约实施的重要力量。就此而言,蔡欣怡的研究印证了其他从社会学角度解释转型中国产权规则的研究(刘世定,2003;周雪光,2005),它们都说明了在中国界定与实施产权的变通形式及其对经济发展的贡献。
事实的确如此,但关键的问题是,这些非制度化的协议可以代替法律保障吗?蔡欣怡写作此书的时间大约是在1994-2001年,也许在那个时候,非正规金融的风险尚未完全暴露出来。现代金融的核心在于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的确立,而非正规金融依赖于由社会网络所维系的私人信用,缺乏法律对权责的清晰界定,其中存在风险。第一,私人信用所依赖的评价体系会给能够提供信用的人创造寻租机会,这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官员与银行官员反而更有条件参与到非正规金融之中。第二,私人信用极不稳定,需要高额利润推动交易。但高额利润又容易驱使出资者转向投机,追求不合理的短期暴利,从而吸引大量人群进行投机,例如出现“全民放”的现象,一旦崩盘,便会产生破坏性的社会经济后果。有研究者指出,近年来中国的非正规金融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庞氏特征,严重威胁金融体系和经济运行(雷鹏、孙国茂,2012)。第三,恶劣的经济大环境与不合理的经济结构甚至会显著加剧这种风险。例如经济不景气时,私营企业无法从银行贷款,只好冒险转向。如果实体经济中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也会促使民间资本转向投机。所谓针对非正规金融的改革,实际上就是使原本已在运行的机制合法化,以法律与制度保障来降低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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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