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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浅谈浅谈施工招标制约价不足初探学报

最后更新时间:2024-04-21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9647 浏览:134569
论文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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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在国家倡导无标底招标的大背景下,招标控制价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和普遍,对于招标人来说,有效控制投资、提高透明度、避免暗箱操作,同时也避免投标人串标、哄抬标价,对其自主报价、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招标控制价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过程中是工程造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恶意抬高工程造价有重要的作用,就运用中出现的几个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应解决办法。
【关键词】最高投标限价;清单误差;压低招标控制价

一、“招标控制价”的定义、实质及来由

招标控制价在《08规范》中定义为: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招标控制价,其实质就是通常所称的标底。但招标控制价又不同于标底,无需保密。招标控制价是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公布的明示上限拦标价,是招标人定的底线,招标人期望的工程项目总的最高限制性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将被予以拒绝。
“招标控制价”的来由。从1983年建设部试行施工招标投标制度到2003年7月1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这一时间,各地对中标价基本上采取不得高于标底3%,不得低于标底的3%、5%等限制性措施评标定标,标底是保密的,这一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得到体现。设标底招标这一时期产生的如易发生泄露标底及暗箱操作的现象,标底科学合理性差,不能真实反映投标人的竞争力等种种弊端,阻碍了我国的建筑业发展。
在新的招标方式下,为避免与招投标法关于标底保密的规定相违背,不再使用标底的称谓,寻求新的称谓已在全国形成一定的共识。于是,在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便统一定义为“招标控制价”。

二、招标控制价应用及存在的问题

1、应用
应在招标文件中如实地公布招标控制价,不得对所编制的招标控制价进行上浮或下调,评标时招标控制价作为评标依据,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视为无效标书,做废标处理。

2、存在的问题

一是造成串标围标。由于在发放招标文件时就公开招标控制价,就可能诱导投标人串标围标。二是造成招标时间拖延。如果公开的招标控制价远远低于市场平均价,就会影响招标效率。

三、招标控制价运用中的问题简析

在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中规定:“招标人选择工程量清单计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抬高报价,招标人根据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 即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按照清单计价规范、同一工程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及现场情况、现行的消耗量定额及其相应的取费标准、当地当时造价部门发布的主要材料信息价等资料,在不让利不下浮的基础上,计算出的工程总造价作为招标控制价。
且要求招标人在发放招标文件时或开标前3日将工程造价总金额提供给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是工程造价的最高投标限价,为防止投标人串通、恶意抬高工程造价有重要的作用。但自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以来,就业主的主观原因、造价的水平原因及投标人的原因,招标控制价在使用中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列举如下,以需解决。

1、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业主不易发现,投标人不会提出,易造成业主的损失

作为体现未来交付建筑产品的数量和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都是由业主公开提供的,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了“当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中的工程量与施工图有误差,投标时可以以质疑的方式提出更正,也可以开标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经双方核对属实应予以调整”。这个约定说明由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有误差可以核实调整,对承包商很公平。
但在实际工程中,工程量多算少算的误差会在投标答疑时,或中标后进行的工程量核对而调整过来吗?不完全。因为招标时是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业主或清单编制方自已很难发现多算少算的工程量;试想有哪个承包商会对清单中多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减少呢?所以核对过程中通常是承包商对少算的工程量提出要求增加,而多算的项目不吭声,结果有利的通常是承包商,业主有哑巴吃黄连的感觉。
解决办法:是业主要编出高质量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这要求从业的造价人员必须精通《规范》及计算规则;论文导读:
认真分析拟建工程的构成和各项影响因素;特别是与业主或设计师明确施工图中做法糊模的项目,否则做法不明确计价又怎能准确?同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完成后,除编制人要反复校核外,还必须有其他人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有:清单项目是否重项、漏项,项目特征描述是否清楚,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人、材、机单价是否合理等等;尽可能编制高质量、高水平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

2、招标控制价由业主操纵着,容易影响投标报价和中标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中如果保证了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就保证了企业结合自身实力只竞争的公平性吗?不一定。因为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还受着招标控制价的约束。如果招标控制价有偏差,业主和承包商都存在风险。
招标控制价有偏差主要体现在:
业主有意压低招标控制价;有些业主将正常编制的工程造价降低2~5%后作为招标控制价,特别是2007年某学校的教学楼工程,造价编制机构就应业主强制的要求,招标控制价比正常计算的工程造价压低了8%。
投标人提出偏差时答疑不更正;例如在2006年招标的某大学体育馆工程,其控制价中钢结构工程的税率就比正常税率要低1.05%,出现明显的偏差,但投标人提出疑问,答疑时招标人就不修改这项;投标人还只能依据有误的控制总价来报价,这有失公平。
按现行的招标评标办法,在招投标过程中的招标控制价的高低直接影响中标价的高低,中标价作为固定合同价款进入决算,进而影响决算价的高低。以上这种招标控制价缺少有力的监督与审核,招标人可随意调整投标最高限价,导致投标人为了能中标、为了迎合招标控制价,不顾成本压低报价先能中标再说,一旦签订合同,便会想出各种办法甚至降低工程质量来弥补利润的损失,这不仅会给业主施工管理带来很多麻烦,同时对建筑市场的发展也是不利的。
笔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相应的管理办法,参照设计施工图需经法定的施工图审查中心审查后才能使用的办法;招标控制价在招标前也必需经过有资质的机构审核通过后,才能在施工招标中作最高限价使用。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已颁布的清单计价规范,在分部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的计算、主要材料品牌和单价的选择、风险百分数的确定、措施项目费的合理计算、其他项目费的确认等方面,制定科学、有效的审核办法,并要求必需审核,才能解决因招标控制价不准确而发生的业主或承包商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的和谐发展。
四、结语
招标控制价定得过高可能造成投标人普遍提高报价;招标控制价定得过低会降低竞争力,不能起到择优选择投标人的作用,且2008《计价规范》新增的诸多强制性规定,对招标控制价编制人员的业务能力均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人员应尽快熟悉并准确掌握08《计价规范》精髓和操作要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对招标项目的建设条件等影响造价因素的了解;加强与招标人之间的沟通。
参考文献:
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S].北京,2003
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S].北京,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