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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律令由诉讼联系看唐代女性在家庭中地位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2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6517 浏览:20135
论文导读:候所拥有的权利和付出的责任。唐代的女性地位并不是简单地由她的性别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她的社会性别和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定。即使是同样的社会地位,在家庭中的身份不同,可能拥有的权利和地位也截然不同。在一个话语权掌握在精英阶层的手中,存在既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准绳的社会,任何人都在已经规划好的等级和阶层中找到自
摘要:唐代的妇女探讨一直是学术界关注的不足。自以“唐宋变革”论的提出开始,处在变革期的社会不足便被广泛地研究。虽然到现在为止,唐宋之间的一段时期内的变革还是改变不足一直没有定论,但这些改变仍是探讨这一分期所不能绕开的话题。同时,新的探讨办法的应用,新的论点的产生,社会学名词的引入,对比史的展开,这些方面使得妇女史作为社会史的一部分也有了新的发展。本篇论文便选择了社会史探讨与法学探讨的结合,以诉讼联系这一视角入手,通过类型各样的案件来研究唐代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本论文通过女性在家庭中的不同身份来划分章节。第一章为女性与本家的联系,主要分为两部分。女性本身与本家的联系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财产不足,即在室女和分得的本家财产和户绝情况下出嫁女可分得的本家财产。丈夫与女性本家的联系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是“义绝”条目中涉及的丈夫与本家的冲突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第二章为作为妻子与夫家的联系,分为三个部分。首先是妻子与丈夫的联系,主要研究妻子与丈夫的可能冲突:出轨,家暴,谋杀。在妻妾联系的部分,则研究对比常见的唐代妒妇不足从及因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媳妇与舅姑的联系中,除了因“不孝”之罪引发的不足之外,媳妇在与公公联系在诉讼中的绝对被动地位也是主要研究的不足。第三章为作为母亲与子孙的联系,分为三个部分。围绕着“父权家长制”得到法律的保障而产生的诉讼不足,子孙诉讼母亲和母亲诉讼子孙结果天差地别,这种差异同样表现在子孙殴伤母亲和母亲殴伤子孙的比较中。子孙殴伤父母的诉讼案件对比常见。最后,对于“家长制”的滥用做了单独的讨论。第四章为妻妾和奴婢在家庭中的地位。在妾室的部分,主要探讨她们与妻子的区别,在家庭中的边缘地位和子嗣的地位不足。在奴婢的部分,则主要研究了鱼玄机杀婢的个案,希望由这一个案引发关于良贱身份分野的讨论。本论文通过对处在不同家庭地位中的女性进行单独的律令和个案的分析,来研究她们在不同家庭身份的时候所拥有的权利和付出的责任。唐代的女性地位并不是简单地由她的性别决定,而更多的是由她的社会性别和在家庭中所扮演的角色而定。即使是同样的社会地位,在家庭中的身份不同,可能拥有的权利和地位也截然不同。在一个话语权掌握在精英阶层的手中,存在既定的社会秩序和道德准绳的社会,任何人都在已经规划好的等级和阶层中找到自己的容身之所,在这一点上,男性和女性皆不例外。关键词:唐代论文律令论文诉讼论文女性论文家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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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4-7
前言7-10

一、 近年来的相关学术背景和探讨成果简述7-8

二、 探讨所涉及的资料和视角分析8-10

第一章 “女儿”——在室女,从及出嫁女与本家的联系10-12

一、 身为女儿与本家联系,从财产纠纷为主10

二、 丈夫与自己本家的联系10-12

第二章 “良妻”——作为妻子与夫家的联系12-22

一、 夫妻联系破裂,出轨,家庭暴力和凶杀12-17

二、 妻妾冲突,妒妇的争斗17-18

三、 身为儿媳在家庭联系中其他可能的冲突18-22

第三章 “良母”——作为母亲与子孙的联系22-31

一、 子孙提起诉讼22-24

二、 母亲因不孝诸罪提起诉讼24-26

三、 子孙杀伤母亲,或隐瞒他人杀伤母亲26-30

四、 家长权的滥用和于母子联系上的集中30-31

第四章 “低人一等?”——妾室、奴婢在家庭中的有着31-36

一、 与妾相关的方案31-33

二、 奴婢的方案33-36

结语36-38
参考资料38-40
后记4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