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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当场使用暴力行为解析-研究生

最后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12537 浏览:48160
论文导读: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志(15周岁)携带一把钢筋、一把折叠刀窜至被害人王某家中,在户内偷盗时被刚好回到家的王某发现,王某便拿出手机要打电话报警,陈某志从口袋里拿出折叠刀威胁叫王某不要报警,否则就要用刀刺伤王某,后在夺刀拉扯过程中,陈某志手持折叠刀刺伤王某的脸部致流血受伤。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未达到轻微伤。

二、本案争议

对本案陈某志行为的定性,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是“入户抢劫”。理由是入户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只要年满14周岁,均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种意见是“无罪论”。认为盗窃转化为抢劫必须符合《刑法》第269条字面的“犯盗窃罪”,前提是先前行为构成盗窃罪;因未满16周岁盗窃不构成犯罪,不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适用刑法269条的规定转化为抢劫罪;只有暴力行为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才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故认为陈某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三种意见是“折中说”。认为未满16周岁的人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构成犯罪,不过因存在“入户”这一特别加重情节,可以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但不应重复评价认定为“入户抢劫”,否则量刑畸重。

三、定性解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并非普通“转化型抢劫”,而应认定系“入户抢劫”。主要理由是:

(一)“入户抢劫”不同于“转化型抢劫”

“入户抢劫”是《刑法》第263条第1项对抢劫罪行中八种严重情节的一项特别规定,其行为危害性、刑罚的严厉性远远高于一般的抢劫罪行,系一般抢劫的加重情形。而“转化型抢劫”是《刑法》第269条对于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由法律拟制规定其行为“转化”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但其行为危害性、刑罚严厉性略低于一般的抢劫罪行,应视为一般抢劫罪的例外情形。所以,“入户抢劫”与“转化型抢劫”应是两种不同的抢劫犯罪情形,两者并不相同也可从法律依据上得到印证。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抢意见》)第1条规定: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发生在户内,可以认定为入户抢劫;如果发生在户外,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同时,根据《两抢意见》第5条“转化抢劫”源于:7彩论文网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条款: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入户盗窃、诈骗、抢夺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在户外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可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两抢意见》已明确将实施暴力的地点是在户内还是户外,作为“入户抢劫”与“转化型抢劫”的显著区别:“入户”盗窃、又在“户内”使用暴力的被明确认定为“入户抢劫”,而将“入户”盗窃、但在户外使用暴力认定为“转化型抢劫”。同时,在《两抢意见》第5条“转化型抢劫”条款中均未出现“户内使用暴力”情形,根据“举轻以明重”思想,入户盗窃、又系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情形的,当然更应认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该条款明显地将此情形排除出“转化型抢劫”条款,从这所体现出的,便应是“入户抢劫”与“转化型抢劫”两者性质的不同,因为此情形已并非普通“转化型抢劫”,而是《刑法》第263条第1项已有特别规定的“入户抢劫”,此处便不宜再另行规定。
既然“入户抢劫”不同于一般“转化型抢劫”,且“入户抢劫”系刑法特别规定,也便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倘若出现“入户抢劫”情形,便应优先适用“入户抢劫”。本案中陈某志入户盗窃被发现后,为阻止被害人报警,而在户内当场使用刀具以暴力相威胁,致被害人王某脸部受伤,因存在“入户”情节、且在“户内”当场实施暴力,应依法认定为“入户抢劫”,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既然已属“入户抢劫”,便也不存在能否认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问题。
(二)抢劫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由刑法作出统

一、明确的界定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可见,包括抢劫罪行在内的八大罪行的刑事责任年龄均为年满14周岁。“抢劫罪行”不仅包含刑法第263条第1款的普通抢劫行为,还包括第263条第1项至第8项有关“入户抢劫”、“持抢劫”等八种特别加重情形;同时,刑法第127条第2款(抢劫、、爆炸物、危险物质)、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第289条(聚众“打砸抢”、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等各种抢劫行为,也全部符合“抢劫”罪行的应有之义。刑法典并未对各种不同的抢劫行为所对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分别作出区分或界定,仅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人应对“抢劫”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依据《刑法》这一根本大法,便应“一视同仁”,对各种抢劫罪行均应统一以14周岁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起点。

(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不少人士依据该解释简单推论出:“(1)只有已满16周岁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2)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无论使用何种暴力均无法构成抢劫罪;(3)不满1论文导读:论其实是曲解了该条款,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结论www.7ctime.com上一页12
6周岁的人盗窃,当场使用暴力,只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才能认定构成犯罪,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均不构成犯罪。”然而,上述推论其实是曲解了该条款,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也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摘自:7彩论文网毕业论文结论www.7ctim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