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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议济贫英国济贫法历史演变进程研究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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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摘要:英国《济贫法》自1601年颁布至1948年终止,历经了300多年的时间,在这300年间,受英国社会环境变化的影响,《济贫法》被不断修改完善以适应英国社会需要。本文试图梳理《济贫法》从1601年颁布到1834年新《济贫法》的实施以及到1948年《济贫法》彻底告别历史舞台这一历史过程,对其历史演变进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
关键词:济贫法 社会保障 历史变革
自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到1948年《济贫法》的最终终止,历经300多年的不断发展改革完善,《济贫法》的历史演变进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大的阶段来论述。

一、《济贫法》的问世

(一)《济贫法》问世的历史背景

16世纪至17世纪的英国正处在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时期。英国新兴的资产阶级和新贵族使用暴力把农民从土地上赶走,剥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把强占的土地圈占起来,变成私有的大牧场、大农场。正因为罪恶的圈地运动,导致英国产生了大量流离失所的民众,为了解决民众流源于:毕业论文www.7ctime.com
离失所的现象,统治王朝都铎王朝一开始采取的是通过制定法规来阻止圈地行为,但是这种办法以失败告终,因为统治者制定的有关限制圈地运动的法规从未有效实行过;后来统治者针对此采取了第二种办法就是制定“惩治流浪者的法律”,但是这种方法则是加深了对流民的残害程度,引起了失地农民的强烈的反抗。统治王朝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身的统治,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都制定过救济贫困者的政策。但是直到1558年伊利莎白女王即位,她认为必须要依靠法律的力量才可能解决流民的问题。因此伊利莎白女王在位时期,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救济穷人的措施,这些相关措施为后来的济贫法的问世奠定了广泛的社会基础。1601年英国颁布《济贫法》,它的问世对后来世界社会保障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深远影响。《济贫法》明文规定国家范围内所属的各教区应在其管辖区域内建立济贫院,救济院用来救济那些年老体弱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穷人,并为有能劳动能力的穷人安排工作;治安法官则负责征收相关的济贫税,并监督检查济贫法的实际执行情况。

(二)《济贫法》颁布的重要意义

《济贫法》颁布之后的英国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济贫制度,该制度包括征收济贫税、建立济贫院、实行教区安置。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穷人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并加以管理,以便维护社会稳定。这种济贫制度明显具有社会保障的性质,济贫制度的实施在当时有效地解决了英国流民问题,维护了英国当时社会的稳定,为后来英国进行工业革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同时《济贫法》又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部对社会保障相关事项作明确强制规定的法律,它体现了国家救济贫民的责任与义务,也对后来世界社会保障法制史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三)《济贫法》的局限性

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济贫法》并不是一部完美无瑕的法律。正是因为《济贫法》内容上的局限性导致它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第一,济贫院变成了贫民收容所。按照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中体现的济贫政策,全国范围内各教区所建立的济贫院只能收容老人、病人和孤儿群体。但是后来,在济贫院内,老人、病人、孤儿等弱势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人混合居住在一起,济贫院慢慢演变成了普通的收容所。这种现象不仅使济贫的精髓变质造成养懒汉,同时也使济贫开支大幅度增加。在18世纪中叶,政府用于济贫的开支每年约为70万英镑,1790年年开支约为200万英镑,到1800年上涨到近400万英镑,1819年高达700万英镑 。如此巨额的济贫开支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了很大比重,引起纳税人的普遍不满。
第二,《济贫法》的实施严重影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1662年,英国政府颁布了《住所法》,它是对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内容上的补充,主要是规定穷人只能在他的出生地才能享受到政府救济。由于新一轮圈地运动的进行和工业革命开始向农村扩展的缘故,农村中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但是由于《住所法》对穷人救济规定有出生地的限制,这些剩余劳动力为了获得政府救济就只能生存在教区,靠教区提供的救济金维持生活,而不能到工厂中充当劳动力。这种所谓的“户籍制度”是英国历史上所特有的,它严重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是不利于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
二、新论文导读:因此,在《报告》的基础上,1834年,《济贫法》的修改草案出台。经过英国议会下院上院的广泛而反复地讨论再修改,于1834年8月14日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众,即新《济贫法》诞生。新《济贫法》中明文规定,济贫院从1837年7月1日起停止对有劳动能力的壮年男子的救济,并组成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济
《济贫法》的诞生

(一)《济贫法》改革背景

随着英国产业革命的完成,获利的工业资产阶级对济贫工作中存在的许多现状是极为不满的,例如,阻碍劳动力自由流动、济贫财政开支过大、济贫工作管理混乱,他们急于要求改革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以便满足他们的利益需求。
1817年,英国议会下院就成立了一个委员会专门用来调查1601年《济贫法》的实际执行情况。该委员会经过相关调查提出了废除1601年《济贫法》的建议,但这项建议在当时并没有被广泛认同。后来,1830年至1831年间发生的不间断的农业工人的起义才使统治者真正意识到对1601年《济贫法》进行改革已刻不容缓。因此,1832年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成立,该委员会主要是分析现状,提出具体的改革应对方案,为完善济贫法或重新订立新的法规做准备工作。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前期作了大量的调研准备工作,他们派人员前往向每个教区调查询问,同时派助理委员到各个教区调查穷人生活状况和现有的救济措施实际实施情况。1834年3月,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会发布了《改革现行的报告》。
《报告》认为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禁止济贫院向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济贫院外救济(院外救济)。济贫法皇家调查委员们在调查过程中会发现现行济贫工作中产生了许多的弊端,而这些弊端恰恰都与济贫院向有劳动能力的穷人提供济贫院外救济的政策有关,这一政策的执行造成的后果就是依赖教区救济为生的穷人的生活状况竟然明显好于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的生活状况。鉴于这种情况,调查委员会在《报告》中明确指出,有劳动能力但依赖教区救济的穷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应该不能好于那些独立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活。这样做会使那些习惯依赖济贫院外救济生活的穷人不再寄希望于向教区申请救济,而是将向教区申请救济作为下策。 因此,在《报告》的基础上,1834年,《济贫法》的修改草案出台。经过英国议会下院上院的广泛而反复地讨论再修改,于1834年8月14日以法律的形式公布于众,即新《济贫法》诞生。
新《济贫法》中明文规定,济贫院从1837年7月1日起停止对有劳动能力的壮年男子的救济,并组成了“英格兰和威尔士济贫法委员会”。该委员会实行对议会负责,每年向政府首相汇报一次工作的责任机制。该委员会被赋予了许多权力,它有权组织开展调查济贫法实际实施的情况,有权要求各地方济贫工作管理机构上交济贫法实际执行情况的统计表,有权任命或者撤换相关助理委员。新《济贫法》建立从到地方的管理和监督制度,为新《济贫法》的顺利有效地实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二)新《济贫法》实施的影响

新《济贫法》是在英国工业资产阶级在完成工业革命取得政治经济优势地位以后更进一步谋求自己利益诉求的具体体现。
第一,新《济贫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教区劳动力过剩、农业工人普遍贫困等社会问题,同时也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大量廉价富足能自由流动的劳动力。新《济贫法》明文规定取消对有劳动能力的穷人进行济贫院外救济,这就意味着在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面前只有两条路,一条是以低廉的出卖自己的体力,一条是选择进入“穷人的巴士底狱”——各教区济贫院。而选择第二条路则意味着要遭受妻离子散、忍受非人一般的待遇。新《济贫法》的拥护者就是地用这种办法为工业资产阶级提供了大量富足而廉价的劳动力;同时,相对应取消1602年《住所法》和铁路时代的真正到来也为自由劳动力的流动提供了许多有利条件。据记载,到1848年就有约20万铁路工人,他们中绝大多数都是在实施新《济贫法》后从济贫院中解脱出来的。资本主义社会大生产迫切需要大量能自由流动的劳动力,这也正是资产阶级不惜一切代价要求改革1601《济贫法》的目的所在。而新《济贫法》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按照工业资产阶级的利益诉求有效地解决了这一关键问题。
第二,济贫开支明显下降。1601年旧《济贫法》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大量济贫开支给国家财政论文导读:至此,英国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向着更为全面和完整的方向发展。1945年,制定并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又通过了《国民保险法》,至此有关失业、生育、死亡、孤寡、年老等方面的保障几乎覆盖到每位公民;同年,英国还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直到194
带来沉重的负担,引起了广大纳税人的普遍不满,特别是占据纳税大头的资产阶级们。由于新《济贫法》中规定取消对有劳动能力的壮年的济贫院外救济,建立联合教区的济贫院,从而节省了大量的济贫开支。据记载,1834年济贫税开支为631.7万英镑,从1835年以后逐年下降,1835年为552.6万英镑,1836 年下降到471.8万英镑,1837年下降到40

4.5万英镑。

所以,从源于:论文www.7ctime.com
历史进程来看,新《济贫法》的颁布与实施虽然是建立在牺牲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基础上,但它最终是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为以后英国成为资本主义强国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也推动了整个世界向前发展;另一方面,新《济贫法》相较于1601旧《济贫法》来说,更进一步奠定了现代社会保障立法的基础,为以后欧美各国社会保障立法的典范。

三、《济贫法》告别历史舞台

随着英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出现了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新《济贫法》中规定的方案根本无法有效地解决这些社会问题,废除《济贫法》,建立起一种能有效科学地化解社会风险的社会保障制度已是大势所趋。1908年,英国颁布《老年年金保险法》,这是历史上第一部明确规定政府有责任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法律;1911年,英国国会正式批准《失业保险与健康保险法》,它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的失业保险法; 1925年,颁布了《寡妇孤儿及老年年金法》,这部法律在1908年《老年年金保险法》的基础上扩大了保障对象,将寡妇孤儿也纳入其中;1934年,英国通过新的《失业法》;1936年,又通过《国民健康保险法》。所有这些法律法规都是英国社会化大生产的历史产物,它突破了《济贫法》时代社会救济方面的局限,体现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责任义务的特点。至此,英国已经具备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社会保障制度向着更为全面和完整的方向发展。1945年,制定并通过了《家庭津贴法》;1946年,又通过了《国民保险法》,至此有关失业、生育、死亡、孤寡、年老等方面的保障几乎覆盖到每位公民;同年,英国还颁布了《国民工伤保险法》和《国民健康服务法》;直到1948年,英国颁布《国民救助法》,才彻底标志着在历史上实施了三百多年的《济贫法》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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