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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施工企业“营改增”后对施工企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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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点与以往不同。改革开放以后,建筑企业已经不再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报纳税,而是改为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使扣缴业务的人员与以往不同。目前的施工企业实行总承包或分包方式,将总承包作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开放以后,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都是增值纳的纳税人,不再履行总承包作为扣缴义务人这项规定;③征税范围与以往
摘要:2012年后,国家对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行业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扩大,建筑施工企业也被纳入试点行业范围,将3%的营业税率转变为11%的增值税率。笔者在本文中,对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营改增”之后的财会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阐明了“营改增”后其对施工企业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施工企业;营改增;影响
前言:
2011年11月1日,在经国务院的统一和批准下,我国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了《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方案》,其中明确指出,至2012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化服务行业将成为营业税该增值税的试点,建筑项目施工企业也在其中,这是我国继2009年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税收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
建筑业每年可以创造出大量的产值和就业岗位,是我国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与其他产业所不同的是,建筑业本身不仅是产品的生产企业,更是产品安装企业。目前,我国的建筑业所实行的是营业税制度,与增值税不同,营业税是以企业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而增值税只是对增值额部分进行征收税款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必将会对国内建筑产业的结构造成前所未有的影响。

一、对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对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纳税地点与以往不同。改革开放以后,建筑企业已经不再向主管税务的机关申报纳税,而是改为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②使扣缴业务的人员与以往不同。目前的施工企业实行总承包或分包方式,将总承包作为扣缴义务人,改革开放以后,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分包人都是增值纳的纳税人,不再履行总承包作为扣缴义务人这项规定;③征税范围与以往不同。施工企业属于综合性行业,上游行业是否可以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是否可以拿到抵扣增值税的税票,这对施工企业的征税范围的影响是非常大的;④税率发生变化:不再以3%的税率对施工企业进行征收,而改为11%税率征收新的增值税。另外,施工企业在纳税的申报、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票取得以及纳税期限等方面也也发生很大的变化。

二、对施工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对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资产总额发生变化:因为增值税就是价外税,施工企业购买的材料、辅助材料等机械设备以及存货成本等固定资产都需要根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从中扣除进项的税额,企业的资产总额与改征前相比会有小幅度的下降,导致企业资产负债率的上升。②企业收入和利润发生变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实行后,因为受到外协劳动成本和在流通环节中购买商品很难取得增值税税票等因素影响,无法抵扣此部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导致企业发生多缴增值税现象,企业的利润总额与以往相比有所下降。③企业流发生改变:因为我国建筑行业不规范,工程款的支付比例较低,施工单位在验工计价时,往往需要扣除10-20%源于:硕士论文www.7ctime.com
的质量保证金以及暂留金等,部分项目甚至更低,暂扣款通常需要在工程竣工之后才会支付,但是增值税必须要缴纳,这样必将会增加企业的流量支出,导致企业资金紧张局面的产生。

三、对施工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目前施工企业由于规模相小、竞争力小等原因,对外投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集团公司,签订中标合同之后在成员企业内部分解,由成员企业负责施工,而集团公司只负责根据施工验工计价,并且由建设单位统一代缴营业税等税费。成员企业按照完成的工作总量向集团公司验工计价时,按照同比例将建设单位代缴税费转到成员企业中。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行后,会发生较大的变化,其具体表现为;①法人主体存在不相容性。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都必须各自履行纳税义务,成员企业需要与集团公司签订一份分包合同,应在企业机构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并需要给集团公司,而集团公司应在取得的建设单位全部收入中扣除成员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然后在企业机构所在缴纳增值税,集团公司与建设单位都不允许代缴税费。②集团公司为了发挥本公司的规模优势,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物资并提供给成员企业,物资成本根据按各单位的实际领取情况,由集团公司转给成员企业。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此种做法会发生较大改变。论文导读: 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建筑,2012,(23):15-16.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建筑经济,2012,(12):5-8.刘蓉.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中国外资,2013,(04):228-229.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43-49.上一
因为集团公司采购的物资是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直接签订的合同,所以增值税中购买方名称是集团公司,并且只能由集团公司进行增值税的缴纳,全部进行抵扣,而无法根据向成员企业提供物资进行所增值税的缴纳,由成员企业负责抵扣。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集团公司可以与供应商进行洽谈,但是在签订合同时,而是由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分别与供货商签订一份合同,取得各自的进项税票,各自抵扣。③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如果建筑企业的增值税实行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无论是对集团还是成员企业都影响很大:作为一级法人的集团公司需要预缴增值税,参与建设的成员企业也需要预缴增值税,严重的影响了集团流的管理。笔者认为,集团要重新对成员企业进行战略考虑,取消具有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改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或分公司,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集团公司和成员企业纳税工作量。

四、对施工企业投标工作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试行后,对国内建筑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造成了很大影响,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投标工作将会发生较大变化,建设单位的招标预算工作也会发生巨大变化,预算工作中的施工图预算编制和设计概算需要按新标准的规定执行,公开招标书内容也需要调整。②这些变化为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不包含在投标书编制中的原材料、燃料等成本中的,在施工中,有多少成本费用能够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在编制标书中很难预测出有多少成本费用是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按照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出的营业税已经不再收取,在税金编制中只可以反映教育费附加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另外,编制标书的投标总价包含增值税,同时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如何在投标中编制,还需要统一进行规范。③因为需要执行定额的新标准,所以企业需要重新编制施工预算,这样才能符合投标工作需要。④如何确定投标中的隐蔽工程,在暂定金中有多少是可以取得增值税进项税票,这些都会增加企业投标工作的预测难度。
总结: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而获得进一步推动空间,逐渐获得进一步的发展与完善。建筑施工行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抵扣链条还不是很完善,面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抓紧试点前的时间,积极主动地调整,为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政策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黄树红."营改增"对会计核算带来的影响[J].现代营销(学苑版),2013,(02):91-92.
朱言志.浅议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管理细节的转变[J].交通财会,2012,(11):58-62.
[3]周月萍.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营改增[J].建筑,2012,(23):15-16.
[4]杨威杨.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政策的思考[J].建筑经济,2012,(12):5-8.
[5]刘蓉.论“营改增”实施后建筑施工企业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外资,2013,(04):228-229.
[6]潘文轩."营改增"试点中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现象释疑[J].广东商学院学报,2013,(01):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