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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代中国论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巩固与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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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可。这一理论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政权若得到了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可,统治者就获得了政治合法性,那么就表现了政府满足了社会民众的福利需求。也就是说。要想获得合法性基础,一个政府就必须服务于社会,并且服务的程度必须达到社会成员对于所需服务的最低要求。除了对于社会民众生活方面服务于需求的满足,一个政权对
【摘要】合法性建设是一个政权政治统治存续的核心问题,巩固与增强政治合法性基础则成为政治统治秩序建设的重点。当前巩固与增强政治合法性的方式有很多,其中经济增长和社会与政治权利建设是主要途径。当代中国以经济增长维持合法性基础,但已出现诸多问题,所以通过社会权利与政治权利建设增强合法性基础已经成为重要的方式。
【关键词】合法性;经济增长;社会权利;政治权利
【作者简介】邱实,现就读于广西师范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硕士研究生;赵晖,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广西南宁530001
1004-4434(2013)02-0033-05

一、政治合法性的基本理论

“合法性”(Legitimacy)在政治学中的涵义不同于法律中所表达的意思。法律中“合法性”是指对于法律与法规的合乎,而在政治学中则是表达了社会成员对于政治权威的一种认同,多表现在政治心理层面。《政治学核心概念》中指出,“合法性,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意思是‘宣称合法’,一般表示为正当性。它赋予命令以权威或约束力的特征,从而将权力转化为权威。合法性与‘法律性’不同,因为后者并不能必然保证政府受到尊重,或公民认可服从的义务。”《布莱克维尔政治百科全书》中对“合法性”的定义是:“是一种特殊属性,这一属性不是以正式的法律或法令为来源,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摘自:毕业论文翻译www.7ctime.com
判定的。‘下属’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有认可倾向和‘适当性’”。合法性主要强调的是社会成员对政治统治的权威认同。而并非是对权力的认同。据此,李普塞特认为,“合法性是政治统治系统使人民产生和坚持现存和政治制度与秩序是社会最为适宜制度之信仰的能力”。所以可以归纳出,合法性就是指社会成员对现有政治统治秩序与政治制度的认同与支持。且这种认同与支持并不是受外界强力所迫的。由此可见,就一国而言,政治合法性基础来自于对社会民众对于政治权威的认可,而不是对政治权力的屈服。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任何国家政权的政治合法性都源于民众的支持与认可;政治合法性是一个国家必须要面对的重大战略问题。那一个国家政权如何才能获得合法性的基础,即大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呢?让·马克·夸克认为,政府满足了社会成员的需求,就产生了一种责任,而这一责任就是政治的合法性。即获得了民众对于政治统治秩序的认可。这一理论也可以理解为,一个政权若得到了共同体中的社会成员普遍的认可,统治者就获得了政治合法性,那么就表现了政府满足了社会民众的福利需求。也就是说。要想获得合法性基础,一个政府就必须服务于社会,并且服务的程度必须达到社会成员对于所需服务的最低要求。
除了对于社会民众生活方面服务于需求的满足,一个政权对于社会成员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保障也是十分重要的。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一方面的保障比任何民众其他的需求与服务的满足都更加具有基础性作用,因为如果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认可度过低或消失,将直接威胁到一个政权合法性基础的存续,进而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存亡。托克维尔说过:“如果每个人都因贫困而指责政府,那么连那些无法避免的灾难都会归咎于政府;甚至连气候差异都会怪政府。”所以说,政治合法性基础首要的基础原则就是财产与安全的保障,同时以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的利益与需求,且满足的限度越大,政治合法性基础就愈牢固。而这方面需要通过政治的“有效性”来实现。
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主要来自于意识形态与政治的“有效性”两个方面,其中有效性是政治合法性物质基础的方面。所谓有效性就是指政治体系在大多数人民及利益团体中能满足政府基本功能的程度,即政治统治的实际业绩。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一种基础性的作用上。一个国家与政府的政绩是“有效性”的重要体现和反映,而政绩中最容易使有效性转化为政治合法性的就是经济增长与发展。有这么一种情况存在可以体现这一理论:有殖民地时期的地区或国家因为经济增长的有效性,使其合法性高于独立后的时期,最明显的例子就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各国。据此。塞缪尔-亨廷顿也指出,“一些国家在解决国家所面临的重大问题时失败,如负债、贫困、通胀,可能意味着在该国的终结。”这证明一个政权的合法性必须得到有效性的转化与支持,而当代世界中有效性最直观的体现就是经济的增长。论文导读:
关于当代中国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的讨论也离不开有效性的支持,而有效性重点就是经济增长,这正是目前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最重要的基础。

二、当代中国经济增长与政治合法性的关系

截止目前,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建设经历了两个主要的进程:一是在建国初期至改革开放,我国的政治合法性主要是以意识形态建设这一精神领域为基础,结合了革命的特殊元素和领袖的个人魅力而形成的。但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以单纯的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逐渐无法支撑新形势下的社会成员的需求。加之历次的政治运动,以及“文化大革命”的发动,使社会出现了动荡,进而使政治合法性的程度减弱,并且社会物质供应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意识形态和个人魅力为基础的合法性逐步失去了原有的作用,所以必须用其他的更有效的方式来巩固和增强政治合法性,才能维持政治统治和政治秩序的正常运行。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向以经济增长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转变。指出,“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只有经济增长了,社会民众的需求才会得到满足,从而他们才会支持现有的政府和政治秩序,进而政权可以获得新的、坚强的合法性基础。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取代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理念,以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经济发展与增长作为正确而明智的决策。这是从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合法性建设向以政治有效性为基础的合法性建设转变的一个成功的实例。也是当前中国政治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和来源。 摘自:硕士论文答辩技巧www.7ctime.com
只有将公共财政中“公共”两个字更加突出。才能为合法性基础建设起到作用。总的来说,应将新增加的国家的财富在现阶段条件下更多的用于民生建设与社会保障上,各部门和公家的预算所得维持现状或以最低水平增长。从本质上说,我国财富第一次分配就是财政的“公共性”的分配,所以国家财政决不能“与民争利”。
我国已经实现了“国富”的目标。而现在的合法性建设的巩固的重点应放在“民富”上面。而“民富”的主要实现路径就是通过财富的再分配与社会权利的保障,因此,我国“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了关于分配制度及再分配的改革目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源于:论文 格式www.7ctime.com
建议》(下称“建议”)中提出,“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楚辞分配中的比重”;“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努力扭转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趋势”。只有努力缩小城乡差距和收入差距的扩大趋势,提高国民财富分配及再分配的公平性,才能促进我国第三次政治合法性基础的调整与建设,从而实现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
在社会权利方面,《建议》中也提出了各项保障方法。如“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扩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城乡社会保障范围,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实现城乡救助全覆盖”。公民社会权利的保障是一个政权合法性存续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经济权利暂时无法完全保障时。社会权利的相对满足是对政治合法性基础最大的稳定。但有一点值得注意,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在我国当前政治合法性的建设中是一体的,不可偏私,不可分割,不可替换的。只有“两位一体”的权利的共同实现,才可以为当代我国的政治合法性的建设提供基础性的作用。

(二)政治权利对政治合法性基础建设转变期的作用

对于合法性建设中的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已经得到广大社会成员和政治上层的认同,但关于政治权利具体的实现方法则暂时仍处于停滞阶段,因为政治合法性建设中关于政治权利方面的建设始终无法在实践上形成根本共识。主要原因是因为苏东剧变以及1989年的政治风波引起的动荡,使政治上层与社会各界都小论文导读:
心翼翼。但由于目前我国政治合法性建设需要,我们不得不面对政治权利建设这个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可以从两个方面对其进行探究与调整:
1.政治权利的调整与落实要从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的双重途径来实现。随着公民意识的觉醒和互联网等传媒的发达通畅,人民对于政治利益的要求与期望已经越来越高,如果预期需求不能得到满足那将对政治的合法性产生很大的冲击,如件上升等。当前我国社会民众政治权利的争取多是对于利益的诉求,即通过各种利益诉求的形式自下而上的“倒逼”政府作出反应。这使得政府出于相当被动的位置上,而且单靠这种自下而上寻求政治权利落实的方法效果甚微,付出的代价也过大了。虽然近些年政治权利逐步得到改善,但总体进展并不大,所以必须结合政治上层自上而下的推动于建设才可以彻底实现民众政治权利的落实。
目前中国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提出了“以党内带动人民”的设想。并且也逐步开始实施。但仅靠这个方法,进展依旧十分缓慢,所以与此同时必须加快立法层面、行政层面和司法层面的共同的自上而下的改革。因为这三个层面是从基础、实践、以及保障三个方面对政治权利进行落实的。同时还必须有序地引导化进程,单靠自下而上的“倒逼”极易引起社会的动荡,这对政治合法性基础将起到毁灭性的作用。所以只有将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两条途径结合起来,并且以自上而下为主,才可以推动政治权利的彻底实现。虽然在这一过程中,可能有部分群体利益会受损,但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对于国家、对于社会,尤其是对于我国政治合法性的巩固与增强是十分有利的。
2.以“法治”为核心,推进政治改革与政治权利的实现。很多人认为只要通过政治改革,实现“”就能落实社会成员的政治权利,就可以巩固现有的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已经俨然具有了万能的色彩,并且“政治”也已经习惯性的出现在我们日常性的语言中。但是,政治权利的落实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建设单靠“”这种宏大的“无叙事”来解释是不现实的,必须同时依靠“法治”因素。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法治”并不单指以完善的法律治理国家与社会,因为即使完善的法律也有局限性、时效性与优劣性。所以这里的“法治”更多地是指在一种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法制所构成的政治体系,而这套体系是与“”和政治相互配套的、相互辅助的、相互刺进的。杨光斌认为,“的功能是表达利益、分配权力和分配福利,而法治是约束权力和提供利益分配的规则,不受约束的权力不管是怎么产生的,都不会好到哪儿去!”
在政治合法性的建设中,我们应该更多的关注“法治”因素,因为相较于“”而言,我们对“法治”关注及论述的是在太少了。我们必须破除“万能论”的观点,政治合法性的建设绝不能完全悬于这支“达摩克利斯之剑”下,因为也是一把双刃剑,对于合法性建设也有其两面性。例如东南亚在实现了广义上的“政治”后。宗教问题、种族问题以及经济上的腐败等这些有关于合法性的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在某些程度上甚至还加剧了。这就证明“政治”对于合法性建设离不开法治原则的支持。
此外,对于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建设与巩固必须根植于本国实际的国情与文化基础。历史的发展一再告诫我们: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发展方式,不同的政治发展有不同的逻辑程序。必须在“法治”的同时弘扬人权、善良等人性因素,才可以将人们对于政治权利的渴望满足,从而使政治合法性基础得到巩固。
结语
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建设面临建国以来的第三次转型,而完成这次转型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有一个基本完整统一的国家政权存在为基础;二是全国大多数人的利益倾向于此;三是拥有相当完备的理论与实践基础,并且充分认识基本国情;四是着力建设一套符合“”、“法治”与人性的制度体系,来满足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实现。此四要素,前两项已经完全具备,第三项也基本完成,现在急迫需要努力实现的是第四项要素。但这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事情,这是一个长期的工程,是一个依托于现代化进程建设的过程,是一个体制系统从设计到建设的过程。只要根据四项要素逐步推进,当代中国政治合法性一定会在第三次转型建设中得到巩固和增强。论文导读:上一页1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