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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认识和实践-结论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24862 浏览:110111
论文导读:

一、公路养护单位用工现状和人员分布

公路养护单位一般都是事业公益机构,承担着省道、摘自:7彩论文网硕士论文开题报告www.7ctime.com
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任务,乡道、村道是近几年纳入管养的线路。现主要由专业养护队伍和编制外用工进行公路的日常养护。为确保干线公路网的安全畅通,专业养护队伍(编制内事业职工)全部分布在省道、主要县道的养护线路上,这部分职工编制限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收入有保障。编制外用工则分布在县道、乡道和村道养护线路上,人员经费由公路养护经费中列支,经费是实现省级补助、地方配套的政策。由于农村公路经费额定本身不富裕,加上地方配套不到位,编制外用工经费就难以得到保障。公路养护单位编制外用工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从事县道、部分重要的乡道公路养护而雇用的人员。这些人员相对比较固定,用工年限长,早的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随着县乡公路的陆续建成,为确保公路的畅通,招募了一批的沿线村民进行公路养护,这部分人员从事养护年限长,人员比较固定,有的转为了养护企业职工。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与九十年代初县乡公路养护主要与沿线村庄签订养护包干协议,九十年代后到现在,县乡公路的养护全部与个人签订养护协议。
第二类,近几年来,农村公路纳入养护,因管养里程长,线路分散、面广,需要大量的养护人员。如今,我们主要是采取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协议的方式,由乡镇街道进行养护管理,乡镇街道招募沿线村庄的人员进行养护管理。
第三类,公路工程建设及应急工程抢修用工。每年的公路大中修工程、安保设施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及为应对突发性事件应急抢修雇用的编制外用工。这些人员用工周期短,人员多,流动性大。

二、形成的原因和我们的做法

第一,公路养护资金严重不足是造成雇用大量编制外用工的主要原因。根据定员标准,公路养护单位管养的省道、县道需要的养护用工缺口是单位编制数的2至3倍。这些缺口人员,如果按照正常途径招收合同制工人,按照从事繁重体力劳动的企业工资水平,加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的费用巨大,对养护资金捉襟见肘的现状,要招工扩编,根本行不通。乡道、村道虽然由乡镇负责雇用人员养护,乡镇财政拮据,自筹资金困难,如果按正式用工管理,养护费用更加不能承受。
第二,由于管养线路线长,点多,分散,且很多线路分布在山区、偏僻地段,目前要设立公路站也不现实,实现劳务派遣更加不切实际,因此现阶段雇请沿线村民负责养护是一种最有效和经济的选择。
第三,《劳动合同法》的正式颁布对劳动用工的界定、经济性补偿做了重大的调整。公路养护单位编制外用工存在很多的误区,劳动用工和劳务用工很难理清,容易引发纠纷。2008年公路养护单位对第一类人员进行仔细调查,对用工情况进行了分析,请劳动人事部门的行家进行会诊,对编制外用工全部实施了清理,给予了适当经济补偿。同时根据现今的养护资金情况,公路养护单位对雇请在县道、主要乡道上养护的第一类人员全部以劳务用工的方式由公路养护站与他们签订劳务协议,由他们负责公路路面保洁、路肩除草等工作,以承包的方式支付劳务费,完全按劳务用工的方式进行管理,对这些人员我们不进行用工管理,不缴纳五费一金;对第二类人员继续由乡镇与他们签订养护协议,引导乡镇对他们进行劳务管理;对第三类人员,我们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进行管理。

三、存在问题

近两年来,常有编制外用工,要求单位缴纳五费一金,要求享受退休待遇,给单位的公路养护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同时,使用编制外用工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管理无法到位。由于是编制外用工,我们按劳务用工进行管理,但劳务用工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人员更换频繁,对编制外用工的技术培训难以开展,公路养护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受到制约。
二是应急抢险工程速度和进度得不到保证。由于使用大量编制外用工,专业养护队伍人员过少,并且超负荷工作,应急抢险工程速度和进度得不到保证,及时保证公路畅通、方便群众安全出行受到制约。
三是劳务用工与劳动用工界限难以厘清,公路养护基层单位对劳动用工与劳务用工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是太熟悉,极易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引发劳动纠纷。

四、几点建议

一是由公路部门统一制订科学、合理、规范的编制外临时用工管理规定,制定统一格式的合同书,明确以劳务合同的形式用工是否可行,以便于单位操作。
二是在资金保障上加大力度,扩大专业养护队伍人员,以减少编制外临时用工数量,使公路安全畅通得到充分支持,为国民经济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服务、为方便群众安全出行服务得到优质体现。
三是根据公路养护基层单位工作的特点,联合区域性的几家公路养护单位成立劳务派遣公司,实现人力资源共享,编外用工的人员可逐步由劳务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代替,以减少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