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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校规高校校规校纪合法地位应得到尊重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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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
1007-0745(2013)08-0053-02
摘要:近年来,全国各地大学生状告高校的案件越来越多,随着大众观念日益开放、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出现了道德标准多元化、思想自由化的新情况,在新社会环境下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地位迎来了新的挑战。笔者独树一帜的对高校校规校纪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深刻剖析。
关键字:高校 校规校纪 合法性 权利
北京某高校女生怀孕,学校以严肃校规校纪、正确引导学生为由,依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该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该女生及其男朋友勒令退学处分。时隔不久,某高校为整顿校风、学风,给予在课堂上公然接吻的两名大学生罗米欧和朱丽叶,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这两校园案例经多家媒体报道后引发社会关注,从普通民众到教育专家、法律专家对学校的做法提出了种种质疑,一时间针对高等教育的“霸道”校规校纪和“非人性化”管理制度被推到舆论谴责的风口浪尖,以此类个案为导火索,社会各界对高校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批评和不满,甚至有些怨声载道,义愤填膺的架势①。
首先,很多人提出大学女生怀孕被开除、大学生接吻被勒令退学、以及考试被开除等等,公民受教育权被一纸校规剥夺,这是对宪法所保护的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利的一种侵犯,是一种违宪的行为。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明确了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的最高地位,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与我国宪法相抵触。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能否认定针对诸如此类行为的学生的纪律制裁是否涉及到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呢?这的确是个问题,通常,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并不改变学生的身份,也就是没有剥夺公民以学生身份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权利,而勒令退学、开除则会使学生离开学校,失去学籍,从而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权利。问题的焦点也集中体现在使学生丧份,失去接受教育的机会的处分上,在我国宪法中,受教育权被规定为权利的同时也被视为公民的义务,接受义务教育是公民的义务性权利,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任何违规的学生做出勒令退学、开除等剥夺其受教育机会的处分。而高等教育目前在我们国家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义务性教育,不具有像义务性教育那样的强制性教育的特点,是一种在平等竞争、非歧视的平台上构架的教育体系,自愿接受、自愿选择,自主培养是高等学校和学生之间法律关系形成的意志上的特点,为保证学校的教学质源于:论文格式模板下载www.7ctime.com
量和教育教学秩序,必须赋予学校一定的权力,其中的教育选择权,包括选择学生的权利,有选择就会有淘汰、有取舍。从这个意义上讲,高等学校依据经过合法程序订立的校规校纪开除违纪的学生并不存在违法宪法和法律的问题。
其次,当学校依据校规校纪开除违纪学生时,学校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她在这种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如何界定。我们认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产生是完成教育使命的需要,是国家履行对社会的责任和义务的结果,不是自发产生的。明确这一点十分重要,它表明学校不是一个营利性组织,不是自发产生的社会组织,它存在的使命是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服务,为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这看起来好像是一个很抽象的理由,因此被相当多的人所忽视。但它恰恰是认识中国教育制度特点的基础。如果一种教育制度或具体的规范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有利于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的形成和维护,那么它就是符合人民意志的,就是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在中国构建解决教育纠纷的制度必须立足于中国教育的使命这样一个宏大的命题中,不然“则宽严皆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1990年1月20日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是: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规、校规校纪,有良好的论文导读:
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第六十二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违反学校纪律情节严重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可以说,这些法律条文已授权高校对违纪学生进行处罚。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权利包括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因此,可以这样描述学校的法律地位:学校是依法成立、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并依法承担责任的事业法人单位,属于非政府、非营利组织,不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学校享有办学自主权、享有学术自由权。从权利对等的角度说,学生有退学或放弃学生身份的自由,学校就有开除学生剥夺其学生身份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和制裁,甚至是开除都应该被认为是正当的,只要它不侵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再次,我们应该如何评价大学生怀孕的行为和怀孕大学生本人,它们能否成为校规校纪处罚的对象和客体,或者说大学生怀孕是否具有应当受到校规校纪处罚的性质。很多同学认为,“我们的身体,我们的选择,与别人无关”,古人也云:食色,性也。说明“性”是人的自然本能,从自然法学角度讲,性是自人出生就被赋予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是不得被剥夺的②。大学生作为一个正常人,就有“食色,性也”的权利,如果“性”都被剥夺了,还能称他为一个完整的人吗?
我们认为这是一种错误而片面的认识,综合学生的心理、生理年龄,学校在学生学习期间不提倡或禁止性行为并不等同于剥夺了他们作为人的性的权利,显然这犯了以偏盖全的错误。此外,他们过度强调自我价值,并将自我感受超越于社会的准则和公众秩序的需要,将个体价值观凌驾与社会价值观之上。
有人参照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的规定,认为女大学生怀孕不存刑事违法和民事违法的性质,不应该受到学校的处罚,进而主张怀孕是两个人的事,与他人无关,显然这是对法律的无知,也是对社会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的挑衅。针对发生在我国范围内的类似事件进行道德审查时,即便法律不处罚、不禁止的行为,校规校纪依照善良培养人义务所树立的道德标准依然可以作出否定的评价,而且这种评价应该受到社会的尊重,而不是随意践踏和污蔑。
从以上三个方面论证,我们得出结论,第一、高校依照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的校规校纪的规定有权开除违规违纪的学生;第二、女大学生怀孕的行为具有应当受到校规校纪处罚的性质,学校为严格管理,严肃校规,把他们开除学籍亦不为过。概括成一句话就是,高校校规校纪的合法地位应得到尊重,在各类批评和建议面前,高校的校规校纪除了保持应用的尊严以外,还要加强自我完善、自我更新,树立“学生为本”的教育思想,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学理念,以适用新时期的客观要求。高校校规校纪作为高校文化的集大成者,理应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建设中的一面旗帜,为创建和谐社会、和谐教育,培育合格的现代化建设者贡献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作者不祥.中国的教育法制建设和《高等教育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刘作翔.权利冲突的“正当性、合法性”辨析,中国法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