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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如何实现如何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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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导读:eunitsanddepartments.Aortheconstructionqualitysupervisionandqualityinspectiondepartments,shouldnotonlyfirmlyestablishtheconceptofsupervision,improvethemechani,strengthenmanagement,toenhancestrength,improvethedetectioncapability,consideringonlymulti-pronged,,
摘要:建筑工程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其质量要求很高,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涉及多个环节,涉及多个单位和部门。作为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质检部门,不仅要牢牢树立监督理念、完善机制、强化管理,还要增强实力,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只有多管齐下,综合考虑,才能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有效监督
Abstrac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he very strong professional, the quality requirement is very high, and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involving many links, involving multiple units and departments. As for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quality inspection departments, should not only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supervision, improve the mechani, strengthen management, to enhance strength, improve the detection capability, considering only multi-pronged,, to realize effective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project quality.
Keywords: construction quality; effective supervision
2095-2104(2012)01-0020-02
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问题。目前我国正面临着城镇化加速发展的新时期,作为城镇化的基础工程,建筑工程也将迎来一个新的春天。伴随着建筑工程的纷纷上马,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压力会越来越大,责任也会越来越大,亟需创新方法,加大力度,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一、创新理念,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首要任务

理念是先导,思想是指南。从实际出发,提出符合现阶段要求的监管理念,并根据变化了的实际适时做出调整,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来说,是做到“安全为先”的首要任务。
在监管理念创新上,一是明确监管在建筑工程质监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建筑工程质监工作,首要职责是监管,是为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没有建筑工程的质量作保证,建筑工程质监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二是把监管与发展对立起来的认识误区,认为服务是促进发展,监管是干扰乃至阻碍发展。这种观念在一些地方很有市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用监管实效说话,用监管促进发展的事实说话。三是实现监管重心转移,从单纯的依靠标准来衡量是否符合要求的传统监管模式,转移到以防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防范和化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风险为主的监管模式上来。

二、完善机制,是实现有效监督的重要保障

监管机制,是摘自:毕业论文格式范文www.7ctime.com
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道重要防线,其本质,就是借助政府的力量,借助看得见的这只“手”, 干预企业行为,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防范和治理市场失序、失灵的一种体系性安排。
在预防体系上,加强安全风险管理。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质量风险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的风险研判,对建筑工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关键部位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测和预警,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在监督检查体系上,严格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强化市场准入这个防线,强化对获证企业的巡查、检查和回访,对不能满足准入条件、不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后又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按照《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大惩罚力度,直至强制责令退出建筑市场。二是实现对监管的网上管理,实现对监管任务、责任、进度、审批、指令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三是开展建筑工程企业安全管理员和检验员普遍持证上岗制度,将企业的日常监管信息转化为对企业诚信度的量化评价指标,将日常监管和信用管理有机结合。在惩戒体系上,严格质量安全责任。一是建论文导读:
立建筑工程质量检验人员责任防线,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实行对质监人员警示约谈制度,杜绝质监人员失职渎职。

三、强化管理,是实现有效监督的现实途径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不法企业受利益驱动不按规定设计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扰乱建筑工程市场秩序,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要是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强化对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治理,是现阶段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现实途径。
强化企业的质量主体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颁布实施,既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也明确了施工企业在工程技术、质量管理中的操作程序和规范;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去年颁布实施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明确:“建立企业质量安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企业质量主管人员对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对于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其责任主体是十分明确的,就是谁建设谁负责,谁勘察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监理谁负责。这个谁,就是指企业的法人。
积极创建建筑优质工程。由于工程质量创优工作需要企业加大对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可避免的会提高工程建设成本以及企业的管理成本,因此,出现了各地市的建筑企业普遍工程创优积极性不高、主动创优意识不强的现象。多创精品工程,建设、施工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在于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单位作为优质工程的主要受益方,应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工程质量创优;施工企业要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树立全方位的质量观念,要正确处理工程创优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系。各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创优企业加大扶持力度,鼓励企业创优,对创优企业创造优良的环境并科学的引导,提高企业的创优积极性。

四、科技兴检,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战略支撑

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是靠数据说话的。数据,就是建筑工程质监的“产品”,要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就必须提升检验检测能力,提升人员素质,向科技要产品,向科技要监督实效。
加大投入,提升检测能力。目前,各地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从面上来说,基本上做到了全覆盖,几乎每个市乃至每个县都有自己的建筑工程检测机构,并且取得了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和质监部门颁发的相应资格资质,但是就实际情况看,许多县级工程检测机构还存在着缺项、漏项,人员素质跟不上的问题。城镇化的主战场在城镇,而城镇一级的检测能力又面临着不适应的诸多问题,因此加大城镇一级的设备投入,就显得格外突出。
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在解决“检不了、不能检”的问题后,关键是要解决“检的好、检的准”的问题。这就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一方面要通过技术练兵、技术比武,选拔一批技术能手;另一方面要引进人才,尤其是高技术人才,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技术研究,突破检测瓶颈,提高检测水平。
整合资源,增强把关能力。为有效解决分散投入、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管理缺失、无序竞争等问题,可以考虑对现有工程检测机构进行必要整合,资源向有能力、有水平、有实力的检测机构集中,建立“大检测”机制,增强检测机构的市场覆盖能力,增强在检测市场开放后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五、加强沟通协调 是实现有效监督的有力保证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般来说牵涉面比较广,仅凭建筑工程检测单位的能力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是很难的,也是不可能的。因此,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单位也好,其主管的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也好,加强与政府以及相关部门的协调十分重要,这不仅可以为自身监督创造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减少对违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压力和阻力,也可以有效查处建筑工程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好建筑工程质量,最终受益的是广大老百姓。
充分利用好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自律机制是政府对行业、对市场实现延伸管理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可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可以预料,协会、学会等组织的作用将会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利用好协会在质量监督中的作用,通过协会促进行业自律,论文导读:上一页123
通过行业自律,实现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相互监督。
加强与相关科研院所的沟通协调。科研院所是人才聚集的地方,也是科研成果密集的地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合作机制,既可以满足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又可以通过这种合作提高自身的检验能力和水平,提高自身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参考文献

1、《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

2、《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