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阐述要件斡旋受贿犯罪

最后更新时间:2024-02-19 作者:用户投稿原创标记本站原创 点赞:5205 浏览:19192
论文导读:
摘要: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该条为斡旋受贿犯罪。刑法论述界与司法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和把握斡旋受贿有着着较大的分歧,主要体现在罪名的独立性和构成要件中的职务要件、谋利要件上。由此,若能准确理解与把握斡旋受贿犯罪,对司法机关断定贿赂犯罪案件具有极大帮助。本论文在已探讨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不同学者的观点,针对斡旋受贿的相关争议不足,以论述结合实践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一些拙见。本论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斡旋受贿犯罪的概述。首先简述了我国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演变;其次简析了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最后探讨了有关斡旋受贿犯罪罪名的不足,包括罪名如何表述及罪名的独立性争议,结论是应表述为斡旋受贿犯罪及罪名不应独立。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斡旋受贿犯罪的职务要件,也就是法条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该部分首先介绍了职务要件的不同观点:身份面子说、修正制约联系说、制约联系说和非制约联系说;其次对不同学说进行了法理浅析,结论是这几种观点都有其不合理性;最后对有关职务要件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具体诠释,使之更具有可操作性,该司法解释分为三个要求:职务性、相互利用性、稳定性和必定性。第三部分探讨了斡旋受贿犯罪的谋利要件,也就是法条中的“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部分首先对“谋取”的性质做出界定:被斡旋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承诺行为是“谋取”的起点行为;其次介绍了“不正当利益”的各种观点:狭义说,广义说、折中说;再次对不同的观点进行辨析,结论也是这三种学说都不符合法理;最后是对谋利要件有着的合理性进行了浅析,由于有关谋利要件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由此只有取消斡旋受贿中的谋利要件才能消除论述与实践中所面对的困惑。第四部分是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立改善倡议。首先是在取消谋利要件后,斡旋受贿犯罪条文的具体表述;然后是立法机关应对斡旋受贿犯罪的刑罚进行改善,增加罚金刑,以便更有利于打击贿赂犯罪。关键词:斡旋受贿论文职务要件论文谋利要件论文不正当利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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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8-11
引言11-12

一、 斡旋受贿犯罪的概述12-18

(一) 我国关于斡旋受贿犯罪的立法演变12

(二) 斡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简析12-14

(三) 斡旋受贿犯罪罪名的不足14-18

二、 斡旋受贿犯罪职务要件的争议18-24

(一) 职务要件含义的不同学说18-19

(二) 对职务要件不同学说的法理浅析19-22

(三) 职务要件的认定标准22-24

三、 斡旋受贿犯罪谋利要件的争议24-31

(一) “谋取”性质的界定24-26

(二) “不正当利益”含义的不同观点26

(三) 对“不正当利益”不同观点的辨析26-29

(四) 谋利要件有着合理性的质疑29-31

四、 对斡旋受贿犯罪立法的改善倡议31-33

(一) 斡旋受贿犯罪条文的表述32

(二) 斡旋受贿犯罪刑罚的改善32-33

结语33-34
参考文献34-36
致谢36